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庄俊)
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出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出入管理的管理机构、设施设备要求、职工出入管理、服务对象出入管理、探访人员出入管理、志愿者出入管理、紧急情况出入管理、其他人员出入管理和质量控制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 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出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
3.2
服务对象 rvice recipients
居住在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
3.3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GB/T 29353-2012,定义3.2]
1
4 管理机构
4.1 责任部门
4.1.1 应设立人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职工出入管理职责。
4.1.2 应设立社会工作管理部门或指定社会工作专(兼)职人员,承担志愿者出入管理职责。
4.1.3 应设立安全保障部门或指定安全保障专(兼)职人员,承担协助管理职责。
4.2 人员要求
工作人员应熟知岗位职责要求,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同时满足:
a)
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应熟悉职工基本情况。
b)
社会工作专(兼)职人员应熟悉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基本情况。
c)
安保专(兼)职人员应熟悉职工和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5 设施设备要求
5.1 应在出入口处设立与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安保工作室。
5.2 应为安保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5.3 应建立人员信息数据库,在出入口设立自动化门禁系统,宜配备电子感应门禁、人脸识别等智能化设施设备。
6 职工出入管理
6.1 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将职工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授予自动化门禁出入权限,并与安保专(兼)职人员共享相关数据。
6.2 离职离岗职工涉及出入口权限变更的,人事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及时变更。
7 服务对象出入管理
7.1 老年人出入管理
7.1.1 入院前管理
7.1.1.1 到访咨询入住事宜的,由咨询接待部门安排专人陪同,方可进出。
7.1.1.2 应按照GB/T 29353-2012中8.8的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7.1.1.3 经咨询,有意向人员填写入住申请表。
7.1.1.4 应按照MZ/T 039-2013的要求,由社会福利机构安排专人对意向人员实施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告知护理等级等有关事项。
7.1.1.5 签订入住协议。
7.1.1.6 应按照MZ 008-2001中4.3.5的要求建立档案。
7.1.2 入院管理
7.1.2.1 老年人应于协议约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社会福利机构安排专人陪同入院。
2
本文发布于:2024-03-19 23:16: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12262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