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必备11篇)

更新时间:2023-02-05 06:59:51 阅读: 评论:0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1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幸福宜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v^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着力提升物业管理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条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成立中国^v^基层组织。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物业管理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和资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行为准则、行业规范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2篇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仓棚和宿舍三间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租赁范围:

二、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用水、电。电费暂按每度元,每季一次结清。水费暂按200元/年、垃圾费暂按100元/年。若遇政府上调价格,执行新价格标准。

2、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场地的日常维修,并负责存储商品和租赁区内的安全、卫生,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存储危险物品和其他违法违规物品。

3、租赁期内,乙方如不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水电等费用,按照违约金额每日3%处罚。延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五、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若遇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征用土地或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自行终止。如因特殊缘故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3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二: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三: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对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拟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系被执行人xxxxxx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开工建设,并在现场设立了营销中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2016年2月13日、2016年4月18日在xxxxxx地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分别认购了该地块上拟建1#楼一楼门面、1#楼1单元20层2001室及1#楼1单元18层1702B室住房,三申请人分别向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129300元及10万元房款。贵院在没有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在建商品房销售情况,亦未在拍卖公告中释明已销售给第三人的商品房由谁来承担交房责任的情况下,遂执行拍卖。

贵院依常理应该能预见到,土地被拍卖后会有很多像我们一样交了购房款而不知向谁主张权力的受害人,权益被侵害后可能会失去理智,从而引发悲剧或群体事件。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地块的执行。

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4篇

申报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法定代表人:**

地址:**省**市**区市南路57号(**国际大厦)

申报债权事项及金额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645,179,元。具体如下:

一、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债权合计640,870,元;

二、电费债权3,420,元;

三、房屋租金及利息债权合计854,元;

四、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债权合计33,元。

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部分

(一)主债权形成过程

1、第一笔委托贷款

2015年3月10日,**集团与**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4800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19,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即人民法院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日),扣减以物抵债(详见下文)金额后其拖欠**集团本金余额105,305,元、利息18,117,元、逾期罚息43,967,元、复利15,688,元,合计185,102,元。

2、第二笔委托贷款

2015年3月11日,**集团与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6393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21,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团本金21,万元、利息2,673,元、逾期罚息78,069,元、复利16,879,元,合计309,622,元。

3、第三笔委托贷款

2015年3月16日,**集团与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8392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附件),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10,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团本金10,万元、利息1,375,元、逾期罚息36,675,元、复利8,094,元,合计146,144,元。

(二)担保情况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中盟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亿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物为中盟公司持有的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派生权益,登记情况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庐)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设备,登记情况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056504002015013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何家小岭硫铁矿(证号C)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的采矿范围及将要办理新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采矿权。

2016年3月10日,**集团与韦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保证担保范围为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6年3月16日,**集团与无锡中远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物为无锡中远公司持有的**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登记情况为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川工商达字)股权登记设字【2016】第00001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截至黔南州中院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之日,扣除中盟公司与**集团于2016年7月19日协商以物抵债偿还的金额92,694,元,中盟公司共拖欠**集团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合计640,870,元。

二、关于电费部分

(一)债权形成过程

2014年10月13日,**集团与中盟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DLC10的《供用电协议书》,约定由**集团磷矿动力厂从穿岩洞35KV变电站村庄出线柜接给中盟公司供电,期限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

2016年1月18日,**集团与中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DLC15的《**磷矿生产(业务)协作单位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由**集团磷矿动力厂从穿岩洞35KV变电站村庄出线向中盟公司供电,基本电价30元/KVA,额定容量4000KVA,电度电价元/KWH,中盟公司应于次月4日前向**集团缴纳、核(结)算电费,逾期3个工作日仍未交预付电费的,按**集团**磷矿“电费收缴内部管理规定”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

截止2018年11月29日,中盟公司尚欠**集团电费为3,420,元。

三、关于房屋租金及利息部分

(一)债权形成过程

2015年5月27日,**集团作为出租人与中盟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于**市市南路57号**国际大厦12楼整层㎡出租给中盟公司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租金95元/月/㎡,实行季度支付制度。

2015年9月24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用面积变更为792㎡,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用面积变更为672㎡,并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6年9月2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将租用面积变更为438㎡,并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6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将租用面积变更为226㎡,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9年5月10日,**集团与**中盟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并终止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第二款“如合同期满,乙方继续租赁房屋,甲方未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提出异议,视为双方以原合同相同的条件签订了新的合同,此合同为不定期合同…”之约定,中盟公司与**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8年5月30日到期后,双方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达成了新的不定期合同,即中盟公司实际租用房屋的期间为自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迟延支付利息…”之约定,**集团有权要求中盟公司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

(二)租金支付情况

2016年8月12日,中盟公司向**集团支付了2016年第三季度的租金191,元,此后中盟公司未如约向**集团支付租金。

(三)租金欠付情况及计算过程

经**集团核算,中盟公司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5月10日共欠**集团房租资金及迟延支付利息共计854,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证金2万元),具体如下:

表1-房屋租金

起算日

截止日

计算公式

2016年10月1日

2016年12月31日

438㎡×95元/㎡×3月

124830

2017年1月1日

2018年5月30日

226㎡×95元/㎡×17月

364990

2018年6月1日

2019年5月10日

226㎡×95元/㎡×月

242396

合计(单位:元)

732216

表2-迟延支付利息

逾期起算日

截止日

逾期天数

逾期金额

迟延利息

2016年10月1日

2018年11月19日

779

124830

48621

2017年1月1日

687

64410

22125

2017年4月1日

597

64410

19226

2017年7月1日

506

64410

16296

2017年10月1日

414

64410

13333

2018年1月1日

322

64410

10370

2018年4月1日

232

42940

4981

2018年6月1日

171

21470

1836

2018年7月1日

141

64410

4541

2018年10月1日

34567

847

合计(单位:元)

142176

四、关于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部分

(一)物业服务费

1、债权形成过程

2015年12月25日,**集团与**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将坐落于**市市南路57号的**国际大厦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并由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写字楼物业元/月·㎡、裙楼元/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集团与锦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F-001-2018-WT-00003的《物业服务合同》,将坐落于**市市南路57号的**国际大厦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并由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写字楼物业元/月·㎡、裙楼元/月·㎡,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费用支付及欠付情况

根据锦江公司交费记录及收款单显示,中盟公司缴费截止于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中盟公司使用写字楼的建筑面积为226㎡,欠付物业服务费为28,元(1266元/月*月)。中盟公司欠付的上述物业服务费已由**集团代为向锦江公司支付,故**集团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物业服务费债权28,元。

(二)车位管理费

1、债权形成过程

2017年1月4日,**集团与锦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F-001-2016-WT-00023的《**大厦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集团将**国际大厦所有地下停车场(包括220个车位及附属设施)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200元/月,收费方式为**集团委托锦江公司代收,实行月底对账、季度结算。

2017年12月28日,**集团与锦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F-001-2018-QT-00115的《**大厦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集团将**国际大厦所有地下停车场(包括220个车位及附属设施)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200元/月、收费方式为**集团委托锦江公司代收,实行月底对账、季度结算。

2、费用支付及欠付情况

中盟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使用一个停车位(车牌号为:黑C9595C),此车现仍停放于**国际大厦负3层27号车位上。在此期间,中盟公司均未缴纳停车费,欠付车位管理费金额共计5,元(200元/月*月)。现**集团根据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和锦江公司出具的中盟公司车位使用、欠付费用及车位使用费用代收的说明,向管理人申报车位管理费债权5,元。

以上由**集团代中盟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28,元,中盟公司欠付的车位管理费5,元,共计33,元。

五、债权债务协商处理情况

(一)第一次以物抵债【已完成】

2016年7月19日,中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盟公司的安排,与**集团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以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新龙坝洗选厂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构建物作价146,606,元冲减中盟公司所欠**集团的部分债务。由于**集团现场接收华雄公司资产时缺失两台雷达料位(未含税账面价值215,元),实际受让资产价值较转让协议价值少了251,元(未含税账面价值215,元+增值税36,元),因此**集团受让的资产价值为146,354,元(146,606,元-251,元)。

2016年8月10日,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约定由**集团代缴《实物资产转让协议》项下流转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5,239,元。**集团扣除抵债资产转让税金等费用后,将余款131,114,元(146,354,元-15,239,元)用于冲抵了中盟公司拖欠**集团的磷精矿石买卖款38,378,元、食堂就餐费42,元、编号为ZH1500000034800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2,694,元。

(二)第二次以物抵债【未能实施】

2016年9月3日,**集团与中盟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集团)、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集团)签订《债务偿还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盟公司认可所欠**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债务,自愿以其名下资产抵偿所欠**集团及下属企业、辉隆集团、倍丰集团的全部债务。

2017年1月8日,**集团与中盟公司、辉隆集团、倍丰集团、韦国良、韦华、韦亚再次签订《债务偿还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盟公司再次认可所欠**集团及关联企业(主要为农资公司)的全部债务,自愿以其名下资产抵偿所欠**集团及下属企业、辉隆集团、倍丰集团的全部债务。

上述两个债务偿还框架协议签订后,由于其他债权人对中盟公司提起诉讼并将中盟公司持有的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与中盟公司债权人招商银行**分行之间的债务偿还问题也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上述两个债务偿还框架协议未能履行。于是,**集团于2017年4月24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盟公司、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远化工有限公司、韦盛等偿还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省高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未缴费,已按撤诉处理)。2017年11月,**集团向黔南州中院申请对中盟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黔南州中院经过审查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

综上所述,**集团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645,179,元【其中:1、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债权合计640,870,元;2、电费债权3,420,元;3、房屋租金及利息债权合计854,元;4、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债权合计33,元】。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5篇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v^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v^第159号令)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企业人员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办理过程:

(一)询问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v^159号令)、规定中相关要求;

2、相关申报资料的准备是否按照符合^v^《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14]241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3、发放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核发办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准核发三级资质变更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打证,二级资质证变更由省建设厅核准,一、特级资质证变更由^v^核准。

(四)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著录1、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的要求逐项著录与企业有关的信息;2、将著录完毕的各类信息向省建设厅及^v^进行提交;

审核事项: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及时组织审查。

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资料在2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及报送。

收费标准:无

结果回告:审查合格的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批;不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初审单位。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6篇

申请人:

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某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7篇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v^合同法》和目前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位置面积。

甲方将位于四川省达州市 县 镇解放街道 号的仓库、房屋、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其他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建筑面积为10838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

二、租赁物用途: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本租赁物,乙方不得在租赁物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以用于堆放粮食或者与粮食有关的仓储。

三、租赁方式:

甲方采取包租的方式,租赁物一旦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管理,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40年 (自 20 年1月1 日起 20 年 1月30 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如果甲方需要继续对外租赁,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进行续签租赁合同。

五、租赁价款:

租赁费用为税后租金每年 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一次乙方需要一次^v^付给甲方五年的租金共计25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该租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以后按照每年交付一次租金的方式进行支付,支付时间为当年7月前一次性支付完下一年的租金。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如果乙方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两个月时间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甲方,超过两个月支付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付款方式:

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开户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具体开户银行及其银行账号等信息详见附注信息。

七、税费承担;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租赁甲方的租赁物及其经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物业管理费水电汽费、各种费用等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与甲方无关。乙方如果需要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因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

八、转租赁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或者租赁场地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九、租赁物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十、保证金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如果双方解除合同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乙方没有损毁或者丢失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及其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租赁物及其场地的改扩建;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地上建筑进行改扩建,但是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改扩建方案,改扩建后不得减小原有的仓储保有量。在该扩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者安全责任应当由乙方或者相关责任方承担,所有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十三、防火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v^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消防安全制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物及其场地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

十四、其他约定、

乙方应当处理好与周边住户的关系,在租赁过程中,如果乙方需要聘请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在保证周边住户不得因此干扰或者因为没有聘请他们而阻止乙方的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聘请周边住户以外的人员,否则则由乙方自行解决。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赁费,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2、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明确表明不再续签本合同;

4、甲乙双方通过书面意见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因政策因素而解除时,甲方已收取的租赁费不予退还,甲方叶不承担违约责任。

6、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乙方不再租赁,乙方应当保证租赁物及其场地设施设备完好,并且不得减少原来的仓储保有量。乙方投资改扩建的地上附属物、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十六、事项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双方约定通知的送达地址为: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十七、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八、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v^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合同生效及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双方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自主管机关备案二份。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广东省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8篇

1、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2、出租库房坐落地址:上海浦东外高桥港城路20xx号A库4号门

3、储存商品名称:详见进仓通知

4、租赁期限:租期为此合同生效日至20xx年7月10日止。

5、租金及交付方式

1)、租金以每次进仓货量为准,每立方米每天元,每月租金按月实际天数计算[1]。

2)、租金按月收取,每月的25日前一次付清当月租金。

7、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的大环境(防火、防盗、防鼠、防雨、防洪、社会治安等)。如遇火灾、偷盗、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依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甲方派看守人员,保留库房院落大门钥匙。

2)、甲方负责对仓库的监护,并负责库房、地面、门窗等库房设施的维护、维修。

3)、甲方负责提供所需水源、电源、照明设施等库房设施。

4)、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仓库进行定期的排风。

5)、甲方所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如下条件:温度:常温库,相对湿度:40~75%。

6)、在乙方提取货物时,甲方必须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放行。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仓库。

2)、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

3)、乙方负责设备的运输和码放,提取货物时,需提前一周与甲方联系。

4)、乙方按时支付仓库租金。

5)、协议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想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先租赁给甲方。

9、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直接影响货物的储存安全,甲方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并在2天内提供事故详情,依据对乙方设备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合理解决。

10、签字

1)、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本协议从甲、乙双方鉴订之日起生效。如协商期限未满,双方无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延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9篇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与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法院冻结被执行财产时存在漏项、未按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未按照执行法定程序将冻结的财产执行等行为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迟延履行金等值的财产;

2、请求将**依法纳入执行人失信名单;

3、请求依法将冻结财产执行到异议人账户。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与**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支付工程款*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在判决书生效并已经过给定的履行期限,**公司在完全具有履行执行能力情况下,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该项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其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异议人于*年*月*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成功,案号*号;后为了更好的促使**公司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异议人向贵院递交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和《将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年*月*日,异议人为了解案件执行情况,遂与执行法官进行电话沟通,询问案件执行情况。

但是,却被告知,因在冻结**公司银行账号时,未计算到延迟履行金部分,要求异议人放弃该份权益;并多次和异议人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通电话,态度强硬!在异议人已经明确告知坚持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游说!

在异议人询问什么时间可以到账,被告知冻结款需要15天的异议期才能够到账,但询问被执行人什么时候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时候,被告知“不需要,没有必要,已经冻结了就不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冻结并不影响被执行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而异议人也未查到有关于冻结后存在15天异议期的规定。

异议人认为,贵院**号案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异议人的诉求置之不理;为此,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向贵院提出异议,望贵院依法维护异议人已被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合法权利,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诉讼阶段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10篇

第二十九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及地下车位等配套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应的资料、档案进行承接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买受人代表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并在承接查验十五日前在新建物业显著位置公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能作为买受人代表。

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承接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不得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或者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房屋质量或者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文件、记录等原始资料建档保存,业主有权查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合理诚信、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原则。物业服务事项、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事项、标准等由双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事项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作为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物业服务人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相关主体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市场正常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业主应当履行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等义务,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变动,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等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制定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每五年对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或者调整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执业证照)、投诉电话及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合同履行情况;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行状况;

(四)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

(七)实施酬金制收费的,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开;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人反映或者向业主委员会投诉,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达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第11篇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和管理物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四)指导制定物业小区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保部件更换以及物业特约服务的市场参考价;

(五)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审批物业服务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改变规划用途;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区域犬只饲养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监控安防设施建设,根据小区申请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设置,查处高空抛物等行为;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环境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标明消防车通道,查处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

供水、供气、电力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对住宅物业区域达到移交条件的共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规定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人红黑名单制度,完善物业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监管和信用评价机制,对物业服务人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执法事项和举报电话,并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备注于不动产登记簿。违法建设情形消除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变更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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