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易重)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开题审批表
姓名
论文题目
张莎莎 班级 建管102班 学号 10444018
浅谈《知识产权法》在建筑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内容:
(1) 论文总述:目前我国建筑业虽然发展很快,但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却并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会降低我国建筑也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筑行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够健康发展。
(2) 论述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及建筑行业中的哪些方面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3) 通过查找法律资料了解我国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漏洞。
(4) 论述建筑行业中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问题。
(5) 列举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实例并进行详细分析。
(6) 提出关于改进我国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方案或建议并分析其可行性(如:政府层面应加强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力度等)。
(7) 详细叙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如:能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及能力等)。
(8) 列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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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班 级: 建管102班
姓 名: 张莎莎
学 号: 10444018
指导老师: 张健为
完成时间: 20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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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总述
二、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及在建筑行业中的涉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总述
2.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3.知识产权的种类
4.知识产权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建筑行业中的主要涉及范围
三、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原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在实际操作中大多存在以下情况
⑴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⑵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⑶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建立
⑷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2.形成目前现象的主要原因
⑴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低
⑵建筑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水平相对较低
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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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
1.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⑴招标阶段
⑵概念设计阶段
⑶模型作品
2.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五、一个保护三维建筑作品版权的经典案例
六、建议与发展对策
1.政府层面的对策和措施
2.作为建筑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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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但科技含量、创新性不高,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筑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行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就我国建筑业当前状况,思考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例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对策。建筑行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够健康发展。
【Abstract】At prent, construction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continue to
develop quickly, but technique capacity and innovation are not high.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s is the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an’t match with construction industry’s fast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te of ours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sidering that
the importance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questions
existed, then combine with the instances to analyze it and put up with
policies to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only construction industry t up impeccab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 healthily.
【关键词】建筑行业;现状与对策;建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归属;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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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述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增长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间,国内建筑类专利技术授权13000余项,公开发布的国家级工法256项,被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土木建筑类论文约为3000余篇,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但仅占同期国内全部专利申请的1/30,与建筑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做出的贡献和地位严重不符。透过这些数字,可看出目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显滞后,与行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二、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及在建筑行业中的涉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总述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2.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一.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三.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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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五.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七.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3.知识产权的种类
一类是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4.知识产权的特点
⑴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⑵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⑶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⑷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7
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5.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建筑行业中的主要涉及范围
一种是建筑设计,另外一种是建筑产品的本身,还有一种是建筑模型。其中的建筑设计包括的范围比较大,例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各类图纸等。本论文主要以建筑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为核心分阶段进行研究,主要阶段:招标阶段、概念设计方案阶段、模型作品阶段等。。
不同阶段的作品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图形作品,图纸、各类的概念、示意图、工程设计图等,这些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很多的文字作品的描述、说明书、设计资料,包括一些数据,还有一些辅助的说明,也是受到保护的,或者说也是要列入到保护范畴里面的,而不仅仅是图纸本身,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从我们的角度,我们是要谈到这个问题的。另外,除了图形、文字之外,作品还有其他的形式,比如有的时候,业主要求你用软件、CD、VCD、照片、包括模型等各种载体来提交你的作品或各种成果。各种形式都是我们建筑设计过程中智力的成果,只是其依附不同的载体,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都是需要考虑保护的对象。同时,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那么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的不同的创作成果,可能是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也可能是客户要求我们这样做的,其中都会存在这些问题。
三、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原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⑴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相关权利、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等,目前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和制度,企业的内部核心技术秘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一是从业人员跳槽频繁,进入新企业后,这些技术秘密甚至商业秘密就为新雇主服务,二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把未中标的方案无偿给中标方以“优化实施方案”。这些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扼杀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增加了建筑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⑵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近几年建筑业开发应用的新发明、新工艺、新技术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官司时也有发生。如建筑设计“盗版”、建筑产品仿冒、招投标过程中技术方案被盗用、建筑业软件被侵权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施工方在施工中使用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和技术,订立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等。而且国内建筑行业技术创新水平普遍偏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企业靠抄袭、仿冒他人的技术或8
产品特别是专利技术生存,因此频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⑶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建立
建筑行业的侵权现象普遍、维权困难,是业内公认的事实。表现在领域内各环节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少人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不深,转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政府部门审批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前置审查和把关。行业普遍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状况。
⑷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建筑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很复杂,企业申请了专利,要防止别人侵权,必须花较多的精力去辨别、收集证据,解决过程漫长,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使建筑企业对专利保护的信心不足。另外知识产权权属分配因难,一个建设工程有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参建、专业分包等单位参加,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2.形成目前现象的主要原因
⑴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低
很多建筑企业重生产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即使有创新也层次较低。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科技创新环境有待改善:缺乏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评优工作中技术水平还不是最主要的衡量指标,市场体系不完备,很多因素干扰市场的规范竞争,取得市场效益不能有效依靠科技进步;二是科技攻关动力尚需加强:建设行业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明显扭转,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需征求建设、设计单位的意见,处于被动状态,发挥不出科技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三是基础性研究缺乏支持:建筑行业资源消耗大、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程度不够,很多研究因得不到经费支持无法立项。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建筑施工节能及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等研究工作都相对滞后于工程建设;四是投入得不到应有保障:建筑企业科技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重大技术难题攻关基本以自筹资金为主,会因经费问题受到影响;五是虽然目前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中技术中心的建设有了明确要求,但其认定和评价主要依据工业企业的模式,没有突出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工作定位、考核评比等方面不相适应,造成技术中心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施工企业经营与创新中没有充分发挥用。
⑵建筑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水平相对较低
当前我国建筑业企业在研发与市场开拓方面还有一些衔接不够的地方,研发成果的应用渠道不够畅通,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低,产业化水平不高。根据2007年调查结果,授权专利实施率小于30%的占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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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调查显数据显示近80%的企业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也没有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90%的企业没有对所拥有的品牌进行评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建筑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
1.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设计作品在著作法方面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几类作品有不同的区分。一类建筑设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方案、图纸等相关的作品。另外就是建筑本身,实物。但主要是建筑设计作品这一方面。大家知道,我们的建筑可能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都会形成不同阶段的作品,不同阶段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只是说这个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看我们与业主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约定。
⑴招标阶段
业主通常都会有一个招标,要求你提一些标书,设计的思想,也可能会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不同的招标机构可能在这个阶段,对招标的设计可能会有更多的要求,这个阶段也是可以形成作品的。通常业主要求我们在这个阶段提供这一部分标书里面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通常他会要求归业主所有,即使你没有中标。如果是别人中标,业主通常会要求你同意其他中标者在你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吸收你的创作思想。当然可能从我们角度来说,如果我中标了,没有问题。如果我没有中标,我的标书和所包含的在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归我的。也许有的时候,我们投标了,但没有中标,(因为中标是要很多因素的,不仅是技术,还包括经济等方面)。但是,也许你会看到最后的作品里面也你的影子,创作的影子,或者在某一部分有你创作的影子。如果说真的有这样的问题的话,在这个阶段我们也是可以考虑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⑵概念设计阶段
有的时候业主就是纯粹设计一个概念,设计一个展览中心,或者是一个会展等等,如果单纯从这个阶段来说说的话,概念设计也会形成一些作品,作品形式可能会是一个设计图,一些数据,一些概算等这些东西,在这个阶段也是会有相应的作品或著作权保护的。
⑶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就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也许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我们提交一个模型,制作完了以后业主可能把其作为纪念品、商品等,然后进行一定的复制。同时,无论是我们创作者还是业主会进行一些展览展示,给客户提供服务,这个模型本身也是一种作品,它也是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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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谈到著作权,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归属的问题,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在另外的意义上,谈到保护实际上最重要还是归属,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首先是个人作品。如果是个人独立创作,完全是根据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物质条件、目的等来创作的,那么这个著作权就归作者本身,另外就是法人的作品,按照现在的著作权法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通过法人来组织创作出来的作品,这种作品著作权就归法人本身,我们大部分的创作作品可能都是法人的范畴。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是两个范畴,职务作品是指职员根据法人指派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法人提供的条件完成的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最显著的一个区别是: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往往归创作者本身,但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都要作相关的规定,要归法人。法人作品的署名权也是归法人的,比如某公司组织的汇编了一本书,那么作者就是公司了;如果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是某某,但财产权或出版权归法人。我们在合同履约的时候是一些区分的,企业,包括建筑设计或是教育类的,或者是软件设计类,通常他们会要求员工创作的东西都归法人自己。委托创作作品,简言之,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创作。实际上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大部分业务,归为委托创作范畴,就是说业主,可能包括其他建筑设计机构,其他一些法人,委托我们来进行建筑设计,所以实际上我们创作的作品基本上归为委托创作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双方规定,可以归为受托方,也可以归为委托方,也可以共同所有。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个作品可以归受托方所有,或者归委托方所有。合作作品可以是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作。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规定,如果没做规定,就是大家共同所有。我们有的时候也可能会遇到合作作品,比如我们与其他的设计院,或者是其他的设计联合体,或者是其他专业的机构合作,产生合作作品的问题。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一些商标的申请权、专利权申请权,例如参与一些奥运项目设计方的合同起草,在这个合同里面规定,与这个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都是归业主所有。
5、一个保护三维建筑作品版权的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09-10-14 11:20:0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底对保时捷公司诉北京泰赫亚特公司案做出判决,确认保时捷公司建筑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判决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及诉讼费用,同时责令被告实质性改变已经建成之建筑物的外观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底经过二审程序,全面维持一审原判。这一案件其后于2009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11
之一。
基本案情
1999年保时捷公司开始设计新风格的汽车销售中心建筑物,该设计统一应用于保时捷在世界各地的汽车销售中心。2003年底建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保时捷公司于2006年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了该建筑作品的版权,登记的对象是三维建筑物本身。版权登记文件的文字部分,描述了该建筑作品的3个主要特征:
1.建筑正面呈圆弧形,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面部分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面部分为玻璃外墙;2.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位于建筑物正面中央位置;入口部分上方向建筑物内部缩进,延伸直至建筑物顶部;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3.建筑物的后面和侧面为工作区部分,其外墙由深色材料构成,该材料呈横向带状。
该作品显现了若干高度原创性特征,包括独特的弧型建筑物正面,正面下部成比例的玻璃窗幕,上部水平镶列的装饰板,中部从地面延伸过天花板的玻璃天窗。
北京泰赫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德国泰赫亚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和代表机构。德国泰赫亚公司设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业务是对保时捷汽车进行改装。北京泰赫亚特公司于2005开始侵权使用保时捷公司的名称和商标,开展广告和网络推广;于2005年底建成其北京总部的建筑,并宣传为“保时捷4S+T”中心。北京泰赫亚特的建筑物有相似的弧型正面、玻璃窗幕,从地面延伸过天花板的玻璃天窗,以及其他与北京保时捷中心相同的特征。
2006年12月保时捷公司提起了三维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和“保时捷”商标侵权两个诉讼,2007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案件,并于2007年12月判决保时捷公司均胜诉。笔者主要就著作权侵权诉讼进行分析。
三维建筑作品保护标准:
北京二中院面临的主要版权问题,是如何掌握保时捷公司三维建筑作品版权的保护标准,以及认定北京泰赫亚特公司是否实质性复制了有关特征。法院认为版权登记文件“表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该院没有过窄地定义保时捷三维建筑作品受保护的特征,该院以及北京高院均将保护的焦点集中在保时捷中心相对于相同功能建筑物表现的新颖特征,并将版权保护的范围限定于这些特征。二中院的判决同时认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建筑物的外观和造型,不包括建筑内部的装潢特征”。由于建筑物的内部特征未包含在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文件当中,所以法院未予保护,这并不奇怪。二中院和高院亦将保时捷中心建筑物的侧面和背面,排除出保护范围,如工作区域的外墙使用有水平条纹的深色材料。北京高院的判决认为,这些背面和12
侧面的外观“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该院进一步认为“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保时捷中心建筑的独创性成分”,因而这些要素“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侵权人须消除侵权后果
除了规定三维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标准以外,保时捷诉北京泰赫亚特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建筑作品“三维对三维”的侵权案件,作出了制止侵权的特殊救济,即一审法院作出、二审法院维持的,对已经完成的侵权建筑物,责令被告进行改建的禁令。
保时捷公司对于建筑作品侵权,没有主张“合理的作品使用费赔偿”,其最主要原因,可能由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保时捷公司请求北京二中院责令被告改变其建筑物的外观,而该院判决如下:
“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本院结合原告保时捷公司要求对侵权建筑物予以改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鉴于涉案保时捷中心建筑由正面呈圆弧形,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分为玻璃外墙;建筑物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为左右两部分,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等主要特征组成,本案被告应对泰赫亚特中心予以改建,使该建筑不再具有与上述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近似的外观造型。”
在北京二中院下达一审判决之前,北京泰赫亚特公司已经将侵权建筑正面上部粉刷为白色。北京泰赫亚特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其建筑物外观的这样变化,足以区别原告的建筑,已经消除了侵权影响。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泰赫亚特公司改变建筑物的颜色,不足以避免侵权,责令被告必须改建其建筑:
“一审判决基于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由正面呈圆弧形,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等主要特征组成,判令北京泰赫亚特公司应对泰赫亚特中心予以改建,使该建筑不再具有与上述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近似的外观造型,是正确的。北京泰赫亚特公司上诉认为其已经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泰赫亚特中心建筑进行了改造,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北京泰赫亚特公司所称的改造,系仅对北京泰赫亚特中心建筑使用白色建筑材料进行粉刷,并未涉及本院认定的前述第1点和第2点相同之处,故一审法院对事实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北京高院认定针对本案案情,一审法院决定的“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是合理的。一审法院在禁令中要求的具体方式是:北京泰赫亚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改建其建筑物,使其特征不得与北京保时捷中心相同或类似,改建的效果须经法院认可。法院在执行阶段认可与批准中,会要求北京泰赫亚特公司改变与13
保时捷中心主要特征相同、近似的特征。
2009年4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名单,确认了有释明性的案例。保时捷诉北京泰赫亚特案位列“十大案件”之首,最高法院在案件的“典型意义”中评论道: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另外,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主张,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本案之所以典型是因为法院灵活的处理方法,同时本人认为此案例也牵涉到了外观设计保护在建筑行业的漏洞,因为在我国牵涉到外观设计的主要是工业产品,而对本行业的外观设计并未给予明确的保护。
6、建议与发展对策
虽然建筑设计的法律诉讼案件还不多,但社会中这类侵权行为却是普遍存在的,建筑作品的版权方或建筑设计师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创作成果的意识还很薄弱。建筑设计师应该懂法,知道如何使个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也应当了解当被版权被侵权后如何依法维权。很多建筑师并不了解法律诉讼的程序和处理方法,过分担心维权过程中消耗过多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资源。设计作品被侵权后,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追究侵权者,在诉讼过程中,也有很多侵权方通过转“侵权”为“补授权”的方式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建筑设计与其他作品不同,如果侵权建筑物已经快完工,如果被直接判令停止侵权,那么损失很大,法院一般出于对社会损失的平衡考虑不会直接判令停止侵权,而是判决赔偿损失予以弥补。此外,在建筑设计委托创作或竞标活动中,建筑师应与合作者签订保密协议,这是非常必要的前置程序,在国外很普遍,但在中国,由于法律习惯和商业经验等方面的原因,仍不多见,给未来出现侵权盗版埋下祸根。
我国建筑业从内部来讲,亟需提升整体技术水平,从外部来讲,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国建筑业要走向世界,尽快改变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状况刻不容缓。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6.1政府层面的对策和措施
其一,改变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其二,引导建筑企业制定规范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减少因14
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造成的高新技术流失;其三,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传播与运用,科研中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技术引进中避免侵犯专利权;其四,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和开发实施基金,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其五,加大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及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6.2作为建筑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一是学习有关法律规定,能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又能规范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二是无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还是设备与技术的二次开发,都应积极申请著作权与相关专利,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三是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法律状态,提高建筑企业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在工程招投标中要对标书采用技术进行专利检索和图纸版权登记检索,营造建筑业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建筑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工程建设方遵守法规,尊重工程承包企业,从业人员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意识。只有环环相扣,全面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7、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规范市场竞争,建立有效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激励机制;完善建筑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机制;增加建筑行业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建筑科技含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建筑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对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以专利,专有技术权属保护和有偿转让为动力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建筑技术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采取切实措施,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发展自己的专有技术和工法.要依法保护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勘察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推进建筑技术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工程项目为平台,培育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市场,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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