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主体(优选6篇)

更新时间:2023-02-05 12:48:17 阅读: 评论:0

变更合同主体 第1篇

正如前文所述,有时要核实对方的真实原因和拟受让方的资信能力难度较大。但不管怎样,都要确保我们将来的收款或付款是安全的。因此,新哥建议,无论前面所说的“核实原因并评估资信”的结果如何,即使要接受对方变更合同主体的请求,也一定要争取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同整体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合同主体对受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所谓“人变情不变”。即使合同主体变更了,原合同主体仍应对合同负责。毕竟,原合同主体比我们更了解受让方,尤其是当受让方与原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时。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这种要求并不过分,并非不情之请。因为在合同主体变更这件事情上,出让方与合同对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合同对方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是要求其能够表示诚意,确保本次转让并非出于“恶意”。这个要求其实也是一块“试金石”,如果出让方坚决拒绝承担连带责任,那说明出让方的合同转让行为还真可能就是“动机不纯”。这就非常值得警惕,此时我们应该慎重考虑是否同意对方的请求。

如果出让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还应注意约定保证期间(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不约定的话,保证期间就只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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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主体 第2篇

本来是准备以项目公司为签约主体,但在签约时项目公司尚未成立,因此双方都知道将来肯定要更换合同主体。例如,在PPP项目中,社会投资人在PPP项目中标时,先与政府的项目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待PPP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再由三方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再如,某钢铁集团公司在某地新建钢铁生产基地时,当地的项目公司尚未成立,因此在招标条件和合同文本中明确:“本工程业主为XXX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XX市注册的子公司,本工程合同签订时,若该公司尚未成立,则由XXX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待该公司成立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该公司承担,双方以补充合同形式变更合同主体”。子公司成立后,签订补充合同就是顺理成章了。

变更合同主体 第3篇

主体变更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 年 月 日 在__签订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合同号为( )的《__协议》,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__协议》的主体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期,《__协议》中__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__公司享有和承担。

2、本补充协议作为《__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__协议》相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变更合同主体 第4篇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必须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主体发生了变更,如员工供职的企业发生了合并、转让等等,这些情形并不影响原来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对劳动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变更。

第一种方式是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

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联营主体是有资格限制的,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

变更合同主体 第5篇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这种变更实际上就是合同的让与,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对于主体变更程序,我国对不同的保险标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对一般财产保险,根据(^v^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v^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是进行合同变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关系而且还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变更蕴含着一个前提,即原合同关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合同的变更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原合同效力状态的复杂性,其对合同变更的影响需分别加以讨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

无效合同由于......

变更合同主体 第6篇

即使合同对方的动机正当,也没打算去干什么违法犯罪的勾当,就算没有法律风险,也有可能存在商业风险。这恰恰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出于违法的目的去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毕竟是少数。

商业风险,主要源自变更后的合同主体资信能力远不如原合同主体。变更后的合同主体资信能力太差,导致合同款项无法收回(例如,破产或赖账),或者交付的合同标的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履行质量极差,等等。

当原合同主体和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存在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等关联关系时,这种资信的风险往往容易被忽视。例如,母公司将其合同整体转让给某个全资子公司,或者某个公司将合同整体转让给另一个公司,这两家公司均系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法律专业人士都能看出这其中的实质变化,但是业务人员往往看不出这种变化。

因为业务人员容易混淆“分公司”和“子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我们经常听到业务人员说,“这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其实他的本意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自然人”。不仅如此,他认为既然都是同一个自然人当董事长或者当老板,那这两家公司就是一家的,因此换哪个公司来当合同主体都是一样的。

即使是一家实力非常强大的集团公司,如果将合同主体换成这个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小”公司,实力云泥有别,在资信能力上也可能是天壤之别。因此,这种商业风险也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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