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计划(优选5篇)

更新时间:2023-02-04 22:56:54 阅读: 评论:0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关于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宪法明确,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v^^v^多次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v^、^v^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草案贯彻^v^^v^的重要指示,明确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将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的新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确立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和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v^、^v^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为统筹协调各类国土空间布局,突出耕地保护的优先序,草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第七条)

(三)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技术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草案明确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6种情形,包括经^v^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蔬菜生产基地等。在此基础上,草案进一步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明确了不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等6类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管控要求

国土“三调”数据显示,“二调”以来耕地净流向林地亿亩,净流向园地亿亩,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提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管控规则:一是明确“进出平衡”的原则,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出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确保耕地不减少。二是明确“进出平衡”的层级,耕地补充首先在县域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三是明确“进出平衡”的范畴,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应当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集中连片的其他农用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v^《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内容,构建耕地保护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发挥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至关重要。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好、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高的地区和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给予奖补。(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党政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按照^v^^v^“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重要指示,草案将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实践基础,草案进一步明确^v^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耕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本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原则】 国家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 ^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v^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创新与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科学技术创新与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耕地保护水平。在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有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耕地布局与规划

​第七条【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规划传导】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逐级分解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九条【落实省级耕地保护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受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自治区,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以向^v^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条【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布局安排等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及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

​第十一条【耕地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国家建立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调查和日常监测,掌握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状况以及利用变化状况,并开展分析评价。^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地理格局和分区,对耕地资源质量进行分类评价、分等定级,结果作为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的依据。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标准和技术规程由^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v^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掌握耕地后备资源潜力。

​第十二条【权属登记】 耕地上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予以记载。

​第三章  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一)经^v^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内的耕地;(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六)^v^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v^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四条【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下列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一)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二)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三)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四)严重污染纳入农用地严格管控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五)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耕地;(六)^v^规定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由^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v^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入库、公告】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标明具体位置,并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档案,明确保护责任,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十八条【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促进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永久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十九条【永久基本农田利用】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第四章 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管制

​第二十条【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出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但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毁损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导致永久淹没等自然因素造成耕地减少的除外。本法所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是指种植、养殖设施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等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用地。

​第二十一条【“进出平衡”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转用的安排,落实耕地补充资金与任务。耕地补充应当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第二十二条【“进出平衡”要求】 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得通过将平原、坝区、城市周边优质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方式,规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责任。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应当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集中连片的其他农用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

​第二十三条【“进出平衡”考核】 ^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耕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补充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优化耕地与林地、园地空间布局】 国家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稳定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同步将平原地区种植条件好的林地、园地恢复为耕地,实现空间置换、布局优化。

​第二十五条【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恢复成耕地。

​第二十六条【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国家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具体办法由^v^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种植管理,强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规范引导和监管。第五章 建设占用耕地管制

​第二十七条【耕地占用原则和禁止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污染类项目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v^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v^规定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v^或者^v^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占用耕地论证】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耕地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选址选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自然地理条件和耕地分布情况,区分项目类型,按照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科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用地规模进行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选,采用占用耕地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建设方案,并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审查后的内容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建设占补平衡】 国家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耕地补充费用,专款用于补充新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两倍缴纳。所需费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补充耕地费用,补充耕地可以优先通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方式落实。

​第三十一条【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备案、公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并向^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补充耕地项目和地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临时占用耕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后应当及时复垦为耕地。

​第三十三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进行复垦,对闲散地和废弃地等进行整理。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在项目区内补足;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新增加的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第三十四条【增存挂钩与增违挂钩】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增量安排与消化存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与违法占用耕地挂钩等约束机制,减少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办法由^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六章  耕地质量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计划 第2篇

(一)总体情况。

1.清理排查情况。共核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疑似问题线索1111个,面积亩(涉及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截至目前,已核实问题线索1111个,面积亩(涉及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核实完成率100%。经核实,纳入重点问题整治线索7个,面积亩(涉及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

2.整治整改情况。截至目前,经整改已消除土地违法状态的问题2个,面积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整改完成率。其中,已拆除复耕问题2个,面积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已拆除正在复耕问题1个,面积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已完善用地手续问题0个,面积0亩(耕地0亩);已落实“进出平衡”问题0个,面积0亩(耕地0亩)。全州暂无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巴桑天来20xx年8月违法占地建房,康定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政策宣讲和积极协调沟通,已于20xx年12月20日拆除复垦并验收。(完成整改)

2.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四郎翁姆违法占地建房,康定市自然资源局于20xx年12月30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xx年1月5日拆除并复耕。(完成整改)

3.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泽仁扎西违法占地建房,康定市自然资源局于20xx年12月30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xx年1月16日拆除。目前正在复耕,计划20xx年2月底完成复耕。(整改中)

4.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四郎降泽违法占地建房,康定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xx年12月30日移交康定市农牧农村局进行处置。目前正在拆除中,计划20xx年2月底完成拆除并复耕。(整改中)

5.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龙志违法占地建房,康定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xx年12月30日移交康定市农牧农村局进行处置。目前正在拆除中,计划20xx年2月底完成拆除并复耕。(整改中)

6.四川省甘孜州理塘县杨佐奎违法占耕地建房,理塘县自然资源局于20xx年12月25日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协调和处置;于20xx年12月27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督促业主限期拆除复耕。计划20xx年3月底完成拆除并复耕。(整改中)

7.四川省甘孜州理塘县根呷曲真违法占耕地建房,理塘县自然资源局于20xx年12月25日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协调和处置;于20xx年1月18日移交农牧局。督促业主限期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计划20xx年3月底完成。(整改中)

(二)详细情况。

1.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核查疑似问题线索609个,面积亩(其中: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经核实,确属20xx年7月3日以后顶风违法建设问题7个,面积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截至目前,经整改已消除土地违法状态的问题2个,面积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整改完成率。其中,已拆除复耕问题2个,面积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已拆除正在复耕问题1个,面积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已完善用地手续问题0个,面积0亩(耕地0亩);已落实“进出平衡”问题0个,面积0亩(耕地0亩)。全州暂无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2.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核查疑似问题线索471个,面积亩(耕地亩),经核实,471个疑似问题线索均未纳入重点问题整治范围内,属修建的白塔、转经筒、寺庙及宗教等用地,以及修建的乡村活动室、军事项目等,不涉及挖湖造景问题。

3.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核查疑似问题线索2个,面积109亩,经核实,2个疑似问题线索均未纳入重点问题整治范围内。其中一个位于九龙县雪洼龙镇,为20xx年山体崩塌导致河水堵塞,雪洼龙镇政府对堵塞物进行清理致使出现变化,不存在绿化超标问题;另一个位于泸定县泸桥镇瓦窖岗村,为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建设项目(该项目用地属于泸定县20xx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内(川府土〔20xx〕613号),不存在绿化超标问题。

4.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核查疑似问题线索0个,面积0亩(耕地0亩,永久基本农田0亩),经核实,全州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为加强对20xx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督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带头把关,带头把关,靠前指挥,亲自抓清理排查,亲自抓整改整治,局督察、法规、耕保、执法等科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敢于担当、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合力推进专项工作。结合实际细化清理整治方案,强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内容以及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时间节点,落实任务责任,统筹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二)清理排查、锁定问题。为持续保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高压态势。一是督促各地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双月自主监测图斑以及耕地保护督察疑似问题图斑实地核查等工作,加大清理调查工作力度,确保清理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二是组织开展对疑似问题图斑进行逐一再核实、再甄别工作,认真、客观、真实、准确的掌握问题图斑基本信息,为精准锁定问题图斑奠定基础。

(三)从严从实、分类处置。一是坚持“从严”标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格执法,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增长势头。二是严把政策标准,分类精准推进问题处置。针对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严格按照部省下发的《关于做好20xx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耕保司《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与把握》进行处置,精准施策,坚决杜绝简单化,一把尺子量到底。特别对整改内容有复耕要求的,必须及时复耕,确保整改整治效力,确保土地违法者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三是专项办通过实地督办、电话督促、查看资料等方式不断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经完成整改的,督促县(市)局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不贰过”;对还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督促县(市)局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强化整改、压实责任。为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切实落实部门、乡(镇)、村(组)属地监管责任,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督促相关县(市)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川农房整治办便函〔20xx〕-3)文件要求,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要将整改责任明确到人,确保问题全面整改、见底清零。

全州开展违法违规占用耕重点问题清理整治,清理出7宗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经整改已消除土地违法状态的问题2个(拆除复耕),其余5个,还需一定时间完成整改。整体来看,我州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强化整改落实。压紧压实县(市)、乡(镇)、村(组)属地监管责任,对违反“八不准”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确保问题全面整改、见底清零。

(二)保持宣传热度。持续宣传新《土地管理法》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加大对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达到“处置一点、警示一群、教育一片”的目的,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抵制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三)加强巡查力度。积极联系农牧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动态巡查,及时高效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计划 第3篇

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v^、^v^及省、州、县相关会议精神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汲取“大棚房”“违建别墅”等问题教训,压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审慎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以“零容忍”态度管住乱占耕地建房新增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严肃查处顶风乱占耕地建房、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等严重问题,不折不扣抓好清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此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主要聚焦“乱占耕地”和“建房”两个重点,主要清查整治全镇14个行政村范围内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乱占耕地”是指违反《^v^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行为。对于乱占耕地,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建房”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不符合建房条件、用地规划、建房手续缺失等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建成房屋(包括农宅、瓦窑、临时搭建简易房屋等构筑物)。

为确保我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治整改,特成立八弓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袁仁义兼任。邹永林、唐立伟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专班:由城建工作组、农业工作组、财政所人员组成,城建工作组、农业工作组具体负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财政所具体负责清查整治经费申报和管理。

(一)自查摸排阶段(长期)。

各村要及时召开会议,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宣传力度;明确专人,分组分片对辖区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地毯式”摸排,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杜绝清理排查不全面、不彻底的现象;逐宗登记摸排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有关情况,认真梳理问题清单,逐宗核实统计上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属于乱占耕地建房,确保查清问题。

(二)集中整治阶段(长期)。镇人民政府对各村逐宗核实统计上报来的数据要认真复核,汇总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研判处置。在县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带领下,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集中整治。

(三)构建长效机制阶段(长期)。对未完全处置到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制定整治处置方案,明确处置责任主体、处置时限、处置措施等,挂账监管,限期落实整治。同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消除管理盲区、明晰执法边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乱象反弹。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第一把手负总责,镇属各单位各村协同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行政村包村领导要统一思想,加大对各村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督促和监管力度。

(二)依法依规审慎处置。各站股室、各村、镇属各单位要根据职责职能,充分发挥群管群防力量作用,根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问题性质、违法发生时间、违法责任主体等内容,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审慎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积极稳妥处置问题。既要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又要保障合法权益,确保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

(三)严肃追究责任。各村、镇属各单位要将清查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点,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员、领导干部、退休职工参与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带头自查自纠,主动汇报情况和争取处置。对清查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避重就轻、进展缓慢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村要做好正面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为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计划 第4篇

根据安顺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顺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要求,现将平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开展情况

年7月以来,平坝区建立了安顺市平坝区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局,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单位)安排两名工作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常规事务的办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有序开展落实此项工作。

2.严格依法依程序审批。20xx年7月3日以来,平坝区各乡镇(街道)均受理了农户宅基地申请共计1237户,审批通过560户(包含原址拆建、原址升层、选址新建),未通过677户。并公示告知未通过的原因,或者建议另行选址报批。

年3月30日,为了更好更快推进宅基地管理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组织召开了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村建站负责参加的20xx年全区宅基地管理工作调度会。针对乡镇(街道)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困难问题分别进行了剖析解答,并认真解读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及《^v^安顺市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等宅基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4.依据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平坝区实际情况,制定了20xx年工作新举措:一是继续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调度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摸准农村合理建房(新增)用地指标,每月统计宅基地审批情况,每月25日前报备区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向区、市人民政府汇报,便于掌握动态,明确思路,执行工作计划。二是切实做到依法依规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要强化学习掌握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各级文件精神,严格依法依规和法定程序更好的推进宅基地的审批工作。三是持续做好全区严禁农村违规违法建房。严守保护基本农田红线,依法依规坚决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四是保障全区农村建房合理需求。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建房的农村居民,应依法依规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其建房,按规定做好监管。五是加强巡查,区、乡镇(街道)组建巡查队伍,开展全面巡查,早发现、早整治、及早防止农村违规建房发生。六是乡(镇、街道)要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建房来访问题,务必做到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难点堵点解决在基层,严防上访事件发生。

6.区农业农村局组建了督查队伍,组成区乡联合督查队深入村寨督促检查,对村民占用基本农田、超平方建房,及早发现、及时反馈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农村违法建房。

(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年7月3日以来,我区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经过排查,发现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17起(鼓楼街道3起、白云镇2起、天龙镇3起、齐伯镇1起、羊昌8起),已全部拆除。

2.省级3月份提取下发我区疑似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图斑70个,其中贵安新区11个,涉及平坝区59个,目前已经核查完毕,58个疑似图斑问题发生时间均为20xx年7月3日前。1个发生在20xx年7月3日后,已拆除复垦(在我区已排查出来的17起范围)。

3.省级4月份提取下发我区疑似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图斑26个,目前正在进行核查。

4.市督查督办局等反馈我区疑似新增乱占耕地建房10个,经核查,1个属于贵安新区,9个属于平坝区,均为20xx年6月前开工建设(其中有2户升层时间为20xx年10月和11月,乡镇已审批),已审批并挂牌的7户。

5.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一支巡查队伍到各乡镇开展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非法开采等检查工作,从20xx年1月至3月,共开展检查15次。

一是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量大、任务重,部分群众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宅基地管理工作涉及新的领域和专业知识,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三是前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未有效衔接,农村预留的允许建设用地较少,且宅基地选址需同时符合两个规划,加之前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导致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推进缓慢。四是农用地转用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

(一)监管上再发力。进一步厘清部门和乡镇职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拆除复垦到位。

(二)审批上再发力。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20xx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有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宣传上再发力。利用集中宣传日、赶场天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物品,进一步加大电信、移动、联通、融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有关政策措施和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知晓率。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计划 第5篇

截止20xx年10月18日,历时一个多月的时间,下谷乡完成746个图斑的外业核查和内业审核上报、统计表的双签字工作。

下谷乡辖6个行政村,林区下发应核查图斑746个(其中:板桥河村244个图斑,相思岭村45个图斑,三股水村132个图斑,金甲坪村80个图斑,兴隆寺村128个图斑,太和山村117个图斑。)。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在全区工作会议结束后,我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培训村级核查员,党委政府全过程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为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任务,我们采取“白+黑”和“5+2”的工作模式,召开乡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

(二)提升意识,强化宣传。张贴宣传画12张,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标语6条,走到哪里就把政策宣传到哪里。

(三)快速行动,扎实推进。截止10月18日,我们实际实际完成外业核查图斑746个,内业系统上报图斑746个(其中住宅类717个图斑、公共管理服务类22个图斑、产业类7个图斑),图斑包括新房、旧房、无人居住的危房、已经成为耕地或林地、公路、小区用地等多种类型。外业核查中,步行了无数个山头,荒坡,小路,在山上吃过“快乐的午餐”,在半夜12点吃过方便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下谷乡山大人稀,居住分散,图斑涉及边边角角,车行和步行都比较远,外业核查期间阴雨连绵,正好又赶上人口普查、护林防火、精准扶贫等重要工作交织一起,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产生的各项费用也比较高。下一步,按照神农架林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我们将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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