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富尔顿)
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
.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篇一
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一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
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
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
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
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3)全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集中在建筑本体和工程建设中,强调的几乎全是关于遗产本体“避免拆除和破坏”,而没有明确周边环境的价值和范围概念。
2.2、对地方城市法规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是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全国性文化保护行为准则和建议,其内容上涉及面较广,但并没有详尽的相关保护和整治的内容和规范条目。所以,各城市依据自身特色和综合情况陆续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规。
地方城市法规是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编订的关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详细保护条例。其在各个层次和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关于保护对象的确立较为完善。各城市的保护条例在保护对象的时间年限上都较为明确,而且着重针对了近现代建筑。同时,保护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遗产本体,而是扩大到了风貌街区。其次是在法规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也较为详细。比如各个地方法规都涉及到了风貌协调的概念,在高度、体量、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对周边灯光选择和建筑造型的协调;以及绿地、广场、公园等诸多方面,这些都是可取之处。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上也较为详细,基本上涉及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来说,地方的城市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对于大多数法规来说,仍然没有明确关于单体建筑周边环境的条目,对于环境的保护仍然限制在历史街区和风貌区。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虽然保护对象是“控制保护建筑”,但有关周边环境的内容同样没有脱离“历史区域”的范围。其次是,有关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生产要素的保护仍然鲜有提及。同时,对保护区域的划定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范围和尺度限定。
目前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筑许可、发包与承包、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注册资本注册相应资质等级的公司。但大多数公司在申报资质时,往往是以虚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办公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没有施工机械和设备,这就难以从根源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3.监督部门监督不力
政府管理存在执法不严、管理缺位等问题,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竣工验收不严格把关,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4.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
二、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是从以下几点来保证建筑质量的:
1、明确建筑行为各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筑法》颁布后,明确了建筑行为的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都有了明确的行为约束。这些约束对保证建筑工程寿命、安全、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认证体系通过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实施控制,对事先充分考虑到的各种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稳定与提高建筑的质量。
3、设立建筑工程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通过这一制度,能够使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同时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关系重大。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建筑工程质量差的问题比较突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针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建筑法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立工程质量的基本制度,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面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1、建筑法规为建筑质量的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有助于建筑质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在我国,政府对工程建设活动一直都实行的强制监管。正是有了政府的监管,才丰富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强化了质量监督的手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手段。
2、建筑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出要求规定,规范有关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动。
建筑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不符合保证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将会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危及使用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3、加强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建筑质量的提高。
建筑法规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存在的,建筑法律的作用会在以后的时间里发挥的更加完美,人们逐渐认知到法律的重要性,就会在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造商们会因为法律的强制性,以及为了自身发展的长远目的等原因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专注。
结语:无疑,在现代社会里,建筑法规对保证建筑质量起到了很强的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为了尽快与国际律法接轨促进我国建筑业适应国内外建筑质量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建设法规对提高建筑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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