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作案例范文(12篇)

更新时间:2023-02-05 19:35:05 阅读: 评论:0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一篇

案例: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xx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案例:

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xx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二篇

罗某某诉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3月至207月,罗某某在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某某煤业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年10月24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3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5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煤业公司,但某某煤业公司未向罗某某支付。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

法院审判: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煤业公司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某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三篇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 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 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四篇

鲁迅先生说过:“伟大的成绩与辛勤的劳动总是成正比例的,付出的劳动越多,创造的幸福就越多。”这次下乡活动更是让我深刻地体验了劳动的含义。

劳动是人类幸福的源泉。中华民族更是秉承这一理念,从半坡聚落、河姆渡,到夏商周文化,再到先秦两汉元明清,一项项成果无不向我们昭示劳动创造幸福之一理念。大家都知道鲁滨逊,他独自一人来到荒岛,一顽强的劳动与信心,战胜了自然,战胜了自己,成功地成为了小岛霸主;李时珍不畏艰辛,拔山涉水,走遍大半个中国,终成《本草纲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艰苦奋斗,建设小康,使我国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这一个个例子无不昭示劳动的含义。

虽说我从小生活在农村,但由于家里地不多,而且地理种了果树,我很少有机会下地干活。这次学校组织了下乡活动,让我得到了真正的锻炼。

我们几人来到地里,田地里金黄的麦田,间套着果树,棵棵桃杏张开笑脸迎接我们,路两旁挺拔的杨树卫士守护者水渠。美景尽收眼底,一次又一次地冲击着我的心灵。我们的目的地是一片闪耀地,大约有七八亩吧,翠绿的山药蔓蜿蜒在竹竿架上,生机盎然呼之欲出。这美景不是大自然创造的,而是人们劳动的结果。我的心在这份美中也渐渐活跃,平常在学校里只是枯燥的学习,没有在意身边的景色,今天才发现原来身边有这么多美,看城市中洁净的柏油马路将我们的城市切割成一幅幅美丽的图画,一幢幢高楼就是画面上的点缀,街道上休闲地人们就是一幅幅流动的画面,大路上车水马龙构成了一道道流畅的线条……这一幅幅活跃的画面给了我前所未有的美的享受,我的思绪徜徉在这美的海洋,深深的感动,我更喜欢这种生活的美,它的朴素更让我折服,更能让人贴近生活、感受生活。我赞叹这种美,更明白了:劳动不仅创造了幸福,更创造了美。

开始干活后,我们才真正发现了劳动者的幸福。随着太阳越升愈高,我们都有了一丝懈怠,但看到叔叔阿姨们都干劲十足我们便强硬着头皮撑下去,直到收工,回头看到我们今天的成果,心头涌上点点甜意。晚饭时向村中老人交谈,才发现劳动的幸福真正在那田间地头,看着自己的庄稼收获,这是一种满足,更是一种幸福,是物质与欲望纵横的城市所缺少的。所谓劳动的幸福,就是能偶衣食安康,能够在劳动之余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能够在闲暇时的到那些许的慰藉,这便是劳动者的幸福。使我们在城市中得不到的那满足。

天地有大美,唯劳动之美永存!

天地有大幸福,唯劳动为真!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五篇

1928年秋天,_反动派加紧了对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为了保卫井冈山根据地,_向根据地军民发出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坚持斗争”的号召。_积极响应,他和战士们一样,脚穿草鞋,身背斗笠,翻山越岭去挑粮。

当时,_已经四十多岁了,他白天挑粮上山,夜里还要批阅文件。战士们生怕他累坏了,怎么办呢?有一回,一位小战士想出了这样一个主意。

他对大伙说:“我们把朱军长的扁担藏起来。“大家异口同声的说好。可是第二天,_又拿了新削好的扁担出现在挑粮队伍中。战士们又藏了_的扁担,_马上找了一根上好的毛竹,又削了一根扁担,还在扁担上刻了“_记”三个字。战士们见_态度这样坚决,也就不好意思在藏了。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六篇

唐代的乌龟蒙古是当时著名的诗人。有数百亩田地和20或30栋房子。他的田地很低,大雨与河流相连,所以收获不好。乌龟蒙古经常亲自带着农具到田里筑堤排水。有人嘲笑他工作太辛苦了。他说:尧舜治理世界,晒黑脊梁。大禹治水,磨出厚厚的茧。他们都是圣人,工作很努力。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怎么敢不努力呢?

克洛克的家庭并不富裕。他下课后在一家快餐店工作。起初,老板安排他擦桌子。他没有精力,那天就溜回家了。克洛克向父亲抱怨说:我的理想是当老板,而不是擦桌子。我父亲没有反驳他,而是让他先擦桌子。克洛克拿了一条毛巾,在桌子上擦了擦,然后看着他的父亲,等他接受。我父亲拿了一条全新的白色毛巾,在桌子上轻轻擦了擦。白色毛巾立刻变脏了,特别耀眼。父亲指着桌子说:孩子们,擦桌子是一项非常简单的工作。但你甚至不能擦桌子。你还能做什么?你为什么要当老板?克洛克感到羞愧。

克洛克回到快餐店。他记得父亲的教诲。他每次擦桌子都要准备五条毛巾,每次都要朝同一个方向擦,以免毛巾反复污染桌面。最后,克洛克得到了老板的赏识,留下来接管了快餐店,成为了老板。十年后,他创立了自己的麦当劳。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七篇

案例:

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八篇

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8月1日,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了自208月1日至年12月31日止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电信业务代办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河堰等区域代修电信末梢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数量向谭某某支付代办费用。《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铁桥等区域代收电话费,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按当月应收话费的2%向谭某某支付费用。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若干协议,其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后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紧密的管理、监督、支配关系。但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和支配关系的,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代理者提供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谭某某签订了《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谭某某虽受到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电信、广播电视、保险等行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其自身的部分业务委托自然人办理,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被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但如果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托人根据其完成委托事项情况获得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九篇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xx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十篇

1937年,_带着儿子岸英在延安凤凰山某地居住。当时岸英只有十四五岁。

在_住的院外有个小厕所。这里以前一直由警卫班的打扫,可是一连很多天厕所总是在战士们去之前就被打扫干净了。战士们心中很是纳闷儿。

一个大雪过后的清晨,战士们很早就起来扫雪。当警卫班长准备去扫厕所附近的积雪时,发现厕所外的积雪早被打扫完了。“是谁打扫的呢?”大家估摸着,一时却猜不出来。忽然,班长听厕所里有人说话:“你到炉灶里掏些灰,用筐子挑来,往厕所里撒一撒。”多么熟悉的声音啊,班长立刻就听出了这是_和小岸英的对话。

原来,_为了培养岸英从小爱劳动的好习惯,特意和岸英一起来打扫厕所。从这以后,警卫战士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小男孩打扫厕所,很少间断过。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十一篇

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洛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84号]

案情简介

益高公司认为陈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于2014年5月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从国内营销中心总监调整为国内销售部经理,其后,益高公司认为陈某在工作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故以陈某未能完成任务为由将其予以开除,并提交了《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 《2014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主张。

案件评析

经审查,《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14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并非特定针对陈某个人销售业绩的考核报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销售总监或调岗后职务期间的任务指标,且相关表格和审计报告未有销售单据等辅助性材料予以佐证,益高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益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益高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益高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照《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益高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231000元。

劳动工作案例范文 第十二篇

两弹元勋”邓稼先,为我国、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他长期甘当无名英雄,把自己的青春之光融进了中国核防御力量的“铁脊梁”之中。

1950年,26岁的邓稼先在美国获得了物理学博士学位。他带着当时最先进的物理学知识,涉洋归来报效祖国。50年代末,邓稼先从物理学讲坛上“消失”了,他的身影闪现在_研制的基层第一线:在北京郊外的高粱地里参加研究所的兴建,在罗布泊国家试验场的土路上颠簸,在云遮雾罩的山区指挥着、的研制。邓稼先为我国的_研制事业兢兢业业、呕心沥血,孜孜不倦地奋斗了28年,从、原理的突破和试验成功及其武器化,到新的_的重大原理突破和研制试验,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为我国第一颗和第一颗试验成功立下了卓越的功勋。邓稼先曾荣获全国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和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以及“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1986年,积劳成疾的邓稼先被癌症夺去了生命。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里,他28年的秘密经历才得以披露,“两弹元勋”的美名才开始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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