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邱一涵)
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处分
1、安全生产中撤职和免职的区别
2、普通安全生产事故给分管领导什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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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和行政
制裁。 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催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 防止和
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 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 根据行政违法的
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
照隶属关系, 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
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赋予。根据
1957 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从行政处分主
体上看, 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 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
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赋予的行政处分; (2)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 也应当属于行
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
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 行
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 惟独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 才干对违法违纪者进行
行政处分。 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 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
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 (1)警戒罚,即赋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
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赋予违
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等。 (3)行为罚,即赋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
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 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 再也不实施违法行为。 行为罚主 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暂停或者取销从业资 格等。 (4)人身罚,即赋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 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 惟独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 才干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否则, 不得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 (1) 二者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 (2) 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
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 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
章制度。 (3) 二者的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 (4) 二者的救济措施
不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分决定
不服的, 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5) 二者的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
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销
相应资格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 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
教育、 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
材、防护用品、 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拒绝安
全生产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满事故隐患;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未按照规定如
实报告事故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并处罚
款; 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赋予行政处分。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专
业知识的;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调整配备合
格人员后, 方可恢复生产。 3、建设项目 (工程) 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住手施工, 拒不执行的; 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
4、公职人员因安全生产受过行政记过处分,解除处分后,还能继续当任安全生产这项工?
可以继续在安全生产这个岗位上面工作了,这是因为首先g 的行政记过处分是行政上面的问
题,不代表他在寻常的工作中存在有能力的问题, 所以可以继续当安全生产这项岗位的工作
人员了。
5、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 77 条至 95 条共 19 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违
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等。
(5)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处分扩展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再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
舞弊行为的,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
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
6、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2 、《安全生产法》中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3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殊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催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 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⑴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⑴批评权、 检举、 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
⑴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⑴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住手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⑴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⑴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⑴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⑴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⑴危(wei)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即将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 即任何单位开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即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
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 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单位
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
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 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 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
期改正、停产停业或者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处。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
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 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 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 15 日内作出决定。
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 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 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
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
必须遵循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
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9、《安全生产法》明确的违法行为——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 种违法行为。
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 5 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 30 种;中介
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 1 种 (出具虚假证明);生产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 30 种, 政府
监督部门及人员 5 种,中介机构 1 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 2 种。
10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 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 撤职的行政
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
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
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住手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 个人经济罚款、 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降
职、撤职、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赋予处分
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 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殊严重时,有权住手作业,
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wei)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 告。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份, 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 是安全规章
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 建立起以政府、 部门、 企业主要领导为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13、三负责制
三负责制是对企业生产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即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向上
级负责,向职工负责,向自己负责”。
14、企业应建立怎样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如下三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性安全生产总则;
2)各种单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特
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危(wei)险作业审批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3)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5、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
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
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
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泯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
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16、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者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17、为什么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 所承担的风险较大。 一旦发生事故, 便
会对企业生产、 职工生命安全带来较大损失。 因此,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过行专门安全
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 并经严格的考试。 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许
可证者,方可上岗工作。 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
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打伤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从事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
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备相应工种的知识,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
绩合格。
7、安全生产法中的撤职处分是针对什么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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