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4-03-22 06:57:5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洪朴)

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新加坡商会”;英文名称为“ Singapor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in

China”.

第二条 中国新加坡商会是由在华的新加坡工商业机构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自愿原则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中国新加坡商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不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机构、企业、相关团体或中国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促进、发展、提高和扩大新加坡与中国及在华其他国家之间的商务活动;促进会员与中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团体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促进会员与中国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提高和促进与中国境内的机构、企业、商会和有着共同意志的其他相关团体之间的技术、专业、商务和技术教育等方面的交往.

第四条 本商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柏街10号院时代国际5号楼4层302室.

第五条 有关术语的界定在此章程中,除非内容或语境上与此矛盾,否则定义如下:

友好会员是指符合商会章程规定而入会的任何公司、合营、独资或其它组织形式的商业机构或个人.

规则是指依据章程第十章所列的商会内部规则.

会长是指首先在商会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委员会委员,既而由委员会推选为商会会长的会员.

商会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

委员会是指商会的管理委员会.

公司是指根据新加坡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法人组织.

团体会员是指根据此章程的条款第六章第二条a规定而入会的公司、商社、及其他商业机构.

商社是指依法组建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经营的商业组织.

名誉会长是指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批准任命为商会名誉会长,并以名誉会长名义入会的任何公司、商社及其他商业机构和个人.

名誉会员是指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批准成为名誉会员,并以名誉会员名义入会的个人.

个人会员是指与本章程第六章第二条b规定相符而入会的个人.

全体大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可指年度全体会员大会或特别全体会员大会.

会员是指商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友好会员以及赞助人、顾问和名誉会员.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代表是指团体会员已在商会正式注册登记的,可代表团体会员行使其会员权力,享受会员权益的个人.此人可为:

1. 某公司董事;2. 某商社的合伙人;3. 某团体会员的雇员.中国PRC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秘书长是指首先在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委员会委员,既而由委员会推举为商会秘书长,并依据章程条款第九章第四条a所述履行其职责的会员.新加坡人包括新加坡共和国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

财务总监是指首先在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委员会委员,既而由委员会推举为商会财务总监,并依据章程条款第九章第四条b所述履行其职责的会员.副会长是指首先在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委员会委员,继而由委员会推举为副会长,并在会长缺席情况下履行会长职责的会员及根据本章程第九章第五条款规定的分会会长的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中国新加坡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a 为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机构、企业、相关团体或中国政府之间提供交流意见、互通商业信息的场所;

b 促进、发展、提高和扩大新加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商务活动;

c 促进会员与中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团体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

d 促进会员与中国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

e 提高和促进与中国境内的机构、企业、商会和有着共同意志的其他相关团体之间的技术、专业、商务和技术教育等方面的交往;

f 收集、编译、摘录、传阅和散发与贸易、工商业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g 印刷、出版和分发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报纸、期刊、书籍或传单;

h 协助商会会员研究和讨论促进新加坡与中国边贸和投资的课题;

i 为上述商业团体与中国有关当局或政府机构之间提供交流渠道.对那些直接或间接关系到会员利益的事务,无论其具有普遍性或局部性,商会都应协助联络,呈文、或者代表会员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部门和官员进行联系沟通;

j 保持和促进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中国伙伴/同行之间的友好关系及相互间的专业往来;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与其他团体之间的任何矛盾、争议;

k 参加其他有助于实践上述商会宗旨的合法活动.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管理委员会至少包括9名新加坡国籍的委员,他们由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全体大会上选出,并须符合章程规定的选举条件. 委员必须是在具有投票权的会员中产生. 若委员因离职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而致使委

员会委员人数少过9名, 委员会有权自行指定新的委员以使委员人数达到章程规定人数的下限, 但新委员的任命必须在通知全体会员并在通知后14天内没有超过三分之一有投票权会员的反对后方可生效.委员的任期为两年, 可以连选连任.卸任会长将自动成为下一届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条 作为委员会委员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总监必须具有新加坡国籍.并且他们首先必须是从全体大会上被选为委员再由委员会推选为该任职.

第三条 委员会可视商会活动需要推选其他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委员会可请赞助人、顾问,或会员协助商会工作.

第四条 尽管本章程有其它规定,但是在年度大会上任何欲竞选成为委员会委员的委员,除了首先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竞选条件以外,还必须得到至少一名有投票权会员的提名和另外至少一名有投票权会员的附议.

第五条 在下述情况中,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应被解除:

a 如果发现此人患有精神病或思维不健全;b 此人已不再是会员或会员代表,或他已不再是那个会员的代表,或者那个会员已不再是会员;若该委员为公司会员,本章第七条款应被引用.c 人在没有得到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的会议;d 此人不再享有中国居住权;e 此人向委

员会递交辞呈,并且得到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批准;f 全体会议决定此人调离职位;g 如果此人被责令破产;h 此人被控并且或被判犯有民事或刑事罪,并且委员会中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表决此人不应继续留任.

第六条 委员会对商会事务负有责任,其责任主要有:

a 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并制定会议议程;b 采用适合开展商会活动的条例;c 考虑、批准或否决会员入会申请;d 接受委员会委员的辞呈;e 视活动需要,聘请或解聘商会雇员;f 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总监并任命其他常务干事;g 按要求准备和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h 设立常驻或特别分支委员会,并任命该分支委员会的会员;i 起草商会条例修正案以供在会员全体大会上讨论和审批;j 处理不属于全体大会职责的任何其他商会事务.

第七条 若委员会委员为公司会员而其代表发生更替,新代表在符合商会章程的情况下应取代原代表的委员职务.但若原代表职务为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或财务总监, 该职务则必须经过委员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四章 最高权力

第一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是由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参会的全体大会授予.会议通知至少要在召开全体大会之前十四天发出.

第二条 年度全体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处理下述事务:

a 听取财务报告;b 听取委员会的报告;c 推选委员会委员、审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d 讨论和审批商会章程的修正案;e 根据商会章程规定,处理应在年度全体大会上处理的任何其他事务.

第三条 委员会可视开展商会活动的需要,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会员或不少于30 个有投票权会员的要求召集全体大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此次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法定人数

第一条 在参加全体大会的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时,不得处理任何商会事务.

第二条 法定人数由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者至少30个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其代理人构成;

第三条 如果出席全体大会的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将延期到下一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复会时,出席会议的有投票权的会员人数便不受法定人数的限制.

第六章 会员资格

第一条 商会是国际性的组织,根据此章程规定,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委员会完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对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入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条 商会的会员资格由下述几类会员组成:

a 团体会员资格

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由新加坡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或根据新加坡共和国的法律组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如果他们能向委员会证明他们和新加坡确有联系,即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入会.

b 个人会员资格任何年龄在21岁以上,并且是在中国具有居住权的新加坡人,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c 友好会员资格

任何在中国有业务或其它利益的新加坡公司、合营、独资或其他商业机构,若其不符合团体会员的入会资格,或者任何个人,若其不符合个人会员规定的入会资格,都可申请并可

被接纳为友好会员.友好会员有资格参加包括全体大会在内的商会一切活动,但没有投票权.d 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资格

委员会可以邀请那些对促进新加坡和中国两国贸易和投资作出重大贡献,增进中新两国友谊的个人或机构,无论其是否居住在中国,作为商会的赞助人或顾问.他们有权参加包括全体大会在内的商会一切活动,但没有投票权.他们也可以被邀请参加委员会会议.此外,委员会有权随时任命名誉会长.

第七章 投票权

第一条 只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才可对与商会有关的全部事务做出投票表决.

第二条 每个团体会员有三票投票权,每个个人会员有一票投票权.票数相等时,会长有最终一票决定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可以代表其公司行使所有的权力.具有多重会员资格的会员,应按他所持有的各类会员资格行使投票权.

第八章 会费及财务管理

第一条 所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及友好会员每年应向商会交纳会费以支付商会日常活动的开支.在商会条例中,对各类会员所交纳会费做出了规定,该规定由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由全体大会决定.

第二条 商会因特殊或一般原因可接受其会员、名誉会长、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的赞助和捐献.

第三条 所有商会收益或资产将只用于推动实现商会宗旨的活动.

a 商会的收益和资产的任何部分都不能以分红、奖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付给或转给任何商会会员.

b 商会委员会的委员不能担任商会内有薪或有偿职务.商会不能给任何委员报酬、钱财或等值的其他福利除以下条款第三条d 以外.

c 没有任何条款禁止商会给予为商会提供服务的商会雇员或非委员会会员合理的酬劳.

d 没有任何条款禁止商会如实地偿付以下费用:

i 委员会会员代商会所作的预先现金支付;ii 支付商会会员或委员为商会所提供贷款的利息,其年利率将由商会委员

会认可,且不得高于当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2%的总和;iii 由商会会员或任何一委员转让或出租给商会的房地产合理的租金;

iv 给法人组织酬劳或钱财或其等值物,即使其受益人为商会委员会委员,前提为该委员应向委员会申报其在该组织的身份与地位.

e 任何人从上述条款中所得的正当利益无需作出解释.

第四条 商会收支款项的原始帐目和与之有关的资料,以及商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并将上述资料整理并公开给会员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以及方式将根据当前适用的商会章程和条例的要求.每年至少对商会帐目检查一次,其资产负债表应由一个或更多有专业资格的审计师审核.

第五条 商会对其会员的债权仅限于会员拖欠商会会费.

第九章 商会日常业务活动

第一条 商会的日常业务活动由委员会授权,委员会视开展商会的业务活动的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指派雇员或其他人员处理商会事务.

第二条 会长或者任意三个委员会委员可在任何时候要求秘书长召集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应将所有委员会会议通知发给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在会长缺席会议的情况下,由副会长代替会长主持会议.如果两者都缺席,则由与会的委员选出一名委员担任会议的主持.

第四条 主要常务干事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人员:

a 秘书长主要负责保管所有会议的正式纪要,下发会议通知,保存商会的记录和文件除帐单外.在他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派商会雇员履行上述职责.b 财务总监其责任是:i 保存帐本,做好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记录;ii 按照委员会所做的规定作出年度预算,并控制商会的开支.iii责收敛有投票权的会员及友好会员应付和拖欠的会费,及商会的其他进帐.他在认为有必要并经委员会同意之后,可以将上述的任一职责委派给其他人员.

第五条 基于工作的需要,各省市之会员数超过三十时可以视情况设立分会.分会设会长一名.

第十章 商会内部规则

第一条 商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在委员会提议的基础上可制定商会内部规则.此规则的定立应在全体大会上由会员进行最终决定.

第二条 商会规则可随时修正.对现有商会规则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委员会提议并经全体会员大会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只有经全体会员大会的特别批准和中国政府有关当局的批准才可对商会章程进行修正.

第十二章 商会解散及财产处理

第一条 经委员会提议,并且至少有60%的会员在全体大会上同意,那么商会即可解散.全体大会将指派清算人员来处理商会解散的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事务.

第二条 清算人员应整理商会现有的全部债务,并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它们进行分配处理.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会的剩余资产将用于发展与中国新加坡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可捐给慈善机构,但要根据委员会提议经全体大会的特别批准.

第十三章 保密条款

第一条 在商会全体大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散发的所有资料及与之有关的所有资料、提及事务都是非公开和保密的.

第二条 除非有委员会的授权,否则任何会员或个人都不能透露或允许、授权他人公开与前一条中所述的任何资料及事务.

第三条 此章程的保密条款不适用于当会员为征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为目的而公开这些资料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应提醒有关律师或法律顾问注意章程中有关的保密条款.

第十四章 保护条款

第一条 委员会或任意适时组建的专门委员会及其会员,无论以团体或是个人身份进行商会活动时,无论何时都不能使商会的基金、资产或财产因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处理涉及商会业务所做或遗漏未做的任何法律契约及其他事务产生的后果而受到影响.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通知将按会员所在地址或最后所知地址交给会员本人,也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或其它包括国际互联网的电讯手段发给会员.商会按会员提供的地址将会议通知发给会员,在发出通知48小时后就视为已送达.

第二条 由于偶然情况致使会员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不能认为此会议或由此会议讨论通过的任何决议无效.

第三条 因商会业务需要,委员会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申请一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并且有权随时毁掉此章以新的印章来代替,并且有责任妥善保管商会公章.公章只有在经委员会授权,在商会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在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第四条 本章程有中英两种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

第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订于20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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