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1 07:18:06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费启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对融资融券客 户的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的创新业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 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推荐人负责融资融券客户的投资者教育、 征信调查、推荐、跟踪服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工作,负责将公司的 相关通知及时送达客户和及时收集客户相关信息。

公司只受理推荐人推荐的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及自愿 的原则下在公司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 务权限。

第二章推荐人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教育

推荐人在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时,应当一对一的向客户讲解融 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风险和融资融券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 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推荐人负责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

推荐人应该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并向融资融券部及 经纪

管理总部反映。

第五条征信调查

推荐人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 要求对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实 际需求等征信情况进行调查,对征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进行审核,初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

推荐人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负责持续的征信调查,当客户 征信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客户信用评级或融资融券合同的履行时,及 时通知融资融券部。

推荐人应督促客户向证券营业部申报其关联人,积极地关注、了 解和掌握客户关联人相关信息,发现疑似关联人或关联人情况异常时 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

第六条客户推荐

推荐人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初步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意 见,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融资融券部。

第七条账户监控

推荐人应该每日查询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其他风险状态,当 触发风险或合同约定的通知情形时及时处理。

第八条通知送达

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需要通知客户相关事项时,如追加担保 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等,推荐人负责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

向客户送达通知,向客户解释通知事项,并跟踪和督促客户按照通知 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事项。

推荐人应该保持与客户持续联系,当客户通讯方式变更时,提醒 客户及时向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确保客户通知、联系方式的畅通。

第九条债务追偿

推荐人应该在债务追偿工作中积极协助证券营业部和融资融券 部督促客户及时偿还所负债务或启动法律程序开展债务追索。

第三章推荐人的确定

第十条推荐人由证券营业部在符合条件的员工中选定,并报融 资融券部备案。

第十一条推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营业部客户服务人员(仅限管理服务人员);

(二)

具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

通过公司组织的推荐人资格考试。

第四章推荐人持续管理

第十二条客户的推荐人应当保持稳定,必要时经证券营业部申 请、融资融券部同意,可以变更客户推荐人。

客户的推荐人变更后,原推荐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业务移交给新推 荐人。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对推荐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根据检 查情况,认为推荐人不能胜任相关工作时,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人 资格。检查内容包括:

(一) 对客户征信(包括持续征信)的质量;

(二) 对客户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包括持续教育)的质量;

(三) 保持客户联系方式持续畅通的情况;

(四) 客户通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质量,督促客户及时完成相 关通知

事项的情况和质量;

(五) 所推荐客户的履约记录情况;

(六) 所推荐客户的净收益情况,包括手续费、融资利息、融 券费用、固定额度占用费及其它管理费用;

(七) 参加后续教育情况;

(八) 公司确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推荐人进行警告:

(一) 半年内发生一起客户违约的;

(二) 被公司警告纪律处分的。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推荐人资格半年: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警告的;

(二) 被公司记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人业务资格:

(一) 推荐人资格暂停期满,半年内未申请并获得资格的;

(二) 推荐人资格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被暂停的;

(三) 被公司留司查看纪律处分的;

(四) 证券业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第十七条推荐人被暂停或取消推荐人资格的,证券营业部应当 在该推荐人被暂停或取消资格当日将其推荐的客户变更为其他推荐 人,如证券营业部无其它推荐人,由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被取消推荐人业务资格的员工一年内不得担任推荐人。

第十九条员工被取消推荐人业务资格期满后,必须重新通过公 司组织的

推荐人资格考试才能被证券营业部重新确定为推荐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融资融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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