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活畜交易市场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4-03-25 06:26:2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章训)

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

为规范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管理,维护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树立良好的动物监督执法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米东区域定点屠宰厂(场)检疫监管工作由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检疫工作由区所指派官方兽医实行常年驻场检疫与监督。

二、驻场官方兽医须服从区所指派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当班官方兽医负责当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现场检疫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协检员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电子出证、票证回收、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工作。电子出证由官方值班兽医完成。

三、驻场官方兽医须遵守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机关管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须按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到岗履责,不得缺岗脱岗,实行上下岗签到和有事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酒后上岗。

四、驻场官方兽医须严格按动物屠宰检疫规程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加施检疫标志、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出的染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交接班前须记录好官方兽医巡查记录表等各项检疫监督记录。

五、维护和保管好动物检疫工具,妥善保管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验讫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

七、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

八、服从所里或上级其他工作安排。

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

定点屠宰场动物协检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协检员的管理,规范动物协检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工作,严格实检。

二、在屠宰检疫工作中,由官方兽医监督指导协检员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电子出证、票证回收等工作。服从官方兽医从事检疫有关的安排,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根据协检结果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在协检工作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采取隔离、采样、封存等措施,协助官方兽医制止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上市、出售、运输并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在协检工作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三、动物协检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

1.严格把关、尽职尽责。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不得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

2.带齐并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装备、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衣着整洁,风纪严明,亮证上岗,秉公办事。检疫要及时到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3.严格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妥善保管检疫证明、检疫验讫章、标志等,不可遗失。

五、遵守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签到要及时,须签到在官方兽医巡查记录表签到栏,不可替签。遇事需按考勤要求办请假手续。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六、承担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交办的其他工作。

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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