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共8篇)

更新时间:2023-02-07 20:15:51 阅读: 评论:0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一篇

上海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高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以及下一阶段着力推进的九项破产审判重点工作。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法律,在保障债权公平清偿、拯救危困企业、

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当前,在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于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服务保障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促进法治上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_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要求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定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等。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也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有效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

特殊功能,促进企业资源的流转利用;遵循清算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完善审判工作机制。随着上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化落实,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都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上海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实践(一)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精神,注重转变观念,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最高法院为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强调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保障企业规范退市的重要性。对此,上海法院注重从转变观念入手,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突出强调通过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将陷入债务困境企业的各种矛盾及时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使用,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高院为此单列破产审判管理机制,强化各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意识。(二)依法受理精心审理破产案件,发挥破产审判的独特功能1、稳妥审理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大破产案件。上海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整体部署,本市两家中院陆续受理了北方、亚洲、中富、德恒四家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其中中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已顺利审结。此外,上海法院还依法受理了三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这批案件涉及到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社会影响面大。上海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精心审理,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律制度对概括性化解系统风险、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独特作用,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2、妥善审理本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上海法院依法受理相关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使一批资不抵债的传统国企通过破产程序较好地实现了依法清理、转型的目标。例如,静安法院在审理一起国企破产案件中,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多、包袱重、涉及400多名职工等复杂情况,按照破产法程序妥善解决了财产处置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切实保护了各方利益。

3、依法受理新类型破产案件。一是执行不能案件依法定申请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执行案件因债务人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致众多执行案件长期悬而未决。为此,上海法院积极发挥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独特功能,积极探索执行、破产两种程序的衔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债务人)破产案件,促使在执行程序中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确保众多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如长宁法院通过此种方式平稳审结的一起破产案件,一并化解了400余起债务纠纷和执行案件,成效显著。二是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案件。实践中债务人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资产、掏空公司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何平等保护关联企业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现有法律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此,上海法院积极研究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解决路径,并应用于实践。如金山法院在四年前就曾成功审结了本市首例三家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案件,有效地公平保护了所有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三是“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由于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的债务人企业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这些企业均具有表面上人员下落不明、账册和财产状况不清的特征,对债权人利益损害极大。如果任由这些企业“僵尸”般地长期存在,对市场诚信和维护秩序均有害无利。对此,上海法院认真执行最高法院要求,推进依法受理债权人

申请“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判工作,如高院通过推出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全市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好这类案件;全市各基层法院也努力克服审理困难,依法受理“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通过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宣告一批“三无企业”破产,尽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最大化,较好地发挥了破产制度净化市场的作用。

(三)延伸破产审判职能,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上海法院就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和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白皮书和司法建议的方式予以警示并积极建言献策。如市二中院针对该院几年来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运作、财务管理、行政监管等问题,专门编写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深受相关方面欢迎和好评;黄浦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针对一些国企因债权账龄过长、依据不足、性质不明等原因致上千万债权无法收回的情况,发送《规范国有企业债权管理的司法建议》,引起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也得到企业界积极回应。(四)加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破产审判能力上海法院注重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破产法官队伍。如,上海高院近年来每年组织“破产审理案件实务研修班”,全市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和破产案件审理法官全员参加,研讨问题、交流经验;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前瞻性问题,高院通过整合三级法院智力资源,圆满完成了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并转化成果形成“司法解释建议稿”,以此达到拓宽破产法官视野和提升专业素养的目的;高院通过组织全市三级法院破产法官共同编写《法官智库丛书——破产案件审理实务》专业书籍,来带动专业审判队伍建设。该书已正式出版。

二、进一步推进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九项重点工作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发挥公平清偿债务、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功能作用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对破产审判工作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去年,在沪部分_代表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在“两会”上就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代表们在肯定我们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就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法有效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上海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高院崔亚东院长专门主持召开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专题座谈会,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律协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更好地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司法保障,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将着力推进以下九项重点工作:(一)依法规范破产申请审查。切实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标准,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等审查把握不一的突出问题,制定受理审查操作指引,规范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明确审查流程,确保破产申请能得到依法、及时地受理。(二)切实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加强对不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对确实存在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七、八条规定,不接收申请、不出具收件凭证、拖延告知需补充补正材料、额外要求预交诉讼费用和垫付破产费用,以及不及时作出裁定等情形的,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或者由上一级法院迳行作出裁定。高院也将通过12368等途径听取意见,督查不规范行为,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崔亚东院长在专题座谈会讲话中,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抓住制约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深层次问题,以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把破解“受理难”等各种难题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中予以推进。高院正在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适时调整管理人名册,探索建立符合破产案件审理需求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制订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理顺管理人与法院的工作关系,促进管理人勤勉履职,提高办案质效;细化管理人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管理人工作业绩;强化管理人业务培训。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二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破产,传染病防控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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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省法院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和《江苏省_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地法院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六稳”要求,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做到疫情防控与破产审判两手抓、两手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2.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企业破产与司法救治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又要密切关注疫情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清偿能力带来的可能影响,加大债务化解、企业救治力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坚持严格疫情防控和服务疫情防控相结合原则。既要切实落实审判人员、管理人和破产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责任,确保防控及时性、有效性,又要在权利保障、程序到位前提下,帮助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复工复产、继续经营,实现债权人、破产企业和疫情防控的三方共赢。坚持依法审理和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既要坚守依法审理底线,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参与各方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又要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通知送达等方面采取适度灵活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确保程序参与各方的安全和健康。二、加大企业救治力度3.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引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程序外企业重组方案需要司法确认效力的,可以探索以预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业救治时效。上述企业确实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重整、和解等途径,开展企业救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尽力保留企业经营价值,保留职工就业岗位。对于非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在受理审查阶段也应加大程序外化解力度,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合力推动企业重组自救。4.应当指导管理人关注并对照《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支持政策,在税费减免、房租减免、经营补贴、财政贴息、金融支持、复产用工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继续经营企业尽力争取更多支持,最大限度救治企业,最

大限度维护程序各方合法权益。5.对于因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三、立足破产审判服务疫情防控6.破产企业有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应当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

许可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供给力度。对于复工复产、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指导管理人完善相关制度,全力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工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依法裁定重整。

7.强化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素保障,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信贷融资、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困难,根据企业特点选择合适的破产经营管理模式,尽力挖掘防疫物资供给潜能。

8.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保障防疫物资产能有效释放。

9.破产企业的库存防疫物资需要先行处分、尽快投入疫情防控的,根据《_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许可。

10.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属于破产财产的物资、房屋、土地、酒店等的,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配合支持,尽快将财产投入防控工作,同时应协调征用单位做好征用补偿。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三篇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4、破产清算小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规清算并分配破产。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产案件,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提议召开并通知我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参会外,此后涉及到关于财产分配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问题等均未通知我行参与。清算小组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效决定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与第三方签订批产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不到评估价格的30%低价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告知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零受偿,并要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实践中批产清算小组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竟难以进行救济。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1、理性处理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做好维稳和安置工作。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破产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关系,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尤其对于企业经营者跑路的、职工聚集维权的企业,更应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于企业职工可适时寻求政府协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2、依法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

权人合法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固然亟待解决,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3、正确处理法院与破产清算组职能分工关系,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与破产清算组系指导、监督和裁判的关系,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实施具体的清算行为,而应注意发挥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同时对清算组的工作更应定期监督、审查检查。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操作的事项,法院应该依法责令其纠正,建立健全并做到做好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这些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同时,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整个过程中掌握着非常集中的权力,也很容易因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建议法院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管理人的职业道德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监督以及对管理人的费用的监督。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四篇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

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

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_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邦信阳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邦信阳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_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按邦信阳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_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4、信息公布制度

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

(三)工作能力及作风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统一。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3、企业破产案涉及较多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要深入调查,理清头绪。不能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观的事实,要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

5、在破产清算中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严格遵守破产管理负责人与法院经办法官会签制度。严格区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四、尽职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_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后,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

五、其他鉴于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难以十分满足要求,建议上海高院建立对管理人单位的后续培训制度,并建立为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单位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五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为完善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机制,有效衔接庭外重组与

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_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第二条【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三条【申请条件】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出预重整申请: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提交资料】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以及除债务人以外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承诺书;(四)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涉诉涉执、预重整草案等具备预重整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重整审查程序】审查预重整申请应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受理】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预重整申请审查以及预重整期间均以“破申”案号立案。

第七条【预重整申请的撤回】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前,或预重整参与各方一致同意庭外重组,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一般应裁定予以准许。

撤回预重整申请后再次申请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预重整费用】受理预重整的,申请人应预交5-15万元作为启动预重整程序的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预交费用将作为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报酬。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十条【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本院指定。债务人、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中选择,也可以采用竞聘的方式指定。

临时管理人应系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送达。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人更换】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临时管理人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向本院提出。

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更换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更换由本院决定。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涉诉涉执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评估;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四)根据需要指导、辅助引进重整投资人;(五)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并定期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六)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协助债务人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召集前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七)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根据预重整情况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合法披露有关企业及其重整方面的信息;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五)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增益或系维持必要基本生产的除外;(六)未经债权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七)积极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八)其他应由其承担的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印章规定】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刊刻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预重整程序中的执行与保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临时管理人认为需要对债务人中止执行或对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执行人或担保债权人同意,或本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中止执行或解除

保全措施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六篇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为更好促进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促进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质效,上海破产法庭按照《_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以下简称《依法高效审理意见》),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上海破产法庭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1.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2.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接管工作,提高接管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接管工作应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监督。

二、基本要求4.接管范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以下统称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2)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8)文件资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9)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10)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期内完成接管的,管理人应制定接管方案,并按方案完成接管工作。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阶段性接管情况。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按照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第198条要求的时间完成接管。

(4)释明配合接管要求管理人凭《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配合接管,通过约谈、书面、电话、电邮、通讯群组等方式,告知以下内容:①破产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况;②接管的时间、范围等事项安排;③责任人员应配合接管的法律规定;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⑤管理人联系方式;⑥其他需告知事项。(5)现场接管管理人根据个案情况做好人员、车辆等接管准备工作。接管过程应制作接管笔录、工作记录,或视情摄影摄像,实行全程留痕。管理人接管时可视现场情况,在财物上贴封条,或在债务人经营或财物存放场所周边张贴告示,载明破产案件受理情况、财产情况、接管依据等有关内容。管理人应注意邀请债权人代表现场参与、见证接管过程。(6)制作接管清单管理人需审查所接管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清点核对后制作接管清单,按不同财产类型记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编号、价值、外观现状等财产信息。数量众

多、难以清点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等财产,可以采用存储箱/柜等方式计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接管完成时,债务人有关人员和管理人均应在接管清单上签字确认。债权人代表参与见证接管的,一并签字确认。上述人员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管理人应在清单上记明情况和原因。

接管清单应提交法院存卷。(7)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移交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需依法将已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债务人,并参照上述第(5)/(6)点接管清单要求制作移交清单。6.有效管控管理人对已接管财产不得脱管,须视情采取上锁、贴封条、聘用人员看管等有效管控措施,确保所接管财产置于有效管控下。接管物移转应报告法院同意。管理人须定期核查接管财产保管状况,发现财产可能发生毁损、遗失等风险的,应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7.归集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以下情形,管理人需依法及时追回、归集债务人财产:(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3)依法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4)应收账款;(5)其他应追回的财产。管理人追回、归集财产应尽量采取协商、催讨等非诉讼方式,以降低程序成本。非诉讼方式未能实现财产归集效果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

者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方式处置。对于涉嫌妨害清算、虚假破产,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8.“三无”企业的调查接管管理人需按上述第5/(1)点的六种调查途径全面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应书面报告法院,并附调查笔录、寄件凭证、现场照片、工作记录等材料。管理人未能穷尽前述“六查”途径调查的,应向法院报告原因,法院予以督导。管理人“六查”工作情况以及后续措施,应完整、如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报告。9.及时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接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10.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接管物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管理人应依照相关危险物品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债务人经法院批准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依照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11.及时报告管理人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向法院报告接管工作。管理人报告接管工作应提交书面报告。一次性接管难以完成的,管理人须提交接管进展的定期或专项工作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接管措施、进度、困难和对策意见,并附接管清单、笔录、影像、录音等材料。若附件材料系复制件的,需与

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由管理人妥善保管。接管中出现重大、突发事项,或生鲜易腐食品、保质期临界货物等需尽快处

理的,管理人应主动及时报告,并提出拟采取的处置意见。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口头方式先行报告法院,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三、特殊情形的接管12.一并接管情形债务人设有分支机构或被裁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融资租赁物、售后回租物等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权属不明的财产,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后予以妥善保管。13.债务人财产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情形债务人财产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有关机关沟通并报告法院。必要时,法院依照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第48条第3款规定提供协助。有关机关尚不能移交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需注意了解后续进展情况,适时完成接管。对可以通过复印、扫描等方式复制的文件资料,可先行接管复制资料。14.委托保管情形船舶、飞行器、大型设备等不便移动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先予口头报告。采取委托保管的,管理人需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明确保管责任及失责后果,并附保管的财产清单。管理人对委托保管过程,可采取笔录、摄影、摄像,以及第三方见证或公证等措施留存。管理人需定期核查委托保管财产状况,发现财产有受到毁损或者脱离控制可

能的,应立即终止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及时采取场地租赁等适当措施予以直接接管。

委托保管终止时,管理人需核对财产数量,确认财产状况。财产毁损的,应依法及时追究受托人责任。

15.境外和港澳台资产管理人需及时接管_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债务人财产,必要时可聘请境外专业机构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如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相关规定。

四、强制接管16.管理人需开展的工作依法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移交、故意拖延移交或部分移交,以及实施其他阻挠行为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约谈释明管理人应约谈债务人有关人员,告知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和接管事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依法配合接管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约谈应做好笔录或录音录像。(2)收集和固定证据对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行为,管理人须注意采取摄影、摄像、录音、笔录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3)强制接管和预案制定经释明后债务人有关人员仍然拒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实行强制接管。采

取强制接管前,管理人需制定接管预案并报告法院。预案内容可包括接管范围、财产状况、拒不配合情形、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准备工作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法院予以指导监督,确保强制接管稳妥进行。

(4)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管理人可邀请债权人参与强制接管,保障债权人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取得债权人的支持和协助。17.申请法院依法处理管理人开展上述工作后仍然未能完成接管的,应将相关情况以及申请拟采取的强制措施意见,书面报告法院。法院审查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_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高效审理意见》第八条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七篇

【法院民二庭审理破产案件经验材料】破产案件审理

祁阳法院民二庭审理破产案件善于处理十种关系

祁阳法院民二庭现有干警7人,2004年来共审结破产案件52件,涉案标的亿元以上,共处置资产6000余万元,安置下岗职工6000余人,没有发生一起上访、群众性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真正做到县委、政府放心、企业称心、群众安心。该庭具体做法是:

一、协调好与县委、政府的关系,努力争取支持。破产案件的审理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容易激化矛盾,单靠法院的努力是无法搞好这一工作的,祁阳法院民二庭非常注重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如永州市最大的乡镇企业祁山水泥厂破产还债一案,该企业内有职工1580人,欠债6100余万元,该企业破产成功与否,关系着县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民二庭深感责任重大,受理该案后,及时向县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县委王芳柏书记非常重视,亲自来为干警们鼓劲。在县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该企业仅花个多月时间,便顺序改制完结,新企业迅速投入了生产。

二、处理好合议庭与清算组的关系,加强指导和监督。在与清算组关系的处理上,做到主持不包揽,放手不放任,协调不妥协,尊重不盲从。如市属企业黎家坪塑料厂破产还债一案,市二轻局局长亲任清算组组长,主动接受合议庭监督,合议庭也积极主动进行指导,两者关系非常融洽,该企业资产处理后,部分职工不满意,在黎家坪供水公司对宿舍楼改装时,哄抢水管,清算组束手无策,祁阳法院由院长带队到厂,找到带头闹事的职工李元生,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从而扫除破产障碍。

三、处理好破产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关系,竭力维护稳定。一是妥善安置职工。对破产申请,要求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对职工的安置必经提出方案,否则不予立案。在安置过程中,力求方法适当合理,如在安置祁山水泥厂职工时,将1580名职工分成为四种情况,对国家干部,符合退休条件的退休,不符退休条件的挂靠到乡镇,对通过劳动局招工的职工、与厂签合同关系的非农职工、与厂签合同的农民工则分类发放安置资金。职工安置完毕后,无一家上访闹事。二是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对破产案件申请,民二庭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摸底,了解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思想动态,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职工大会,与职工企业破产情况进行通气。三是放手发动职

工。在处置资产时,为了开拓资产变现市场,一方面进行广告宣传,另一方面发动职工,积极走出去招商引资。

四、处理好破产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关系,扫除破产障碍。如文明铺供销社破产还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破产清算组与文明铺七一村和羊古脑村为征地补偿发生纠纷。原文明铺供销社对这两个村的所征土地已经补偿,村民要求重新补偿,准备到清处组闹事,民二庭通过调查了解,对村民进行说服教育,平息了闹事。又如晶玻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厂区拍卖后,为了方便厂区后职工宿舍楼的出入,企业在围墙上开了一道门,并修筑了一条简易人道。厂区外浯溪四、五、六组的村民认为简易人道占用了他们的土地,要求土地补偿,在民二庭多次协调下,得到妥善处理,由企业清算组补偿给三组村民2万元,并将简易人道硬化,方便厂内职工和厂外群众。

五、处理好破产企业与租赁户的关系,加快审理进程。如祁山水泥厂与桂忠明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但只履行了2年时间,祁山水泥厂便申请破产。桂在租赁期间已投入近700万元,若中止合同,将给他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对法院的工作他表面非常支持,但实际上没有行动,法院多次找其做工作,考虑其损失,给予其补偿,使其满意。由于补偿与损失差额大,对其本人不利,对企业发展不利,合议庭与县委有关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实行“双赢”原则,即政府赢得财政税

收收入,租赁户赢得利润收入,鼓励桂争取资金,多方融资,积极参与投标。最后桂以1688万元买下企业,使该企业平稳过渡,改制后的企业目前已投入生产。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第八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

为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_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繁简分流、效率提升、权利保障原则。

第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一)债务人账面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债权性质较为单一的;(二)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大额财产隐匿的;(三)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

(四)债务人无财产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五)预重整转重整的;(六)其他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导致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间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的;(二)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重整案件未经过预重整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第五条对于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本指引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破产案件,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六条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第七条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摇号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预重整转重整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为管理人。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案件,原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的,可以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合议庭评议拟受理破产申请并致函审判管理部门随机摇号确定管理人的,应当在收到审判管理部门通知当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及指定管理人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或者原强制清算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当日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刻制管理人印章、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等工作。

因债务人没有财产等原因,无开立账户必要的,可以暂不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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