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章镗)
外资企业章程
(仅供参考,采用者须按此内容另行编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名称:
中文:
外文:
在 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注:1、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依次列明,并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2、如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应写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国籍;
3、如投资者为个人,应写明国籍、开户银行、法定住址、有效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第三条 本公司名称:
中文: (以下简称公司)
(外文: )
法定地址:中国武汉市 区 路 号 座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
(注:经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第五条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投资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原则上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其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规模为
(注:指年销售收入或年营业额或年开发量等,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填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 万美元。(注: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美元。(注: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
(注: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应说明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为:
现 金: 万美元
机器设备折: 万美元
工业产权折: 万美元
专有技术折: 万美元
其 他: 万美元
(注:1、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可自由兑换外币出资,若以人民出资的则是其在国内已兴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
2、若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同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文件;
3、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投入。(注:不得超过180天)。
或者: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投入,第一期 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投入:第二期 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投入。(以此类推)。
(注:1、分期投入的首期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出资额的15%以上;
2、最后出资期限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第十二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后,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委派和撤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主要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制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减、转让的方案;
5、拟定公司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任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制定修订公司章程的方案;
10、投资者授权的其他职权。
(注:公司可设立董事会,相应条款如下:
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2、董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年,出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面可做
出决定: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
(四)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和分立。
(注:其他需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定的事项也可一并列明,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或超过半数)通过决定。
4、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
5、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7、董事会主要职权如下: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d)制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叛乱、转让的方案;
e)决定公司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f)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g)任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h)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i)修订公司章程;
j)投资者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设立)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名,均由法定代表人(注:或董事会)聘请。任期为 年,经聘请,可以连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经法定代表人(注:或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辞职的,应提前 天向法定代表人(注:或董事会)决定或依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税务、会计与统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会议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清算会计报表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薄、报表,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时向当地财政、税务机关报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企业所在地调协会计账薄,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一般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民其他货币的折算,据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 %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制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注:1、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由公司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表》及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外汇管理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汇法律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法获得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汇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的外汇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汇出。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在有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雇用中国职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订立合同。合同中应订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武汉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职工的处分,须报武汉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树立。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活动条件,并按每月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九章 期限、终止与解散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满后,如需要延长,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应当自获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遇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当出现本条第(一)、(三)、(四)项所列情形,投资者可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注: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终止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终止之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原则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在清算结束之前,投资者不得将该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怕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投资者(或授权代表)
签 字(盖章)
本文发布于:2024-03-15 06:4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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