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制定宪法与拥立德高望重者为王的理

更新时间:2023-02-05 04:30:20 阅读: 评论:0

题文

阅读下列材料(14分):材料一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制定宪法与拥立德高望重者为王的理由是相同的。因为人们始终在求索的就是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因为凡是权利,就应当人人共享,否则就不能算是权利。如果人们能够通过某个公正善良者之手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就心满意足了;但是他们要是没有这样的好运,那就只好制定法律,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古罗马)西塞罗《论责任》材料二 《拿破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的补偿时,不在此限。材料三 严复在译著《法意》(今译作《论法的精神》)中论述:“如孟氏(孟德斯鸠)所说,则专制云者,无法之君主也。”“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专制之尤者”,严复认为“法”字是有歧义的。“孟氏之所谓法,治国之经制也。……上下所为皆有所束”。秦所谓的法,“直刑而已矣。所以驱迫束缚其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材料四 孙中山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还是从我们中国学过去的。所以中国的考试制度就是世界上最古最好的拔取真才的制度。”(1)依据材料一,比较《管子》和西塞罗在法的问题上的认识有何不同?(4分)(2)《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指出上述条款体现了哪些基本原则?并说明其立法思想的渊源。(2分)(3)概要指出严复论述中西方法律制度差异的意图。(2分)(4)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与近代欧美国家相比有何创新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的主要原因。(6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管子》认为法律作为君主实行通统治的手段,君主在法律的制定中起主导的作用(或立法是君主专有的权利),臣民必须服从于法。西塞罗则认为人们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守法者;制定法律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人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4分)(2)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渊源:启蒙思想;古罗马法。(2分)(3)兴民权,反对君主专制(或实行君主立宪制)(2分)(4)创新:发展了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增加了检察权和考试权;原因:借鉴了中国古代考试选举官员的制度和对转增府官员实施监察的制度;认识到了西方民主政治的缺点,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6分)

解析

(1)提取材料信息,分析概括。材料一《管子》主张“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权立法,臣子应该守法,人民是法所役使的对象。西塞罗认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人们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2)材料二《拿破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联系所学知识,其立法思想源于罗马法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3)严复是资产阶级维新派的代表,他论述中西方法律制度差异的意图是为了宣传西方的民权思想,论证维新变法的合理性。(4)材料四孙中山指出“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提出了五权分立学说。原因主要是孙中山认为“中国的考试制度就是世界上最古最好的拔取真才的制度。”,借鉴古代的考试制度;把西方政治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等。点评:“中外民主政治潮流”既贴近生活和实际,加强了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又充分发挥了历史学科的社会功能,一直以来是高考的命题重点。本部分考点密集,考察面广,题型广,命题形式看以选择题和材料题为主。从命题角度看,主要考察学生用历史知识解决历史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考查的知识点有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英、美、法的确立和发展及其在历史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及深刻含义、我国近代民主思想特征、中国反对专制的斗争成果,近代中外政治建设的各阶段特征及主要成就及影响等。今年的高考复习中考生应格外关注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民主化的问题,注重中国近现代历史前后知识的联系。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阅读下列材料(14分):材料一 “有生法.....”主要考查你对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考点的理解。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西塞罗和自然法:

西塞罗被誉为“自然法之父”,标志着古罗马法学达到了顶峰。西塞思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1.人物: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他为古罗马国家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2.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3.思想:(1)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2)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4.意义: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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