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

更新时间:2024-03-19 23:25:2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柏妍安)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11.06.2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1.06.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民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落实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9号令)和《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省政府60号令),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规范设置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要进行设置审批,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筹办批准证书》。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按有关程序提出举办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申请,由各级民政局逐级上报审批。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开展服务前,属

营利性的,应及时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属非营利性的,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属政府兴办的,应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数量、布局层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分别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编制落实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发展总体规划。

二、各尽其责,加强监管

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安全监督、劳动保障、消防、公安、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对于因不履行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安全管理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各类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开展各项工作,要在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每一位服务对象提供周到、细致、热情的服务。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审批的民政部门核准。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审批的民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追究,违法自责

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发生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设

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未取得设立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展业务,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设立的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发布于:2024-03-19 23:2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12263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机构   社会福利   儿童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