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徐乾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参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结合xx县工商联直属商会(含异地商会、行业商会,以下简称“直属商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商会是xx县工商联主管的行业性或地域性会员组织。直属商会的会员也是xx县工商联会员。
第三条 非社团法人资格直属商会名称统一冠以“xx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商会”; 注册社团法人资格的直属商会名称以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第四条 直属商会实行企业家办会的原则,团结、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发起筹备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发起筹备直属商会的条件
(一)有30个以上在某一个行业或法人籍贯为同一省份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有代表性的企业为发起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发起筹备直属商会应提交的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单位和拟任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报批程序
(一)经县工商联办公室或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工商联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县工商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同意开展筹备工作的批复;
(三)按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
第三章 成立的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成立直属商会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
(一)筹备组能够正常开展各项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成立的请示;
2.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批复;
3.章程草案;
4.会员会费缴纳办法草案;
5.筹备工作报告;
6.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方案(含议程和选举办法);
7.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议程及选举办法;
8.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简历;
9.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10.会员名册。
第九条 报批程序
(一)县工商联办公室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由工商联党组对筹备情况和候选人建议人选组织考察后,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县工商联党组会议或主席(会长)会议审议;
(二)经县工商联审议同意后,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并将选举结果报县工商联审批;
(三)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有关文件,待批准成立的批复下达后,宣布正式成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一)加强对直属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xx县工商联直属商会管理办法》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指导直属商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三)指导直属商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四)指导直属商会积极参加县工商联的各项活动,并配合县工商联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五)指导直属商会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直属商会的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组织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并对xx县工商联负责。商会印章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直属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应参加县工商联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直属商会下列事项应提前1个月报xx县工商联审批:
(一)《章程》修改;
(二)《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修改;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届中副会长增补报批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第十五条 直属商会下列重大事项应提前报县工商联备案或批准:
(一)向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社会其它单位、组织行文;
(二)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以及法律文件;
(三)以商会名义加入其它民间组织;
(四)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同其它组织共同举办座谈、展览会等活动;
(六)涉及港澳台及国外的活动;
(七)创办刊物;
(八)理事的任免;
(九)成立分支机构;
(十)其它重大经济政治活动。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与考核
直属商会每年向县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自查报告,接受县工商联组织的年度考评。县工商联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直属商会予以奖励表彰。
注册社团法人资格的直属商会还需接受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年审。
第十七条 直属商会组织或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县工商联视情节可给予以下处罚:
(一)组织处罚:
1.取消当年优秀商会评选资格;
2.告诫;
3.通报批评;
4.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整改;
5.社团年检不予通过;
6.予以撤销等其它处罚。
(二)个人处罚:
1.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商会职权;
4.撤销商会职务。
第五章 直属商会的终止与撤销
第十八条 直属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县工商联批准后予以撤销:
(一)违背本办法和直属商会章程的;
(二)经费出现亏损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十九条 直属商会在撤销前,须在县工商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收缴印章和财务凭证。撤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xx县工商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xx县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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