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分析报告范文(通用5篇)

更新时间:2024-03-09 13:43:3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霍懋征)

可行性分析报告范文(通用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务、住建、卫生健康、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视情况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能力和条件,适时依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调整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批准、登记、未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进入保护区;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六)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六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八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四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污染地下水源的人工回灌作业。

第二十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四)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五)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

(六)禁止设置油库;

(七)禁止建立墓地;

(八)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四)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四)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建设地下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水位下降。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生态环境、水务、

住建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供水水质负责,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的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行为,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库和入河(库)排污口,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牵头划定并管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禁养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等。

第三十二条县区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建设和保护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保护市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依法查处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定期监测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公布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牧业生产、畜牧结构调整,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指导畜禽养殖业开展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第三十六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农药、化肥施用和农业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十七条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发展和利用规划,保护管理涵养林、植被及湿地,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植被及湿地的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或者有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潜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建设和完善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立、维护公路、铁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的警示标志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

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9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是一家国有经济性质的注册企业。公司于1992年成立后,根据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

总公司在牢固树立服务第一、效率第一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各项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进取因素,不断吸引全社会的科技人才和投资者加盟,为共同建设和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懈的努力。随着总公司“大招商、招大商”战略目标的整体推进,在开发区组建一个机动车辆管理机构,有效的实施人员与车辆的管理,已经成为促进当前开发区迅速发展壮大的迫切需要。

一、组建交安委的必要性

1、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现有各类型机动车辆__余辆,驾驶人员__余人,根据二期扩建规划,预计到明年底机动车辆将增加到__余辆,机动车驾驶人员也将增加到__余人。

2、已经和即将进驻开发区的外地的,以及在其他交安委上户的机动车辆和人员,由于异地车辆审验、工作联系等方面的繁琐和不便,待开发区交安委组建后,必将有一批机动车辆和人员转入管理。

3、高新技术开发区位于太原市南部学府街,地理位置十分突出。在开发区四周又云集着各类大中型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加之长风大街的开通,东西南北,四通八达,车流量较之以往成倍增加,具有良好的组建条件和管理环境。

二、交安委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规模

1.管理名称及法人

1.1管理名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交通管理安全委员会

1.2隶属单位: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1.3法人代表:__

1.4负责人:__

2.组织机构:

2.1主任:1人

2.2内勤:1人(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档案管理〕

2.3车管员:2人

2.4安全管理:1人

3.管理办法

3.1主任由总公司选派一名具有多年交通管理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3.2其他所需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3制定岗位实施细则,严格各项管理规定。

3.4实行年度测评、奖优罚劣、竞争上岗,采取末位淘汰的新机制。

4.办公地址:鉴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极佳投资环境,场址选择在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为最优方案。

三、经济分析:

1.市场前景

1.1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处于全市结构调整、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一个十分时期,开发区机动车辆与

驾驶人员增长较快,要求简便快捷的管理需求量较大。

1.2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尚无具有必须规模,且又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交通管理机构。总公司交安委的组建成立,依托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过先进合理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必将对开发区驾驶人员以及各类型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的管理,具有稳定的管理基础。

1.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车的普及,经过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意识与管理服务质量,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良好的服务,树立诚实可信的管理形象,必将吸引周边地区一大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入户挂靠。逐步拓展管理范围。

2.资金来源

2.1申请国家预算内拨款

2.2向国内各大银行及财政信托公司贷款

2.3自筹组建初期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__万

3.费用估算:先期投资年费用约__万余元

其中:场地租赁费:

__元

办公设备:__元

人员费用:编制定员5人,年平均工资__元,年工资总费用为__元

其他费用:__元

4.效益估算

4.1目前开发区现有车辆__辆,单车年管理费__元,年收益__元。

4.2随着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预测在明年底前将吸纳各类转户迁移机动车辆__余辆,年收益__万元。

4.3随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服务意识的增强,高效便捷的管理手段,必将吸引众多零散和家用私车车主的入户挂靠,在极大便利广大群众购车上户的同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无法估算。

综上所述,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交安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依托开发区组建交安委具有明显的优势,投资利润率较高,有必须的抗风险本事,在管理上是可行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交安委组建后,对开发区和社会都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项目概况

项目拟取名为“莎络”,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合肥政治经济繁华地带,店面总面积为:720平方米,店面主体建筑为2层。原店一层为大厅、吧台、厨房、仓库并设有两个大型包厢;二层设有7个中型包厢。原店包厢数为9间。投资计划前期投资费用预计为70万人民币,其中35万用于店面整体转让费用,20万用于前期整改装修费用,15万用于酒楼周转资金。前期先对大厅、一层2个大型包厢进行整体装修,后期再视营业状况在不影

响日常营业的情况下用投资回报款项对二层包厢进行逐个装修。包厢按合肥餐饮中高档次进行装修。目标成为合肥市主要的西餐厅之一。

二、“莎络”西餐厅风格

“莎络”西餐厅作为一个典型的法式西餐厅,整个餐厅充满法国特有的文化元素,浪漫的氛围,优雅舒适的环境,高雅的文化艺术,温馨的感觉弥漫着整个餐厅。餐厅的建筑是具有复古色彩、体现法国风情的巴洛克式建筑,自由的外形、富丽的装饰和雕刻、强烈的色彩将我们带入到18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室内装修大胆采用高贵典雅的金黄色,四周悬挂着大型的水晶吊灯,周围墙壁上悬挂着具有欧洲风情的画图,增加餐厅的艺术气息。还运用一些欧洲建筑的典型元素,诸如拱券、铸铁花、扶壁、罗马柱等来构成室内的欧洲古典风情。

三、餐厅人员配置

1.办公室经理: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

2.财务主管:1人

3.库房经理:2人

4.管理人员:设管理人员五人,每人分管六台客人。

5.高档接待人员:20人

6.餐桌服务员:40人

7.迎宾员:5人,门口两人,正厅两人,吧台处一人.

8.收银员:2人

9.吧台服务员:2人

10.保安:6人

11.厨师:8人,法式面包师2人,法式菜肴厨师2人,中餐厨师2人,意式厨师2人。

12.外送人员:4人

13.清洁工:8人

四、菜单设计:见附件

五、宏观分析

(一)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素有“民以食为天”的传统,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一直在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餐饮业也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与此同时,我国餐饮业发展的质量和内涵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行业的经营领域和市场空间不断拓展,经营档次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业态日趋丰富,投资主体和消费需求多元化的特点更加突出,网店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餐饮市场更加繁荣,消费的个性化和特色化趋势更加明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餐饮业的规模从五十年代初的14.1亿元到八十年代初突破100亿元,到1994年首次突破1000亿元。此后,餐饮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连续近20年保持接近20%的增长速度。2007年全国餐饮业零售额达到__亿元,同比增长19.4%,比2006年同期增幅高出3个百分点;2008年餐饮业

零售额达到__亿元,同比增长24.7%,比2007年增幅高出5.3个百分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为15.8%,继续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通过以上数据看出,我国餐饮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仍以17%左右的速度增长,整个餐饮市场发展状态良好,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加强。

(二)餐饮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问题

在上个世纪末期,中国的餐饮业已出现一些巨大变化,比如快餐和休闲餐饮的兴起,西式快餐大举占领中国餐饮市场,西餐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虽然传统餐饮和烹饪受到极大挑战,但仍占据着主要餐饮消费市场。中国的餐饮业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又面临着前所有未有的挑战。

1、行业竞争激烈

餐饮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尤其是高星级大饭店受到来自社会餐饮低成本、低价格、大众化的冲击。这种竞争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以创新的意识,扬长

避短,凭借自己的特色占据市场。西餐近年来不断冲击中国传统的中式餐厅,受到城市年轻人的追捧,其优雅的环境、独特的口味、周到的服务给顾客另一种消费体验。

2、餐饮经营方式落后

虽然国内有很多不同规模的餐厅,但是有特色的餐厅屈指可数,这种千遍一律的消费环境对顾客缺乏吸引力。消费的个性化和特色化要求餐饮企业应把注意力放在顾客的心思和口味,企业

只有以独具特色的经营才能脱颖而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西餐厅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算是比较新颖的事物,很容易勾起顾客的消费欲望。而且,在当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更偏向于在很优雅很休闲的西餐厅里消费。

六、微观分析

(一)合肥餐饮业发展状况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给合肥餐饮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目前,合肥市已有餐饮门点1.3万余家。其中,大中型餐饮企业150余家,星级酒店120余家,年增长约18%。2023年,全市餐饮业实现了营业额87.92亿元,连续保持近20%的增长率,增幅位居全市各行业前列。

不仅规模上突飞猛进,该市的餐饮结构、餐饮品牌和品牌企业也取得了飞快发展。全市形成了以徽菜为主导,其他菜系不断跟进的经营格局。据统计,全市以徽菜为主的酒店、餐饮企业约占总数的一半,以品牌徽菜和传统徽菜为特色的大型餐饮企业每年以数万平方米的速度发展。餐饮企业的品牌建设也在不断跟进,目前全市餐饮品牌企业达50多家,地方特色美食街区已达20多个,西餐厅的发展速度很快,据不完全统计,西餐厅已达90多家。

(二)合肥西餐厅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合肥市的西餐厅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受到年轻人的热烈追捧,西餐厅占据的市场不断扩大。合肥很多知名的

饭店里内含西餐厅,一般档次比较高,消费水平也比较高。一般来说,合肥市的西餐厅以中高档居多,消费水平约60~90元之间,比较符合大多数年轻人的消费水平。

为了制造和使用方便,将一个圆形的活动房平均分成为偶数的角块。(每一顶由八角、十角或更多角)。这样,只需用一套模具,就可以制出无数角块。即解决了模具大型化问题,也为使用、搬运、组装创造了方便条件。

一、市场前景;

由于本专利产品的易拆装和搬运方便的特点。以及防水、防腐、耐用、保温等优势,所以具有广阔的市场。可用于旅游、野外作业、防震救灾、小型室内运动场等项目使用。

1、适用于旅游行业:我国具有众多旅游景点,有些著名旅游景点不能建造大型宾馆和饭店。如果采用该产品,就可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季节性强的景点,该产品就更能显示优点。因为旺季可以快速搭建圆形活动房。淡季可以拆装或者调运到其他地方使用。海滨、森林、名山、大川,专题公园、度假村等等都可采用本专利产品。

2、适用于野外作业,尤其适于开发西部使用。我国正处在开发西部的热潮之中。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等大型工程,解决工人住宿是个大问题,如果采用本产品,可以见效快、造价低的改善工作人员的居住环境。青藏高原的永冻土层是建筑业的禁地!如果采用本产品,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因为它重量轻、保温

好、传热系数低。铁路、石油、水利、电力等野外作业行业都很适用本专利产品。当然,我国的游牧民族也非常需要本产品。解放军驻守边防线上,本产品也是很合适的。本产品还十分方便的安装太阳能采集板,因为它的顶部是圆锥面。

3、防震救灾的使用:现在救灾采用的是帆布帐篷,它的缺点很多,主要是渗水、易潮、不经风吹日晒,搭建时需要先搭钢架。而圆形活动房就方便多了。它本身的外壳就具有自身支撑力量。雨水不渗漏,风吹不晃动。每片角块的四周边上留有装配孔,只要将紧固螺丝穿过二个装配孔紧固好即可。如果遇上抢救水灾本产品可以组装成一艘小船,有救命之重大作用。圆形活动房在地面上使用时是将八个角块相连结后,固定在地面上。如果需要,可将八块角块先分为二个部分,每部分四个角块,再将原先与地面连结部分互相连结,就组成了一艘小船,该船中间宽,二头尖。小船的承重量大,塑料材料具有本身轻的优点。世界上需要救灾的地方不少,本产品具有很大的国际市场。本专利希望得到帮助,申请国际专利,占领世界市场。

4、适用小型体育活动场馆使用:有些体育活动,不宜在室外进行,例如乒乓球、羽毛球、保龄球、健身房、游泳馆等。我国正处于全民健身和迎奥运的大好时光。可是我们的室内体育活动场所太少了。我们可以将圆形活动房一分为二,以直径为宽度,长度可以按需要加长。以二个半圆形活动房为二个边端,将剖面延长即可。这样可以造出无数个小型室内运动场,它可以极大提

高我国的体育运动水平。

本产品可以根据需要制造成为透明体,当有阳光时,室内活动采光极好,可以以自然光进行体育活动,又可以节约大量能源。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本产品做为温室使用。它比塑料薄膜保温性好,面且不怕刮风。

5、做度假村使用:以上几种使用方式,稍加组合,便可可组成度假村。以直径四米为基本型,面积约十二平方米。适宜小家庭或每间三至四人居住。度假村的客房大部分可以采用此类型。大型的可做室内体育馆或商贸中心使用。通过以上说明,我们可以相信,本专利产品的性能良好,市场前景广阔,而且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并具有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本产品的不足之处:

塑料产品虽然有很多优点,但是做房屋使用,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它不耐高温,易变形。它适应温度范围在50°至负30°,这也是能满足人们居住和生活的温度。所以本产品能满足人们使用。在低温度使用时,人们需要取暖,一般采用炉子和烟囱。为了满足取暖需要我们采取了制造金属顶盖的方法。圆形活动房中心顶部留有直径0.4米的孔,即可通风使用也可通过烟囱。烟囱的热经过金属盖时被分散,不会将温度直接传递到塑料部分。

其次,塑料由于防水好,这是它的巨大优点。但是,用在住房时,它会表现的闷气,即透气性不好。为此,我们设计时,每个角块都可以设置门和窗户。一间房子,一个门即可,窗户可以

根据需要,多用或少用。这样即解决了通风问题又便于更好观景,可多方位观察室外。如果躺在床上,夜晚可以看到天上的星星和月亮,那是多么美好意境,我们的圆形活动就可以做到。

二、生产方式:

1、小规模生产:以手工加工为主,投资人民币二十万元。制造二百套产品,每套成本一千元,如果销价每套二千元,则可获利一千元。主要投资用在采购原料和加工费用。

2、中型规模生产:投入人民币二百万元,购置简单设备和原料,制造简单模具。中速度生产,如果销量好,可以加班或增加设备生产。

3、大规模生产:需要人民币五百万元,采用进口设备和原料,高质量、高速度生产。

4、适用的行业:塑料加工业、塑钢门窗厂、建材行业、解放军装备部等有创新的单位。

三、合作方式

1、卖断专利:人民币二十万元。

2、合作入股:人民币三十万元。

3、争取支持:申请国际专利。

4、为大单位做专利发明工作:每年保证一至三项专利。要求年薪十万元以上。现有专利二项,待审请三项。都极有推广价值。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

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

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

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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