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柯咏仙)
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二十条
执业兽医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为了提升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维护兽医行业的良好形象,中国兽医协会倡导执业兽医遵守职业道德为荣,违反职业道德为耻的职业荣辱观,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是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职业道德标准和执业操守。
第二条 执业兽医应当模范遵守有关动物诊疗、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法从事兽医执业活动。
第三条 执业兽医不对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患病动物擅自进行治疗;当发现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时,当及时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或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发现违法从事兽医执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执业兽医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条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并照章签名保存。发现兽药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热情接待动物主人和患病动物,耐心解答动物主人提出的问题,尽量满足动物主人的正当要求。
第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如实告知动物主人患病动物的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遇有难以诊治的患病动物时,应当及时告知动物主人,并及时提出转诊意见。
第九条 执业兽医应当如实表述自己的执业情况和技术水平,不做虚假广告,不在诊治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执业兽医应当对动物诊疗的相关信息或资料保守秘密,未经动物主人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注重仪表,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应当为患病动物提供医疗服务,解除其病痛,同时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和恐惧。
本文发布于:2024-03-25 06:3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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