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管廷祚)
什么叫违规合同
违规处罚协议书
协议书
今有班学生 ,家长姓名 ,该生违犯学校纪律,携带手机进校园,被没收,于 年 月日返还,由家长代表该生承诺如下:
1、如再次发现携带手机,将手机没收,回家反省7天。
2、如发现其他违纪现象,按学生违纪量化处理办法严格执行。 学生家长 ,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此无异议。
年月 日
协议书
今有班学生 ,家长姓名 ,该生违犯学校纪律,携带手机进校园,被没收,于 年 月日返还,由家长代表该生承诺如下:
1、如再次发现携带手机,将手机没收,回家反省7天。
2、如发现其他违纪现象,按学生违纪量化处理办法严格执行。 学生家长 ,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此无异议。
年月 日
篇二:常见的合同违法行为
常见的合同违法行为
1.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场)所有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权利,有失公平、公正,属于违法条款。
商家只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对合同没有最终解释的权利。
《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2、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
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3、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打折销售也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
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故儿童在此游玩,如发生事故,商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因此,如果因商场的过失,如提供的设施有安全缺陷,或者没有提供必要的秩序管理和引导,导致儿童在游乐园内发生事故的,商场应当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商场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作为店堂告示,来规避应尽的法律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篇三:合同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前款所称合同,是指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一)伪造合同的;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虚构主体资格的;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一)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一)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二)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 违(转载于: 写论文 网:什么叫违规合同)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
(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视具体情节,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反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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