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19 05:55:16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葛路)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授权,需要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批才能获得。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包括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制度。

一、专利申请原则

(一)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国家专利局。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和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

书面原则还体现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必须提交合格的书面文件,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必须递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有附图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或照片。

(二)先申请原则

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二、专利申请前的论证󰀀

专利申请提出后要经过一定时间方能获得专利权,在这一过程中要缴纳各种专利费用,并且,申请专利意味着将其技术内容公之于世。因此,专利申请前,应当考虑到经济、时间和公开等多种因素,进行充分的论证。

(一)专利申请的必要性分析

一项智力成果完成后,是否采用专利形式来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发明人申请专利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的考虑。

(二)专利保护形式的选择

专利有三种形式,如果发明人认为自己作出的是一件重大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发明人认为自己作出的只是在现有技术之上的“小改革”、“小发明”,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发明创造是对产品的外观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或者同时申请实用新型或者注册商标,

对一些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实用美术作品,还可以采取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三)申请时机的选择

专利保护期是从申请日开始起算,一般情况下,越早申请对发明人越有利。但有些超前发明,先申请了专利,却不为社会所利用,还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及早申请也不一定是上策。

(四)取得专利权的初步判断

首先,应判断一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其次,应初步判断一下是否符合专利的三性标准。

(五)市场预测

如果申请人想利用专利获取经济效益,专利技术开发后,他就应当进行的市场预测。一件专利从申请到保护期满要缴纳许多专利费用,在没有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应当慎重。

三、申请文件的种类及要求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基本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表示请求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愿望,是启动受理专利法律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

2、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文件,它的任务是指出发明穿凿中最关键的技术特征,它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

3、说明书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它应将发明创造的内容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应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够实施该发明创造。

4、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方案的图形描述。

5、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对整个发明创造的概述

6、其他文件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基本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申请产品的立体外观设计,应当递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申请产品的平面外观设计,应当是两面视图。

3、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必要部分并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专利产品,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另有详细规定。

4、其他规定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直接提交或挂号邮寄给国家专利局,也可以直接提交或挂号邮寄给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办处。

申请文件提交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常常需要修改,其中包括由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但是为了确保申请秩序的稳定,保护其他申请人的利益,法律对修改的范围和时间作了限制。

提交申请后,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申请人还可以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四、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构成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2、清楚、完整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权利要求的类型要清楚。

第二,已知技术的特征(或称前序部分的特征)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划界要清楚。

第三,保护范围的边界要清楚。

第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层次要清楚。

第五,用语要准确、清楚。

第六,完整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指应充分考虑到发明所具备的全部技术特征

(二)说明书的撰写

1、所属的技术领域

2、技术背景

3、发明创造的内容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三)说明书附图和摘要

1.附图

附图是发明技术方案的最直观的描述,它可以是结构示意图、电路图、工艺流程图、化学式等。

2.摘要

摘要是整个专利技术的简要说明,它只是一种情报资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权利要求起到解释作用。

(四)关于know-how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一般都不愿将发明全部公开,在能满足专利法要求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自己技术中最关键的内容保留下来,以防他人仅依据专利说明书即可实施最佳的专利方案。留下的这部分技术便成为Know-how。

五、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我国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在18个月时即行公开其申请文件,然后再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批流程如下: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公布申请(自申请日18个月)→实质审查(自申请日3年内)→授权公告→无效请求期及无效审查(自授权后任何时间)→专利权终止(自申请日起20年)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较发明简单,采用“初审登记”可以加快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快为社会所用,进一步发挥专利的作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流程是: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授权公告

(三)保密专利的审批

保密专利仅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密专利申请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设计国防方面的国家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另一类是涉及其他方面的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受理的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结果发现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发现涉及其他方面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需

要保密的,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

专利申请审查程序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保密专利的解密;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六)专利权的授予;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

(九)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十四)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五)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十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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