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席上锦)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随之增加,尤其是土木行业的发展更是如火如荼,但是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却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在我就来谈谈自己对建设工程法规的一些认识吧!
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 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 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 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 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 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 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
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 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一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 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 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二,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 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 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 导致政府 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并且部门职能交叉, 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 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 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 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 招《 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 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 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 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现行法律 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 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 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 信用体系不完善。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
第二,一些建筑监理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达标,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三,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性问题。
监理人员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或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也不能为了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能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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