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1 07:13:30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祖辛)

**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2

第三章 业务管理 ........................................ 8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9

第五章 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 11

第六章 业务操作规范 ................................... 12

第七章 内控管理 ....................................... 16

第八章 利益分配及考核 .................................. 18

第九章 罚 则 ......................................... 19

第十章 附 则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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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管理办法

**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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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公司成立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决策。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副主任委员。合规总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及自有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决定和调整客户准入条件;

(二) 决定和调整营业部的选择标准;

(三) 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及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重要业务参数;

(四) 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相关利率和费率;

(五) 决定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

(六) 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

(七) 确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

(八) 提出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方案;

(九) 其他事项。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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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设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为:

(一) 拟定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融资融券合同;

(二) 拟定保证金比例;拟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拟定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及其它业务参数;

(三) 拟定融资融券收费策略及标准;按照研究部门提供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四) 及时公告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业务参数并执行;

(五) 拟定客户准入条件和营业部的选择标准;

(六) 组织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并提交信用评估报告,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七)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资产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现有规模及财务状况等情况审核客户的授信额度并提交授信报告;

(八) 根据反洗钱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发现可疑交易,及时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履行信息隔离相关职责;

(九) 签署并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保管融资融券合同文本;

(十) 审核客户信用账户的开户、销户及账户信息变更等账户类业务;

(十一)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十二) 负责逐日盯市;发送补仓平仓等各类通知与提示;

(十三) 拟定平仓预案并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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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的培训、督导及业务检查;参与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人员的考核;

(十五) 组织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处理客户投诉及纠纷;

(十六)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送;编制及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日常报表;撰写融资融券业务报告;

(十七) 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及管理系统营业部用户的权限审批及参数维护;

(十八) 提出并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管理系统功能需求;

(十九) 拟定融券券源需求,提出公司自有券源划拨申请;

(二十)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影像资料的保管;

(二十一)

(二十二)

负责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协调融资融券业务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条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管下,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具体负责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签约、开户及销户、收取保证金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约客户进行资产追索。具体职责如下:

(一) 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

(二) 收集并审核客户征信材料;

(三) 根据反洗钱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

(四) 指定专人向客户揭示风险,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及合同条款;

(五) 受理客户信用账户的开户、信息变更及销户等相关业务并保管客户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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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理客户融资融券额度申请及交易委托等;

(七) 协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就补仓与强制平仓等事项通知客户;

(八) 及时在营业场所张贴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息、业务参数及公告;

(九) 开展投资者教育及市场推广、客户服务;处理客户投诉及纠纷;

(十) 负责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第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稽核、自有资金管理、研究、经纪业务运营、销售交易、机构业务、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依本办法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以及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二) 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三) 组织实施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制度;

(四) 建立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

(五) 审核保证金比例、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等重要业务参数;

(六) 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及客户保证金比例变更申请;

(七) 审核平仓预案并督促检查强制平仓执行情况;

(八) 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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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九) 将融券品种及数量纳入自营证券的监控体系进行监控管理;

(十) 协助融资融券部和相关营业部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十一) 评估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状况,并向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第十四条 自有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中自有资金的划付;负责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并做好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经纪业务运营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及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资金的交收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客户交易类资金和证券的存管对账;负责最低备付金、结算互保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部门主要职责为:评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对长期停牌股票提供估值方法;针对基本面或行业面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向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做特别风险揭示等。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管理系统、风险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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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销售交易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客户营销、客户回访及客户服务;协助融资融券部开展投资者教育、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等。

第十九条 机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客户营销、客户服务等。

第二十条 自有证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自有融出证券及其权益的管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公司经营层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确定的规模内,公司授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证券市场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及公司资金及证券状况提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经营层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单个客户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实行分级审批机制。由融资融券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授信管理委员会对客户授信额度分级审批。授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对授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证券市场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相关业务参数确定及调整方案,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授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交易所公告、研究所及合规与风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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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及时调整客户保证金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等相关业务参数。

上述业务参数的制定均需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和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及调整方案,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折算率的调整须有研究部门提供的评估意见。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交易所公告、研究所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等及时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折算率。

上述证券范围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及阀值,经授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风险控制指标及阀值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拟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收费策略、融资(券)基准利(费)率及其它费用的收取标准,报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上海)”及“**证券融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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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证券账户(深圳)”。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拟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上述账户由经纪业务运营部门负责开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上海)”及“**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深圳)”。

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上述账户由经纪业务运营部门负责开立。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上海)”、“**证券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上海)”和“**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深圳)”,“信用交易资金担保交收账户(上海)”、“信用交易资金非担保交收账户(上海)”和“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深圳)”、“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深圳)”。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上述账户由经纪业务运营部门负责开立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以公司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融出的自有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开立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以公司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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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本账户由经纪业务运营部门负责开立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上海)”和“信用证券账户(深圳)”。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为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须向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

“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须严格按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客户开立的“信用资金台账”与“信用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及“普通证券账户”应当符合真实性、一致性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客户应在存管银行开立实名制的“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五章 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自有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筹措和管理。公司自有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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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及业务需求,统筹安排资金,确保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拟定融出证券券源需求。自有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自有融出证券及其权益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时,应将融出的资金划转至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开展融券业务时,应将拟融出的证券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公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另行制定转融资融入资金及转融券融入证券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十一条 营业部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须按公司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对客户进行资格初审。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负责收集客户的征信材料,保证客户征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四十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征信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客户资产状况、信用等级、市场情况及公司财务状况等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十五条 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签署《融资融券业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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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及《融资融券合同》等相关文件。

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等相关文件前,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并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以上过程须留痕。

第四十六条 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应按公司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台账、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中的基本信息必须一致。

第四十七条 客户应当签署信用资金三方存管协议。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征信、签约及开户,自然人客户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人客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办理。

第四十九条 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须先交存资金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条 客户提交的保证金应为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及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五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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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利息、费用、额度占用费、权益补偿款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交易逐日盯市制度。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公司向客户发送补仓通知,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如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升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公司禁止客户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公司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同时禁止客户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如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升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

相关的通知内容及强制平仓操作须留痕。

第五十四条 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在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表决权时,应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客户意愿代表客户依法行使权利。

如客户需要行使 “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或“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等权利时,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公司根据中登公司发放的权益数据相应变更各系统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数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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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根据中登公司发放的权益数据相应变更各系统中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中资金余额,并通知存管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五十六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相关权益处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客户每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除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展期。

第五十八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或融券标的证券发生暂停交易、预定终止交易、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调出融券标的范围等情形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担保证券和标的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对其范围及折算率作相应调整。标的证券及担保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司法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应当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将剩余资金(证券)划转到客户的普通资金(证券)账户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协助办理。

第六十一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相关权利人可向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偿还公司债务后,可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入客户普通资金(证券)账户内,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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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极端事件的处理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其它主管机关的要求,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告制度,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七章 内控管理

第六十四条 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经公司批准,严禁营业部未经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禁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设置融资融券专岗,专岗人员须符合任职条件。

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只有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方可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客户征信制度,根据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情况、诚信记录及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认识程度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征信及信用评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客户信用动态评价体系,根据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情况的变化及履约情况等因素,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实行黑名单制度,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客户资产情况、信用等级、市场情况及公司财务状况对客户进行授信。

客户征信及授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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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等文本由公司总部统一制订、印刷及签署,其内容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包含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必备条款。

第七十一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的开立、变更及销户由营业部受理,公司总部审核批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公司应及时发送补仓或平仓通知并按规定方式留痕。

第七十三条 客户未按约定及时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时,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

第七十四条 强制平仓指令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七十五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平仓预案并监督检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强制平仓执行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补仓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及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业务参数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并按规定及时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严格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建立风险实时监控系统,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风险揭示和预警提示。风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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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会计核算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稽核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稽核并出具相关稽核报告。合规稽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的统计,真实、准确、完整的向监管部门、交易所及自律组织报送。

第八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定期向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经营层提交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 营业部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保管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征信材料及客户账户类资料等客户资料。

第八章 利益分配及考核

第八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佣金收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利差作为营业部的营业收入,归营业部所有。

第八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收取的融资融券利息(费用)及其它费用作为公司总部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归公司总部所有。

第八十八条 融资融券专岗人员、客户经理的考核奖励按营业部现行考核奖励办法执行;公司将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客户投诉、客户纠纷及坏账等情形,纳入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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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罚 则

第八十九条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证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或调离岗位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 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二) 借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名义贬低竞争对手,恶意争抢客户。承诺或夸大融资融券业务的收益,以招揽客户。

(三) 为不符合融资融券准入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的;

(四) 未按公司规定严格审查客户征信材料,致使客户提供的征信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五) 未按公司规定严格审核客户担保物,致使公司接受不符合规定的担保物的;

(六) 私下接受及全权代理客户办理信用账户开户及销户、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清密、委托买卖、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提交及提取担保物、挂失与解挂、冻结与解冻、客户资料修改、开通客户交易委托权限、变更存管银行等事项的;

(七) 未按公司规定为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擅自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保证金比例或为客户授信的;

(八) 未按规定对有关业务进行实时复核、审核及审批,违反权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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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一人同时拥有不兼容的操作权限的;

(九) 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承诺保本或收益的,或与客户约定收益分成的;

(十) 在客户签署合同前,未按规定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合同条款、风险揭示书等内容,未按规定对讲解过程留痕的;

(十一) 未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向客户公告担保证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信息及其变动的;

(十二) 未按规定及时对补仓客户、平仓客户发送补仓通知、平仓通知或未按规定留痕的;

(十三) 未按规定对须强制平仓的客户进行强制平仓的;

(十四)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业务审批单等有关文件资料,造成遗失、损毁的;隐匿、伪造、篡改融资融券客户资料的;

(十五) 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差错,未及时报告,擅自处理并掩盖事实真相的;

(十六) 传播或编造虚假信息,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诱使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

(十七) 未按规定标准及时设置、调整融资融券业务参数、系统参数的;

(十八) 违反规定领用、保管和使用融资融券业务重要空白业务凭证、业务用章的;

(十九) 有其他违反融资融券业务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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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管理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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