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直击:教师待遇的均衡就是义务教育的均衡

更新时间:2023-02-09 00:39:2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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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10年,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到了一个关节点,好像下围棋,到了官子时刻。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义务教育均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2年,力争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从现在到2012年年底还有三年时间,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内初步均衡,时间很紧迫。过去常说:“三年计划看头年”,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2010年是关键的一年。

其实,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明确要求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程序,一部法律公布后,各省市区要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公布后,有的省市隔了一两年才出台“实施办法”,有的到2009年下半年才出台。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上,有的做得多一些,有的少一些,有的还一直顶着牛。直到今天,一些省市主管教育的官员,其理念与义务教育均衡还不合辙。

因此,2010年各省市落实《意见》的决策与行动非常重要,倘若仍像过去那样没有什么实质性作为的话,2012年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内初步均衡的目标就要落空。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键是学校的均衡;学校均衡的关键是教师的均衡;教师均衡的关键是教师流动;教师流动的关键是教师待遇的均衡。这个逻辑是2007年8月教育部负责人在北京市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会上所描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组织校长、教师流动”也无一例外写进了各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教育部此番下发的《意见》也重申:“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鼓励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建立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

其实,校长和教师流动不是多么大的难题。对于公立中小学校长而言,认真实行校长任期制就是了。公立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单位的法人,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没有任期制会产生许多弊端,对于单位工作和本人发展都不利。

对于流动,教师中也蕴藏极大的积极性。笔者认识的一位教师在一所重点中学任教,每年招生时该校门庭若市;距该校不远处,一所薄弱校,硬件也不错,是一所花园式学校,却门可罗雀。这位老师说,如果待遇不变,我愿意到那所薄弱校去工作。

我们今天的工作就是构建一个教师待遇均衡的平台,让这位老师和一批老师能够流动到薄弱校、从而使那所学校改变面貌,也给择校釜底抽薪,使它完全失去原动力。

“教师工资差别这么大——在一所重点校月薪8000元,怎么流动到月薪2000元的薄弱校去?”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去解决,而不是以此为“理由”阻滞教师和校长流动。教师的国拨工资有固定级别,且差别不大。在“重点校”体制下,以“择校费”为基础的学校自筹资金的不均衡,极大地加剧了教师待遇的两极分化。这乃是义务教育均衡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有教师说:“教师待遇的均衡就是义务教育的均衡”。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是我们均衡教师待遇的最好契机。

在教育部旗帜鲜明的《意见》发布后,一些地方终于开口承诺要“探索建立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和校长轮换制度”,表示“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需求,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是让人欣慰的虎年新春喜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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