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出入管理规范

更新时间:2024-03-19 23:16:28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庄俊)

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出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出入管理的管理机构、设施设备要求、职工出入管理、服务对象出入管理、探访人员出入管理、志愿者出入管理、紧急情况出入管理、其他人员出入管理和质量控制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 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出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

3.2

服务对象 rvice recipients

居住在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

3.3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GB/T 29353-2012,定义3.2]

1

4 管理机构

4.1 责任部门

4.1.1 应设立人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职工出入管理职责。

4.1.2 应设立社会工作管理部门或指定社会工作专(兼)职人员,承担志愿者出入管理职责。

4.1.3 应设立安全保障部门或指定安全保障专(兼)职人员,承担协助管理职责。

4.2 人员要求

工作人员应熟知岗位职责要求,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同时满足:

a)

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应熟悉职工基本情况。

b)

社会工作专(兼)职人员应熟悉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基本情况。

c)

安保专(兼)职人员应熟悉职工和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5 设施设备要求

5.1 应在出入口处设立与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安保工作室。

5.2 应为安保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5.3 应建立人员信息数据库,在出入口设立自动化门禁系统,宜配备电子感应门禁、人脸识别等智能化设施设备。

6 职工出入管理

6.1 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将职工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授予自动化门禁出入权限,并与安保专(兼)职人员共享相关数据。

6.2 离职离岗职工涉及出入口权限变更的,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及时变更。

7 服务对象出入管理

7.1 老年人出入管理

7.1.1 入院前管理

7.1.1.1 到访咨询入住事宜的,由咨询接待部门安排专人陪同,方可进出。

7.1.1.2 应按照GB/T 29353-2012中8.8的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7.1.1.3 经咨询,有意向人员填写入住申请表。

7.1.1.4 应按照MZ/T 039-2013的要求,由社会福利机构安排专人对意向人员实施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告知护理等级等有关事项。

7.1.1.5 签订入住协议。

7.1.1.6 应按照MZ 008-2001中4.3.5的要求建立档案。

7.1.2 入院管理

7.1.2.1 老年人应于协议约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社会福利机构安排专人陪同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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