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曹策问)
最新工商联乡镇(街道)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街道)商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系统,是县工商联(总商会)的下属组织,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县工商联(总商会)指导。
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团结乡镇(街道)工商业界代表人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乡镇(街道)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本会的入会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章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积极参政议政,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地把企业自身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第 1 页 & 共 5 页
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四)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组织培训、调研考察、贸易洽谈、科技交流、产品展销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生产技术水平,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会员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六)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七)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畅通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八)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努力创办本会的经济服务实体,形成发展的原动力。
(九)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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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凡在乡镇(街道)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台工商界人士,原工商业者等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须履行手续,个人会员须提交个人简历等,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须提交企业或团体简介资料。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三)可参加本会为会员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时交纳会费,会员应在每年七月以前,到本会办公室交纳当年第 3 页 & 共 5 页
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
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大会理事会;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查和通过工作报告;
(五)议决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一)会员大会由上届理事会召集,出席会员大会的人数超过半数为有效,表决以与会会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报告;
(三)讨论工作细则,制定工作任务;
(四)增、免理事会成员,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与会理事超过半数为有效。表决以与会理事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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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会长主持会务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秘书长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可视工作需要再增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执委会)的理事(执行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副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和会长(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新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龄不得超过60岁连任的则不得超过63岁。会长由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本会设荣誉会长等荣誉职务,人选由会长提议,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最终决定。凡担任过本会会长者可聘任为荣誉会长。
第十九条本会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批准并报市一级总商会备案后成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呈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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