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一个消费大国,不管是从立法方面,还是政策方面,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管辖都有很大的必要性。在当今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管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纠纷,我国在进行立法管理制度创新的同时,也应该借鉴国外的优秀制度经验,比如在案件后续中确立管辖权时,可以引入欧盟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制度,并补充美国的滑动标尺方法、进一步活动说等标准,有助于打破传统的管辖权连接点的僵化模式。
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实为一种保护性管辖,其相比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更易于识别,可以迅速确定管辖法院来解决争议。消费者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权的一个连接因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对此标准的适用作出一定的限制。因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标准的滥用会导致商家遭受全球被诉的风险,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中中小企业的发展,会违背同等保护原则。
我国可以考虑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将消费者住所地这一管辖标准纳入该类合同管辖权确立依据之中,并结合司法解释对其弹性标准进行细化和明确,后续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发布指导性案例加以指引。总而言之,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中尽量扮演一个中立者,运用这些弹性标准进行考察,这样才能使判决结果更具说服力,既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商家全球被诉,遭到不合理对待。
跨境电子产品合同范本 第2篇电商实习总结的写法与格式是什么?请参考以下这篇范文。
本周的实习让我对电子商务的内容及其运行又有了全新的认识,虽然里面包含着很多艰辛,但是我却获得了很多理论上学不到的知识。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来了解电子商务的有关内容:
一、消费品的数量和档次,一方面意味着生活质量空前提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消费市场机制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所以,消费者虽然功能简单,但是推动整个摸拟环境市场动作的动力。
五、电子商务物流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这改变了传统的物流方式。
去在实习的过程中,有很多优秀认真的人,借此机会向他们学习外,更能看到别人为了目标所付出的心力,同学之间的激烈和刺激深深的震撼了自己。每一个同学在实习的过程中,都可以说遇到过挫折。尤其是有的时候看到题目无从下手的时候,伴随而来的压力和毫无头绪的想法,常常令我苦恼,也正是因为这样,使我对自己的能力有更清楚的认识。
跨境电子产品合同范本 第3篇虽然协议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但是很多时候消费者在和商家达成协议管辖时候并没有遵守意思自治原则,而且此种协议属于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平台达成的格式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在实践中经营者一定要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协议管辖条款,但其中的难点在于如何是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如何界定提醒的程度。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致使法院对于此类特殊环境下签订的合同裁判结果也大有不同。
协议管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全面放开协议管辖,也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如各国协议管辖规则存在的差异可能导致双方挑选法院、平行诉讼的现象手段层出不穷。“管辖权之争的频率与紧张程度非常明显地说明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对审判地是多么地重视。”买卖双方可能都会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幌子,为了自己的利益,买卖双方会有更多的借口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地区法院。但是在传统的跨境电商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始终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经营者通常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知识水平,使得消费者被迫接受其拟定的管辖协议。
跨境电子产品合同范本 第4篇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欧盟内部的经济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生效后经过多年已经不能完全适用后,于是2000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欧共体)条例》(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i》),于2002年3月正式生效。其总体框架、立法宗旨、立法模式、调整范围基本与原有公约保持一致,没有作原则性的修改,而是对各类标准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补充。在内容上主要增加了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商业或职业活动”的说法将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应用推广到电子商务领域。此条例经过多年的实践,虽然在案件的管辖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如技术、观念上的诸多落后之处。所以2009年欧盟委员会又启动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与时俱进的修正与完善,2012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1215/2012号(欧盟)条例》,于2015年1月10日起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开始生效。在管辖权制度上,新条例对旧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管辖权的规定扩充到适用于住所不在欧盟成员国的被告;二是修改了协议管辖的内容来与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保持一致;三是修改了平行诉讼的规则。
其中《布鲁塞尔条例i》为消费者合同制定了一条例外规则,为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的确立提供了新思路,即第18条规定,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商家住所地或者在消费者住所地提起诉讼,而商家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对消费者进行起诉。欧盟对消费者住所地管辖标准最大的调整就在于通过确立以“定向行为”为主的商家行为分析标准来细化该管辖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使之更好的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对消费者住所地管辖标准进行补充,为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提供可行性的思路。
跨境电子产品合同范本 第5篇关于推动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国际公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可是出于种种原因,各国对该公约的内容存在不少的分歧,导致其并未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谈判工作也就此停滞。终于201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重启该公约的修订工作,经过数年的准备与谈判,各国努力推进修订工作,在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第5条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必须满足的条件(比如被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人,在成为原审法院诉讼程序一方时在原审国有惯常居所等)。申请执行的案件只要具备该条款13项情形中的任何一项,相关的判决就可以获得承认与执行。该条款实际上是从判决作出国法院对原始案件的管辖权角度来确定执行依据,所以该条款被称为“间接管辖依据”(indirect grounds of jurisdiction),有助于提升国际间民商事判决与承认的可预期性。
在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纠纷中,该公约列举的这些情形对管辖权的确立也提供了间接依据,如第四种情形,被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一方在成为原审法院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时在原审国设有分支机构,且判决基于的诉讼请求是源于该分支机构的活动。举个例子,美国企业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消费者与该分支机构商家就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此时中国法院对该案件的相关判决便有资格可以获得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规定的间接管辖权依据,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它通过明确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必须满足的前提情形,从而规避了被申请人总是以原审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来抗辩的风险以及恶意挑选法院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关于解决管辖权争议的稳定诉讼机制。
虽然以上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为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则的研究打下了基础,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上仍处于空白,而且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则,司法实践中仍然沿用传统的法律规则,针对此类案件的判例也会出现前后矛盾的窘境,所以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则的研究十分有必要。
跨境电子产品合同范本 第6篇云南省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趋势及对策研究
云南省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与多国接壤或相邻,但是云南省对于跨境电商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不完善,企业带动能力较差,造成了各大企业对于跨境电商的了解不全面。近年来,国家实行的“一带一路”为云南省的跨境电商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各个省份也开始大力发展跨境电商,这给云南省的相关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跨境电商冲破了国家之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一步步走向无国界贸易。本文采用SWOT分析法来着重分析云南省跨境电商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云南省应当抓住机遇,充分运用区位优势,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培养大量相关人才,为云南省跨境电商的发展形成其他国家短时间内无法超越的竞争优势,走一条规模化、专业化的道路。
关键词:跨境电商,发展趋势,分析,对策
Abstract
Yunnan Province has a superior geographical position and developed transportation. It is bordered or adjacent to many countries. However, the infrastructure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Yunnan Province is imperfect, and the ability of enterpris to drive is poor, resulting in incomplete understanding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by major enterpris. .In recent years, the “One Belt, One Road” implemented by the country has brought hope to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Yunnan provinces have also begun to vigorously develop cross-border e-commerce, which has brought great pressure on related industries in Yunnan e-commerce has broken through the barriers between countries, making international trade step by step to trade without on the SWOT analysis method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s, disadvantages,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Yunnan Province, this paper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Yunnan Province should ize the opportunity, Yunnan Province should ize the opportunity, make full u of its location advantages, vigorously develop cross-border e-commerce, train a large number of relevant talents, and form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that other countries can not surpass in a short tim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Yunnan Province, so as to take a large-scale and professional road.
Keywords: Cross-border e-commerce, Development trend, Analysis, Countermeas
1.引言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在当今跨境电商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现状下,它给世界经济贸易带来的变革是同样巨大的。跨境电商在一定意义上冲破了国与国之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逐渐走向了无国界化贸易。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开放跨境电子商务可以最大程度地增加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促进企业间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利互惠。此外,对于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使他们很容易从其他国家获取信息,并从其他国家购买高质量和低价格的商品。
近年来,国际贸易条件日复一日地恶化,欧洲和日本的需求一直在下降,导致中国的出口贸易的增长已经放缓。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我国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形式的发展脚步正在一步一步加快,并有望成为中国贸易的领头羊。在如此严峻的环境下,云南省的跨境电商的发展研究显得至关重要。
文献综述
邓志超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岗位需求与职业能力分析——以广东省为例》研究了广东省跨境电商对人才的需求现状,并提出了高校应当进一步了解电商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并按照企业的需要着重培养具备企业所需专业知识的人才,这样电商企业才能进一步发展。
王韶洁在《浅谈跨境电商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影响》中提到,在中国现如今的时代背景之下, 必须要积极发展跨境电商,有效运用各种资源,加快我国的贸易转型升级的完成,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
王岸明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电商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中提到,跨境电商的发展势必会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进步,要想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必须要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最大程度发挥我国跨境电商的优势,结合政府对跨境电商的政策优惠,大力发展我国跨境电商。
张艺馨在《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中提出,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良好,但是还是存在诸如支付安全、物流、成本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建立安全支付系统,改进物流管理等。促使我国跨境电商在未来更好更快地发展。
王荔玫,陈胜利,曹梦莹在《跨境电商对中小企业出口竞争力的影响》中提到,我国中小企业如果想要长远的发展,必须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站住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在现在的国际竞争环境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发展跨境电商能够使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制约。
2.云南省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国内现状
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逐年扩大
自2008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速度极为惊人。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总额在2008年仅为万亿元,但是在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总额达到了元,足足增长了9倍多,均年增长率为28%。到2018年,交易总额达到万亿元,同比增速在。(如图)
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总体上是稳定增长的,根据预测,未来几年内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能够继续保持年均16%的符合增速发展,到2020年,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12万亿元,占商品进出口总量的37%以上。
年份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交易规模(万亿)
增速 19%
表 2013-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
图 2013-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
跨境电子产品合同范本 第7篇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仍然是依据传统的管辖权依据来确定。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关于管辖权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法律一般都是依据传统的一般地域管辖、合同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
关于传统的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作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的新思路—协议管辖规则,其体系的认同与构建也在不断提升与完善。纵观其发展历程,首先要追溯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其中,第192条第2款涉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争议解决法院的相关规定。随后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基本上确立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基本规则。接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进行了整合,将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制度的双轨制改成单轨制,即将原来第25条规定的国内协议管辖制度同第四编第242条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合并成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第34条。2017年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其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沿用至今,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法律法规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进行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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