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24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总目标,也是新形式下党更好执政的根本要求和基本方略。为实现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我国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五个方面,力推新执政理念。(1)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哲学知识,说明为什么要力推新执政理念?(2)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认的有关道理,说明怎样才能力推新执政理念?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规律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总目标,也是新形式我党更好执政的根本要求和基本方略。这就要求我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减少失误,少走弯路,出色地完成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2)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①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化改革,在改革的实践中深化对规律的认识,自觉地利用规律。②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这就要求我们自觉地以党的新执政理念去指导我国的改革和建设事业。③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我们的改革要体现和符合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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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该题考查规律与认识论,第一问:考查要力推新执政理念的哲学依据,考生可以从规律的角度作答,规律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第二问:考查认识论,考生可以从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方面进行回答,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的动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结合材料分析即可。点评:做主观题:第一步,审读设问,明确答题方向。依据设问,明确答题的知识范围和答题方向,可以通过设问中的关键词或者所涉及的主体进行定位。第二步,审读材料,提取有效信息。依据设问限定,审读材料,提取有效地材料信息。第三步,依据材料信息与设问限定,整合知识,组织答案。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24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主要考查你对 [物质的运动有规律 ]考点的理解。
物质的运动有规律
运动和静止的含义:
①运动是指宇宙间一切事物、现象的变化和过程。运动是无条件的、永恒的和绝对的。 ②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静止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和相对的。
运动与物质的关系:
关系
理解
强调
误区
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任何具体的物质形态只有在运动中才能保持自己的存在,世界上不存在脱离运动的物质 侧重强调物质离不开运动 离开运动谈物质会导致形而上学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物质是运动的承担者 任何运动都有自己的承担者或者叫载体。离开物质载体的运动是不存在的 侧重强调运动离不开物质 离开物质谈运动会导致唯心主义运动与静止的关系:
运动
静止
区别含义 宇宙间一切事物、现象的变化和过程 两种情形:一是指事物之间的空间位置保持不变;二是指事物某一方面的性质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不变性质 无条件的、永恒的和绝对的 有条件的、暂时的和相对的联系 ①静止是一种不显著的运动,是运动的特殊状态;动中有静,静中有动,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②只承认静止而否认运动是形而上学的不变论,只承认绝对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则导致相对主义和诡辩论提示:辩证法运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形而上学运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看问题;相对主义只承认绝对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全面认识相对静止:①是一种不显著的运动、特殊的运动。②是事物处于量变状态。③是构成事物的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主次方面的地位没有发生易位。
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
正确认识
错误倾向
启发
规律的客观性 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尊重客观规律是充分、有效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 认为人在规律面前无能为力在做选择题的过程中,凡是看到选项中出现“人可以改变规律”、“人可以创造规律”、“人可以消灭规律”、“人可以凌驾于规律之上”、“人在规律面前无能为力”、“人只能任规律摆布”等说法,都可以直接排除人的能动性 人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和利用规律的必要条件。人可以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于人类 认为人可以凌驾于规律之上规律的概念: 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提醒: (1)规律不等于规律现象,后者是前者的表现。 (2)规律的客观性,说明规律无好坏之分。 (3)规则、规定、守则、定律、定理、公式、公理、法律等都不是规律,它们是主观的,是规律的反映,但不是规律。
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1)规律具有客观性。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的客观性突出地表现为它是不可抗拒的。 (2)规律具有普遍性。规律是普遍的,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都是有规律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在其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都遵循其固有的规律。 (3)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原理要求我们,必须遵循规律,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律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规律是可以认识和利用的: 人们在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能够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造福人类。人们对规律的利用体现在两方面: ①人们能够利用对规律的认识,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指导实践活动。 ②人们可以利用对规律的认识,改变或创造条件,限制某些规律发生破坏作用的范围,使人们少受其害或免受其害,直到变害为利,为人类造福。
探究世界的本质:
本文发布于:2023-02-04 19:01: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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