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
1.【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存在以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续签,你应该知道的☞《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及程序》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第2篇一、“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2、存在签订行为
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3、存在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首先,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
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没有异议,自动续签”的条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即使用一种不作为,表明合同方的态度。这种做法不适合使用在劳动合同中。一般的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觉得满意,可以按照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第3篇卢俊义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按照卢俊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因卢俊义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卢俊义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公司应向卢俊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卢俊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卢俊义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9日到期,公司已经于2015年9月7日向卢俊义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卢俊义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箱及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书面异议的形式二次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一审认定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无不当。
其次,卢俊义于2009年9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卢俊义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6年,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绝与卢俊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卢俊义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公司只须向卢俊义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付补偿金数额正确。公司主张只应支付18000元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俊义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终止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卢俊义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卢俊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第4篇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处理?此时就出现了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规定。
1.【单位不续签】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并可能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
2.【员工不续签】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单位不进行经济补偿;若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单位要进行经济补偿。
3.【金额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4.【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第5篇《^v^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上所述,公司依法应当与卢俊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卢俊义的劳动关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卢俊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卢俊义关于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号:(2018)粤民再8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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