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宣伟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参考公司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情况决定和调整。
第三条 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应当是公司自有或者合法获得的资金和证券。严格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及时向信用业务总部反映客户需求的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管理,对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及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负责汇总分析客户融资融券需求,向财务总部提交客户融资融券需求申请。
第七条 可融券源分为自营部门提供和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两类。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根据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要求,向信用业务总部提供可供融出的证券。
第八条 财务总部负责对信用业务总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的资金准备,根据结算托管总部每日提供的净交收额进行资金划转。
第九条 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三章 自有资金头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融资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一条 财务总部在对公司资金头寸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未来融资融券业务可用资金头寸的测算和安排,并针对有关情况及时与信用业务总部沟通。
第十二条 财务总部应保持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总量不低于客户融资总规模。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可即时变现资产等。
第十三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客户最大融资规模实施参数控制,保证实际融资业务规模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范围内。
第十四条 资金调拨流程:
(一) 信用业务总部资券管理岗资券管理岗于T日9:00之前根据T-1日交易的交收金额向财务总部提交《融资融券资金付款单》;
(二) 财务总部做好融资专用账户所需资金准备,并于T日9:00根据T-1日交易的交收情况,于T日15:00前完成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划款;
(三) 结算托管总部于T日15:30前查询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和T日预交收数据,将需要补足的T-1日交易的交收资金和T日预交收额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款,同时提示财务总部从融资专用资金帐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款,避免信用交易的相关品种证券出现待交收;
(四) 结算托管总部于T日16:00前完成T-1日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四章 自有证券头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融券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六条 公司向客户融出的证券仅限于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持有未解除限售股份不可作为券源转入融券专用账户,也不可向客户融出。
第十八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客户最大融券规模实施参数控制,保证实际融券业务规模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范围内。
第十九条 (一)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券源转入操作流程:
1、信用业务总部资券管理岗汇总营业部客户融券需求后,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提交财务总部,供财务总部作为券源安排的参考;
2、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根据申请,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3、结算托管总部负责相应证券的清算交收;
(二)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券源划出操作流程:
1、券源划出可以由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申请将券源从融券专户划回公司自营账户,信用业务总部资券管理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经财务总部审核通过后,提交自营部门执行券源划转;
2、券源划出可以由自营部门根据证券投资业务规划,申请将券源从融券专户划回公司自营账户,自营部门相关岗位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自营部门发起)》,经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审核通过后,提交自营部门执行券源划转;
3、结算托管总部负责相应证券的清算交收;
4、自营部门在确认券源划转成功后通知信用业务总部,并报财务总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一)信用业务总部购买券源的,券源转入操作流程:
1、信用业务总部交易创新应用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经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进行券源划转;
2、财务总部负责相关财务核算;
3、结算托管总部负责相应证券的清算交收;
(二)信用业务总部购买券源的,券源划出操作流程:
1、券源划出由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业务开展情况将券源从融券专户划回公司自营账户,信用业务总部交易创新应用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经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执行券源划转;
2、财务总部负责相关财务核算;
3、结算托管总部负责相应证券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一条 融券券源划入融券专用账户后,在未向客户融出前发生权益类业务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 产生现金类权益时,由结算托管总部于现金权益到账日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转到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再由财务总部将该部分资金划归自营部门,并相应调整系统内融资专用账户资金余额;
(二) 产生证券类权益时,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自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数据计增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余量。自营部门申请将证券权益划回公司自营账户的,申请经信用业务总部审核确认后,自营部门执行相应的证券划转;
(三)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或者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自营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本部门计划决定行使该类权益的,自营部门应在股权登
记日前向信用业务总部提出券源划出申请,信用业务总部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自营部门于登记日14:30前完成券源划转。
第二十二条 余券划转操作流程:
(一) 信用业务总部于每日查询当日余券情况,在14:30前在融资融券系统中进行相应批量余券划转操作;
(二) 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完成余券划转的相应清算和交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财务总部、自营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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