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解广润)
XX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网络,进一步推进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效开展,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XX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动物协检员是指由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聘用的专职从事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及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基层动物协检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层动物协检员的产生
第四条基层动物协检员的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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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动物检疫及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
(三)专业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含职业高中)以上学历;
2.具有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
4.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证书或已备案为乡村兽医。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新聘基层动物协检员产生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拟从事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工作的人员统一到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报名,提供身份证和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面试。经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由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安排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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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公示。对经面试和体检合格入闱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五)聘任。对经面试、体检均合格,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
(六)备案。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将受聘基层动物协检员名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基层动物协检员一年一聘,经考核合格可优先续聘,续聘人员无需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录用体检、拟聘公示。
第三章基层动物协检员的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基层动物协检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XX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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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做好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工作,并对报检动物、动物产品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单》;
(三)对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四)对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相关工作;
(六)做好动物检疫、防疫相关工作记录,做好相关报表报送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基层动物协检员应当在规定的辖区内从事动物检疫及防疫工作,未经允许不得跨区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九条基层动物协检员在履行规定职责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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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基层动物协检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和防疫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基层动物协检员应当保管好相关工作资料和防疫检疫设备。
第十二条受聘为基层动物协检员的,应当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延误报告疫情。
第四章基层动物协检员待遇及工资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基层动物协检员人员经费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
协检员工资核定标准为每月1500元(分为固定工资1200元和绩效工资300元,绩效工资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发放),不享受其它任何待遇(含五险一金)。
第十四条基层动物协检员工资经费拨付程序:
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对全县基层动物协检员人数进行确认,并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按核实结果下达当年预算。县 5
财政局按协检员核定标准按月拨付给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根据聘用和考核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动物协检员。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动物协检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章动物协检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聘用的协检员实行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负责,同时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要做好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业务工作管理考核,并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做好基层动物协检员的档案管理、奖惩、考核等工作。
1.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对聘用协检员岗位工作进行任职考核。
2.连续任职时间不满12个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当年度任职考核为不合格,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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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解除与基层动物协检员聘用关系:
1.年龄满60周岁的;
2.因伤残、染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
3.不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
4.不如实记录检疫情况,伪造协检结果的;
5.不履行动物检疫协检员其他职责的;
6.不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7.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
8.发生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及其它不适宜从事本岗位事项的;
9.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未经请假同意离岗超过15日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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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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