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更新时间:2024-03-11 07:20:0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胥力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 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

第四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臵。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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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

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

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臵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

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

7.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 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

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

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

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臵结果;

6.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 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第六条 营业部推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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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二)机构投资者

1.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3.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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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8.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9.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第七条 营业部不得受理下列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一)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二)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

(三)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客户;

第八条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营业部应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根据客户参加投资者教育留痕记录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附件三)的业务资格申请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经客户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营业部推荐人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中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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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再次向客户讲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进行完上述风险揭示和业务知识讲解后,推荐人可以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

在此基础上由推荐人向客户逐条宣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推荐人比对《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各项动作的起止时间,并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上签字,并要求客户进行签字确认。

客户应按照公司规定完成投资者教育活动全部内容。

第九条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附件四),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附件五)中的征信资料清单提交并登记申请资料。

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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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个人客户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不将股改限售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也不得在一个月内使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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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内容包括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和关联股东账户。

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融资融券部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需本人到营业部临柜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客户可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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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本;

2.结婚证;

3.客户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等;

4.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产证明,由客户选择提供:

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银行活期存折、定期存单或经银行盖章的对账单;

其它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明(如国债凭证、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等);

5.房产证;

6.其它机构(如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7.其他征信资料。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级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十二条 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一)机构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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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机构客户可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

2.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由客户选择提供:

最近一期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

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3.其它机构(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4.其他征信资料。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十三条 推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二)检查客户提供资料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三)检查客户在公司的开户时间是否符合公司开立信用账户的要求;

(四)确认客户普通账户是否是规范账户、是否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五)审查并填报客户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客户提供不动产证明的,须根据第二十七条资产估值的要求核查客户的不动产价值;

(六)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客户账户内的资产规模,是否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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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门槛要求,是否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七)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记载的客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八)核实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种类、融资融券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九)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其他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推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推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推荐人应与客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和信用记录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下述内容的了解:客户背景、投资年限、交易习惯、交易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是否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最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的账户收益情况、持有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客户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对市场未来走势的大致判断等。推荐人根据客户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交易量推算客户交易活跃程度。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是否及时追加,是否有强制平仓记录,信用交易行为尤其是融券行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推荐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还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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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的其他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学历、职称、婚姻情况;

(二)对客户家庭情况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家庭成员的了解、其配偶是否支持其申请行为、其家庭在短期内(6个月)的收入来源是否会有变化,是否在短期内(6个月)会有重大支出。

上述内容可以由客户自愿选择提供,推荐人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附件六)内。

第十六条 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了解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推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客户申请资料等,提交给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营业部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同意后,推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客户申请资料等一并交营业部开户岗。

第十八条 营业部开户岗在做系统资格申请之前,应当验证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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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批表》、《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是否填写准确、完整,《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是否已经通过了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同意提交。

第十九条 营业部开户岗在做系统资格申请之前,必须核对客户在集中交易系统中登记的客户信息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应按照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规定,由客户填写相应的表单,营业部开户岗在集中交易系统中修改客户信息。

第二十条 营业部开户岗审核客户身份后做系统资格申请,先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同步客户信息,然后根据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内容在交易系统中录入征信资料、征信主观评价得分、资格申请资料、关联人信息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加盖信用账户业务专用章。征信主观评价得分在征信系统中查询。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复核岗对开户岗录入的资格申请进行系统复核,并将客户的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客户签字页通过公司融资融券影像系统扫描上传。营业部推荐人在《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中登记客户提供的征信材料以及营业部和客户填写表单的数量并按顺序整理好后,将以下资料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公司融资融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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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原件。

2.《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原件,第二联),营业部留存第一联,客户留存第三联。

3.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和选择提供的征信材料(复印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原件。

4.《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原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复印件。

5.《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复印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原件。

6.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原件,一式三份),融资融券部盖章后寄回营业部两份,营业部留存一份,客户留存一份。

7.《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原件,第二联),营业部留存第一联、客户留存第三联。

第三章 客户征信

第二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在收到营业部通过系统提交的客户资格申请和邮寄的资料后,由融资融券部征信岗开始客户征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征信是公司进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征信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四大方面。 基本面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财务与收入状况考察客户债务偿还能力。证券投资情况考察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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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客户的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信用情况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的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

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征信岗应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对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营业部推荐人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并核对资料与融资融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

(二)检查客户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三)核实客户账户内的资产规模及证券交易记录等情况;

(四)检查客户在公司有无重大违约记录和经济纠纷,是否属于不诚信客户名单;

(五)若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资产、税收、不动产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判断其财务状况;

(六)对申请资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重点审查,要求客户或营业部补充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 融资融券部征信岗对客户资料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对营业部开户岗录入的资格申请进行审批,由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总监在系统中对资格申请审批进行复核。征信岗和征信授信总监分别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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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级

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根据征信资料获得的客户信息,按照公司制定的《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额度计算标准实施细则》计算客户的信用得分、确定客户信用级别的工作过程。信用评级分初始信用评级、持续信用评级两类。初始信用评级是指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进行的信用评级;持续信用评级是指初始信用评级后定期(1年)或者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信用跟踪评级。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因子具体包括自然属性、交易属性、内部信用属性、外部信用属性四大项,每一大项细化为若干评分指标,设定相应的分值。融资融券部评级岗按照公司的信用评级标准,根据融资融券部征信岗所提供的信息,对每一项评分指标评分,并录入系统,最后加权计算出累计分值,系统将根据该累计分值自动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将根据客户的账户资产情况和信用等级测算出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资产与估值是决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之一。个人客户可以计入征信内容的客户资产范围包括不动产、银行资产和证券资产三类;机构客户资产以其证券资产为基础并参考企业净资产情况计算。上述客户资产按照以下办法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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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根据至少两家以上知名中介机构公布的该房产楼盘最近的平均报价(一周内价格)的90%计算,即:不动产估值=中介报价平均值*90%

(二)银行资产:是指客户名下人民币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名下其它金融产品认购额。以客户提供的有银行有效签章的对帐证明文件为准。

(三)证券资产:是指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保证金和证券市值之和。以客户提供银行资产证明时点日在本公司信息系统反映的证券资产为准。

(四)企业净资产:以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所反映的数据为准,同时可参考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客户提供的银行资产和证券资产证明须为同一日期。征信调查人员在审核上述客户资产证明时,应当防止当日发生的交易可能导致的资产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在系统中计算客户信用等级评分,并填写《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附件七),确定每一个评分指标的分值、信用等级评定。征信授信总监复核信用评分结果后,在《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签字。

第三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监控。如果发现融资融券客户出现违法违规、强制平仓、第三方债务追偿、担保物大幅贬值或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信用状况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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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化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出具重新评估后的《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作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客户授信评估

第三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应结合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拟提交的担保物情况,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授信评估:

(一)客户信用状况评估。融资融券部授信岗通过审查客户资料,与推荐人、客户等相关人员沟通,征询有关征信机构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在综合营业部、征信调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在对客户财务状况评估中,对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做单项评估。

(二)担保能力评估。通过对客户承诺提交的担保物与申请额度数量关系上的评估,就客户提供的担保物是否足以担保其申请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三)收益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交易量情况、上一信用期额度使用情况、本次额度申请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收益、风险、成本因素,提出客户息费率意见。

第三十三条 授信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收益对称原则。综合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能力、担保能力和综合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息费率等提出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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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限管理原则。在公司总额度上限不突破的范围内,授信额度必须遵循以下标准执行:

1.授予客户的额度不超过客户申请的额度;

2.不超过公司规定的单一客户额度上限;

3. 客户的最大可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总资产的25%或金融资产的50%。。

4. 客户的最大授信额度为账户资产的50%。

5. 客户最大授信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客户最大授信额度= MIN{申请额度,账户资产×50%,Max[金融资产×50%,总资产×25%],公司风险限额}

第三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在完成客户信用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客户授信评估报告》(附件八),填写《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授权融资融券部审批填写附件九,报主管副总裁审批填写附件十,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填写附件十一),经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总监复核后,报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五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应加强对客户的跟踪监控,遇有客户信用等级重新评估情形,应根据重新评估后的客户信用等级重新确定授信额度,并及时出具重新评估的授信评估报告。

第六章 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客户《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和《客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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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客户基本资格、授信额度、利率、费率、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

(三)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出具的《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和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出具的《客户授信评估报告》是否客观、详实。

审查完毕后,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应在《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批不同意的,应由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及时通知推荐人,由推荐人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融券部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和客户申报材料上报主管副总裁审批。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融券部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和客户申报材料上报经纪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进行授信额度审批后,填写《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因审批申请的材料内容不全或存在其他质疑,小组成员认为无法当场决策的,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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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部交易管理岗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结果,及时向结算管理部提交公司融资额度、公司融券额度、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交易监控指标等参数的设臵申请,由结算管理部在系统中设臵。设臵完成后,融资融券部交易管理岗检查参数设臵是否正确。

计划财务部定期通过公司净资本动态监控系统中查询T-2日的公司净资本数据并录入融资融券业务系统。

第七章 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开户流程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同意的结论和意见,在系统中录入审批通过或拒绝申请的结果以及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经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总监复核后生效。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进行编号后,交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再提交公司授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专用印章。

第四十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操作完成后,将征信授信总监复核的《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营业部推荐人;营业部推荐人根据《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内容,填写《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附件十二),经营业部总经理签字后,通知客户授信结果,并要求客户在《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营业部推荐人将客户签字的《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扫描上传到融资融券柜台系统。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在签署《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回执之日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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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之内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领取《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客户,公司将有权取消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首次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开户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然后要求客户填写开户表单、签署开户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协议书、263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文本,由营业部开户岗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打印上海、深圳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开通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必须在公司同时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公司不受理客户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客户在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四十二条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开户岗为客户开通263电子邮箱,告知客户263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客户第一次登陆263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后,应依据客户本人及其申报的关联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其全部证券账户,并确认与系统登记信息一致。

第四十四条 如果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部重新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附件十三),及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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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限售股份品种及数量的变化。推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传真到公司融资融券部。

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授信岗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如果客户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则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附件十四),提供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推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传真到公司融资融券部,营业部柜台人员在交易系统中及时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由于客户未及时申报或公司为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客户违规进行上述有关交易的,客户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公司报告。公司收到客户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客户发生上述违规交易时,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从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当日起,营业部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营业部开户岗应在开户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市时为客户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

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开户岗应办理深圳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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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账户的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客户如要求公司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营业部开户岗应首先核实客户的身份,并确认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后,直接为该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不需要再次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

第四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客户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担保物可以是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客户可以通过网上、热键、柜台等交易方式将用于担保的资金和证券转入信用账户;如果客户到营业部划转证券时,应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附件十五),由营业部柜台人员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个人客户的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的股改限售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在一个月内将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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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四)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流通市值比例超过公司风控指标规定比例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五)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营业部开户岗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转入的担保物是否满足公司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复核岗进行复核并在《担保物划转申请单》签字后,由开户岗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担保证券划转”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入与客户同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系统将每天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的担保物折算价值,担保物折算价值大于等于授信额度为客户账户激活条件之一。推荐人应每天关注客户账户情况,提醒未足额转入担保物的客户及时转入。

第四十八条 营业部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及时录入客户合同信息,激活客户账户。

第四十九条 营业部开户岗在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后,由营业部业务复核岗进行复核。

第五十条 营业部对以下内容逐项核实:

(一)客户已按规定转入担保物;

(二)客户的263邮箱密码已修改;

(三)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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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营业部确认客户满足上述条件后,激活客户信用账户,并通知客户账户已激活,客户可以开始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十一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以下资料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营业部推荐人。

加盖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专用印章的《融资融券合同》(原件、一式两份),营业部留存一份,由推荐人通知客户到营业部签收一份《融资融券合同》。

营业部将《融资融券合同》等上述资料和其它客户资料一起按照一户一档方式归档保存。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客户资格申请阶段提交的资料、《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移交给融资融券部客户服务岗,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营业部推荐人应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及时提醒客户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尽量避免出现追加担保物情况,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推荐人应与客户保持密切顺畅的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记录在《融资融券客户回访记录单》(附件十六)中,并以传真方式反馈给融资融券部征信岗。

如遇公司突发事件、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证券价格走势发生重大变化、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调整、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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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业务规则变更、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等重大事件,融资融券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推荐人和客户发出通知,推荐人应及时联系客户做好沟通工作,以便客户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五十三条 营业部推荐人应每日关注客户关联账户的交易情况。如果客户的普通账户和关联账户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客户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营业部申报《客户持有卖出申报表》(附件十七)。营业部汇总统计上月的客户持有卖出数据,填写《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附件十八),并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以传真方式报公司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部汇总营业部申报的数据后形成《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经复核后于每月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送。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中相关权益处理的规定,客户信用账户的证券出现需要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情形时,应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一)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担保证券投票记录表》(附件十九)中的表决议案内容,提交融资融券部交易管理岗;交易管理岗提交结算管理部审核后交信息技术部设臵投票方案参数。

(二)客户通过网上交易或热键系统进行投票,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通过系统统计客户的投票意见。客户在投票时网上交易或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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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系统将向客户询问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客户确认存在关联关系,则对客户的意见不予汇总。

(三)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对客户投票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后,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担保证券投票记录表》,提交融资融券部资金运营管理总监、总经理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担保物管理岗根据审批后的《融资融券业务担保证券投票记录表》,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客户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10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柜台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1)客户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2)申请书;(3)客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4)客户拟向上市公司提交的提议、提案、临时提案及其他行使权利请求的完整材料;(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推荐人对客户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行使权利申请表》(附件二十),通知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并寄送客户申请表、申请材料到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资金运营管理总监、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当客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担保物管理岗负责安排落实以公司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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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户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当客户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具体操作规程参见本条第(四)点。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以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由于权益分派原因可能导致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进而可能触发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公司通过增减虚拟资产的方式,保障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以上情形发生时,能够较为真实的反映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账户风险。

(一)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深圳市场的证券时,当该证券出现发放红利、红股(包括转增)的情况,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虚拟资产是否被删除,以保证客户除权日前日日终客户分类状态、当日客户交易状态的准确性。

(二)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上海市场证券时,当该证券出现发放红利、红股(包括转增)的情况,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股权登记日填写《上海市场担保券红利、红股(含转增)的业务审批表》(附件二十一),提交融资融券部资金运营总监、总经理审批。在除权日开市前,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根据审批后的《上海市场担保券红利、红股(含转增)的业务审批表》,通过系统手工发出权益处理指令,并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研发岗复核。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该类虚拟资产是否增加,在红利、红股实际到账日第二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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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

(三)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配股、增发的,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虚拟资产的正确性,在配股、增发到账日的第二天开市后,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

(四)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在债券到账日第二天开市后,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

第五十六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按如下规定操作: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权证的情形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在现金红利除权日当日上午开市前,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研发岗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等证券时,在除权日当日上午开市前,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研发岗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负债的数量。

3.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收盘后,由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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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研发岗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形

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上述证券权益方案公布当日,填写《融券权益申报审批表》(附件二十二),提交融资融券部资金运营总监、总经理审批,决定公司是否主张行使相关权益。

《融券权益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后,若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公告,明确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的内容。

《融券权益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后,若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在该证券的除权日(配售)或上市首日(增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收盘后,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由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研发岗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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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为有效监控客户信用账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根据信用交易风险状况设臵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两条预警线。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监控,根据维持担保比例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负债进行监控,对不同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八条 每日日终清算后,系统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按照维持担保比例的不同变化,将客户信用账户按安全类、警戒类、平仓类三种状态区分管理。

(一)安全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的账户

(二)警戒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账户

(三)平仓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账户

第五十九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不同类型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

1.对于警戒类账户,向客户发送补仓通知,要求客户在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若客户未能按期补仓,则限制其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

2.对于平仓类账户,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要求客户在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客户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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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等操作。若客户未在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公司进行强制平仓。

第六十条 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应将《追加担保物通知》(附件二十三)于T+1日上午9:00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客户,同时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第六十一条 营业部推荐人在收到客户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后,应当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说明追加担保物的业务规则,了解客户追加意愿,并将联系情况填写《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反馈表》(附件二十四),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逐日盯市岗将联系情况整理记录。

第六十二条 《追加担保物通知》发送后,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立即在《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附件二十五)上记录追加担保物通知的情况,并跟踪和记录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每日对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情况进行检查,对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情况建立周报制度,每周一上报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 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客户必须在《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即T+1日)15:00之前追加担保物,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当天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第六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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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条件,公司拥有对担保物进行处臵的权利:

(一)T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二)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合约)已满,客户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约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三)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客户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同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四)客户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或要约收购,在该证券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公告发布日(设为T日)后一个交易日内(T+1日内)仍未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合约,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五)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关规定的,客户未在公司发现日(T日)的次日(T+1日内)了结相关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则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六)客户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客户尚有债务未清偿,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

(七)公司配合司法机关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的,则在要求日内强制平仓。

第六十六条 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有:

(一)客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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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法人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四)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公司上市后,客户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使用其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本公司上市股票,在本公司发现日(T日)的次日(T+1日内)未卖出其普通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上市证券,则本公司在T+1日与该客户解除合同;

(六)融资融券合同存续期内,客户资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客户不再符合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标准之规定;

(七)发生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八)机构客户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公司终止合同的;

(九)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第六十七条 限售股或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规定有:

(一)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公司不接受该客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二)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公司要求该机构客户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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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公司不接受该机构客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四)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董监高),公司不接受该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在第六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况下,公司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对信用账户的所有委托买卖、禁止客户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在第六十五条第(三)、(六)、(七)项情况下,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对信用账户的所有委托买卖、禁止客户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强制平仓完成后取消对信用账户限制。

第六十九条 强制平仓范围:

(一)在第六十五条第(一)、(三)、(六)和(七)项情况下,平仓金额为客户所负公司全部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二)在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笔融资或融券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本金或证券、利息或费用等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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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证券所有融券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证券、费用等的总和。

(四)在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证券所有融券或融资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证券或本金、费用或利息等的总和。

第七十条 强制平仓原则:

强制平仓操作应以最有利于成交为首要原则。客户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一)融资业务中出现第六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和(七)项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应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客户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折算率、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卖券还款),并将所得资金直接划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公司可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直接还款的顺序在卖券还款之前。上述折算率以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二)融券业务中出现第六十五条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应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客户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当日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融券卖出证券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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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平仓(买券还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仍然不足时,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第六十九条规定之平仓范围时,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一)项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公司可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上述折算率以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第七十一条 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拥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再履行对客户平仓通知。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应立即制定平仓预案、填写《平仓审批单》(附件二十六),经信用业务审核岗审核、交易监控总监复核、部门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核、由风险平仓岗按照《平仓审批单》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当实际平仓金额≥应平仓金额,或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完成。融资融券部风险平仓岗应立即将平仓情况书面通知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经复核后,由融资融券部交易管理岗在系统中修改平仓完成状态,以解除客户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

如强制平仓未完成,风险平仓岗在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平仓操作完成。

第七十二条 平仓结束当日日终清算后,融资融券部风险平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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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强制平仓报告》(附件二十七)中记录强制平仓的交易执行情况和交易结果,报至信用业务审核岗。如当日未完成平仓,风险平仓岗应说明未完成原因。

第七十三条 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应根据平仓交易执行情况和交易结果在《强制平仓报告》签署意见,提交融资融券部交易监控总监审核后上报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信用业务审核岗还应制作《强制平仓客户统计表》(附件二十八)作为融资融券部征信调查岗和授信岗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

如平仓后资金不足清偿所欠证券公司债务,由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按债务追偿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债务追索。

第七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信用业务审核岗应根据强制平仓报告的内容,填写《强制平仓结果通知》(附件二十九)并发送给客户及推荐人。

第七十五条 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应实时监控市场的重大风险事项,并对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形成书面报告。

第九章 债务清偿

第七十六条 客户应在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所负债务,或经与公司协商,提前偿还所负债务。

第七十七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至少应在合同到期前15天,查看客户的信用账户资产负债情况,填写《合同到期通知书》(附件三十),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营业部的推荐人和客户,推荐人应督促客户及时归还所负债务,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借出的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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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逾期息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将通知结果反馈给融资融券部授信岗。

因融券卖出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了结的情形,经公司同意,客户可用现金方式进行了结,其中该证券的估值方法与单价由公司提供方案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客户采用现金替代还券的方式了结融券负债时,客户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估值与单价填写《现金替代还券申请单》(附件三十一)提交营业部推荐人,营业部推荐人将表单传真至融资融券部后,须将原件邮寄至融资融券部。

融资融券部资金(券源)管理岗填写《现金替代还券申请汇总表》(附件三十二),并将客户填写的《现金替代还券申请单》作为附件,提交融资融券部资金运营总监、总经理进行审批。融资融券部资金(券源)管理岗根据审批结果在系统中进行现金替代还券操作,并由资金运营总监复核。

第七十八条 当合同到期且客户已按期清偿债务时,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在系统中做合同到期终止处理,关闭客户的信用账户,。在客户申请到新的授信额度并重新激活账户之前,信用账户不能继续做交易,只允许账户资产转出。客户重新申请并获得新的授信额度时,可以继续使用原信用账户并转入担保物。

当合同到期且客户已按期清偿债务后,如果客户申请将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时,应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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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柜台人员查询客户的合同状态和账户状态,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经交易服务部总监复核后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转出”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至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一式两联)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分别由客户和柜台留存。

第七十九条 当合同期限到期但客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时,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应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启动强制平仓流程。从到期日第二个交易日起,融资融券部风险平仓岗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逾期归还负债的,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逾期息费及罚息。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融资融券部信用业务审核岗应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该账户的处理结果。若客户信用账户仍有剩余资产,则客户可以将剩余资产转出。

当合同到期且客户已清偿完债务后,如客户申请使用柜台系统将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时,应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营业部柜员人员根据账户处理结果和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经交易服务部总监复核后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转出”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至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一式两联)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分别由客户和柜台留存。

第八十条 当客户申请提前终止合同时,应当先自行结清债务,再到营业部填写《客户提前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申请》(附件三十三),办理合同提前终止手续。经营业部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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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推荐人应填写《融资融券合同提前终止审批表》(附件三十四),传真到融资融券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应在终止合同处理完毕后,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若客户信用账户仍有剩余资产,客户可以申请将剩余资产转出。如客户申请使用柜台系统将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的,应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营业部柜台人员根据账户处理结果和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经交易服务部总监复核后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转出”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至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一式两联)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分别由客户和柜台留存。

第八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间,如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且根据公司内部的相关政策客户不再符合作为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标准时,则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当出现以上情形时,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提前清偿债务通知书》(附件三十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客户和营业部推荐人,由推荐人通知客户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将通知结果反馈给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客户未在通知期限内清偿债务的,公司将在提前终止日第二个交易日行使强制平仓或债务追偿等权利。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融资融券部信用业务审核岗应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若客户信用账户仍有剩余资产,客户可以将剩余资产转出。如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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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使用柜台系统将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的,应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营业部柜台人员根据账户处理结果和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经交易服务部总监复核后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转出”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至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一式两联)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分别由客户和柜台留存。

第八十二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营业部柜台人员应对司法机关提供的文书等资料(包括介绍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员工作证等)进行必要的审核(营业部在审核过程中如无法确定协助文书上的协助内容是否属于协助司法冻结流通证券业务的,并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如有疑问,柜台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法律合规部相关人员咨询确认),查询客户信用账户和所负债务情况,如果客户信用账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提前清偿债务审批表》(附件三十六),传真到融资融券部申请提前清偿债务。

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应在司法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当天启动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融资融券部信用业务审核岗应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营业部柜台人员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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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部总监复核后,通过系统中的“担保物转出”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并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按照相关的规定,协助司法执行等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 当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等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由营业点受理,柜台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一)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发生继承,相关权利人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继承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

(二)客户办理赠与申请的,相关权利人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赠予公证书;赠予方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受赠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当事人双方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

(三)客户办理财产分割申请的,过户双方需亲临营业部并提供以下资料: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及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营业部在审核过程中如无法确定有权机关提供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应及时向公司法律合规部相关人员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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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相关资料后,柜台人员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柜台人员填写《融资融券合同提前终止审批表》传真到融资融券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如果客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应在申请第二个交易日通知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启动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融资融券部信用业务审核岗应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营业部柜台人员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交易服务部总监复核后,通过系统中的“担保物转出”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并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按照经纪业务的要求,协助办理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等相关手续。

第八十四条 若客户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客户所负债务的,融资融券部应通知相营业部,相关营业部应当要求该客户限期归还所欠债务。若客户仍未在上述期限内归还债务的,营业部应当将该客户的债务追偿情况报至融资融券部,由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负责向客户继续追索。

经纪管理总部和相关部门应配合开展追索工作,法律合规部提供法律支持。

第八十五条 客户买券还券或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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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融资融券部资金(券源)管理岗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填写《余券划转批量委托申请表》(附件三十七),提交融资融券部资金运营总监、总经理进行审核和审批后,在柜台系统中进行划转申报,由融资融券部资金运营总监对余券划转指令进行复核,在日终清算时将客户的余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

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如客户申请使用柜台系统转出证券时,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营业部柜台人员首先应查看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否超过300%,经交易服务部总监复核后,柜台人员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物转出”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至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一式两联)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分别由客户和柜台留存。

第八十六条 客户向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的,公司和客户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了结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的,客户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客户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

如客户申请使用柜台系统将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的,应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营业部柜台人员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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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物转出”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至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一式两联)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分别由客户和柜台留存。

客户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章 通知与送达、公告

第八十七条 客户应在开户时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供公司通知使用。如果联络方式有变动,客户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到原开户营业部的柜台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公司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第八十八条 公司采用以下方式为客户提供通知与送达服务:

(一)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若干日(以合同约定天数为准)视为通知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通知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若干次(以合同约定次数为准)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通知送达。

公司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公司已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客户对公司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第八十九条 公司将通过互联网网站()、指定的外围系统或营业部营业场所等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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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确定及调整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等内容;

(二)公司主张行使融券卖出证券权益的内容;

(三)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修改或增补的内容;

(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及交易权限被取消或限制的内容;

(五)融券标的证券的种类(此项仅通过公告);

(六)其他约定的公告内容。

第九十条 公司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营业部柜台打印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程由融资融券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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