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4-03-22 15:41:0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沈葑湖)

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领导下,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服务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三条 商会的任务是:加强与全国工商联的联系,代表和维护农业产业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农业产业发展研究,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农业产业与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 商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会,坚持服务会员,坚持开展研究,坚持合作共赢,坚持廉洁自律。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商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是指在农业产业领域从事经营、管理、科研、教育等工作的个人。

第七条 团体会员是指在农业产业领域从事经营、管理、科研、教育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组织。

第八条 会员享有参与商会活动、提出建议、享受服务等权益。

第九条 会员应当遵守商会章程,履行会费缴纳义务,积极参与商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商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商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商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商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补助等。

第十六条 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七条 商会应当按照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合理使用和管理财务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决议,并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第十九条 商会解散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决议,并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条 商会的章程解释权归商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商会的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章程的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服务农业产业发展,商会将不断完善自身机制,提升服务能力,为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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