电商帮扶工作计划(5篇)

更新时间:2023-02-09 18:02:13 阅读: 评论:0

电商帮扶工作计划 第一篇

在农村电商这条路上,有些小伙伴有一些困惑,农村电商的目的是什么?脱贫致富?带动经济?其实它的意义可大着呢,今天我们来谈谈搞农村电商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只有先搞清楚目的性才会让我们不会出现大的方向性错误。

关于农村电商的概念,大的方向上来看就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节《推进农村电商发展》为准,大概包括以下九个大方面推进农村电商发展,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1、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全面对接融合,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

2、加快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标准体系;

3、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4、推动商贸、供销、邮政、电商互联互通,加强从村到乡镇的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下乡工程;

5、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6、鼓励地方规范发展电商产业园,聚集品牌推广、物流集散、人才培养、技术支持、质量安全等功能服务;

7、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开展整省推进示范;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农村电商的意义和目的有下面几点:

1.有利于农产品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电商帮扶工作计划 第二篇

2020年是精准扶贫工作的最后一年,也是啃硬骨头的一年。商务局按照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求,根据《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清单,现拟定2020年全年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包保六道沟镇桦皮和铜山两个村的精准扶贫工作。两个村共有贫困户18户,贫困人口38人,其中,2017年脱贫7户,15人。2018年脱贫1户3人。2019脱贫6户12人。未脱贫户还剩4户6人。

根据市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的要求,市商务局202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二、加强电商扶贫力度

三、确保产业扶贫产生效益

目前我局包保的桦皮村有两个扶贫产业,一是装机容量73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二是90亩地的大榛子栽植基地,预计2020年可产生万元产值。铜山村也有两个扶贫产业,一是6栋木耳吊袋大棚,二是100亩地的大榛子栽植项目,预计2020年可产生12万元产值。

四、通过国家政策兜底和扶贫产业分红,确保2020年底所有贫困户全部脱贫。

电商帮扶工作计划 第三篇

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_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跨县(市、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退出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和退出认定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识别、退出标准和程序,对扶贫对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在扶贫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对象资格。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扶贫对象应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主动参加扶贫开发活动,实现增收脱贫。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贫困地区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脱贫人口稳定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小康。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增加贫困户、贫困村资产收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落实金融扶贫政策,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存发展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户有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征求搬迁户意见,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产业发展,促进人员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完成整村搬迁后的搬迁户应当腾退旧村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色和市场需求,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培训,支持转移就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森林管护、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等生态扶贫工程,实现增收脱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电力、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扶贫资助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建立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人才激励政策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部门、行业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金融信贷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受益地区应当建立管护运营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不得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扶贫开发重大项目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和统计调查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贫对象资格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

(二)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照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二)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

(三)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非法占用、擅自处置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商帮扶工作计划 第四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扶贫专项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政策优惠,进一步弘扬扶贫济贫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加快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构建全社会合力推进扶贫攻坚新格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通过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的社会扶贫新常态。同时,突出党政机关示范引领,通过开展“挂包驻帮”精准扶贫,确保今年67个贫困村有帮扶单位,24000贫困人口有干部帮扶;通过回引创业,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有2名回乡创业人员带动贫困户发展;其它社会组织自主确定帮扶对象,营造社会扶贫人人皆愿为,人人皆能为的良好氛围。2016年,确保募集各类社会帮扶资金1亿元左右,实现67个贫困村销号24000贫困人口越过扶贫标准线。

二、主要工作

(一)狠抓挂包驻帮定点扶贫。

1、主动协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省国安厅、党建期刊集团、中铁二局集团公司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工作。

2、积极争取20个市级部门定点帮扶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为帮扶贫困村建立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3、督促检查县级138个部门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工作,为帮扶贫困村建立10万元以上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五个一+1”的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全县“挂包驻帮”工作。以“1+6”扶贫工程为抓手,启动实施“五个一批”扶贫项目计划,按照“七有”标准,完成年度减贫计划,完成67个贫困村24000人的脱贫销号。

(二)开展百企帮百村及电商扶贫工作

2016年,计划在67个脱贫村发展100家以上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农场主、大户等),按照“公司+专合组织+贫困户”的模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吸纳扶贫对象就地就近就业,增产增收。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电商为平台,在10个乡镇20个村建设电商扶贫点。

(三)搭建扶贫公益活动平台

1、开展“”扶贫日活动。常态化组织开展第三个“”扶贫日活动,大力宣传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政策,开展不同形式的募捐活动,为贫困村、贫困人口募集捐赠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打造“1+1扶贫助学”、“妇女对对红”等扶贫公益品牌。

2、成立县扶贫基金会。积极筹备成立县扶贫基金会,对接省、市扶贫基金会开展产业、教育、卫生等专项社会扶贫,完成“立德树人”、“新加坡让爱川流不息公益项目”。

(四)回引返乡创业力量参与扶贫

开展“回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参与扶贫”行动计划,2016年计划招引在外创业成功人士60名,创办67个经济实体,确保67个精准脱贫村均有1个以上回引创业项目。

(五)做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

电商帮扶工作计划 第五篇

(二)引导培育,多举措发展电商。2018年我市启动了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建立了市级服务中心,开展了乡镇服务站点建设等工作。但无论从发展速度、发展水平、行政推进力度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加快,纵深推进。2019年要充分发挥市、乡(镇)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市、乡(镇)两级具体发展意见和职能部门专项方案,完善思路、明确目标、细化任务、靠实责任,确保有人管、有人干、有人查,环环相扣、级级落实,分步实施、层层推进;要将发展电商经济列入各级各部门考核范畴,及时督促、适时督查、定期考核,逐级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发展机制;要以我市申创国家和省级电商脱贫奔康示范县为契机,用活用实各项示范政策,用足用好各类引导资金,着力构建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促进电商经济快速发展。

(三)助力护航,多内涵发展电商。加快推进5个乡(镇)电商服务站和61个行政村村级服务点建设,加快电子商务在贫困乡村的推广应用;坚持以基层实践推动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完善,选择代表性强、社会参与度高的贫困乡、村开展试点,探索完善电商扶贫措施和路径,形成可复制的电商扶贫工作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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