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发(作者:金史)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0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一条:“伪造地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的处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销毁地质资料,处10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没收、销毁地质资料,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3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古生物化石的处罚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毁的,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一般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4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一般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尚未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5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以下罚款。危害后果的。严重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元以下罚款。重大危害后果的。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拟设林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申请,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申请设立国有林场时,应当附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和国有林地权属证明。对擅自变更国有林场”(苗圃)的区界或者改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变其隶属关系的处罚、批准。国有林场的区界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完整和稳定,不得擅自分割和变更。调整行政区划时,应当避免将同一国有林场划两个以上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的处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擅自变更国有林场边界10亩以下。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擅自变更国有林场边界10亩以上50亩以下。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擅自变更国有林场边界50亩以上或者改变其责令改正并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隶属关系的。一般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严重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的。一般8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的处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严重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非法所得不足10万元。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标准9【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续的处罚证。”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10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0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2.【部门规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第二十四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3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轻微经责令在60日内汇交。不予行政处罚。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严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经责令逾期不汇交、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11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续的处罚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1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本的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序号事项名称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法定依据【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程度轻微一般违法情节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3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轻微【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处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14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严重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15【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可证制度的处罚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一般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的。三万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较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以下的。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6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17【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对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处罚正为止:(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轻微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不予行政处罚。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一般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18【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对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订)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米的处罚正为止:(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轻微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纠正的。一般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19【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订)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措施的处罚正为止:(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轻微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向社会通报。轻微【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社会公开的处罚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20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21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三率指标低于设计要可处相当于矿石损失10%以下的罚款。求5%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三率指标低可处相当于矿石损失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于设计要求5%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三率指标低可处相当于矿石损失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于设计要求5%以上)。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般严重轻微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22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轻微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新造林任务的处罚6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经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仍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23严重经责令拒不完成造林任务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一般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证明的木材数量5立方米以下的。以下罚款。24【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号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证明的木材的处罚倍以下的罚款。”较重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证明的木材数量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严重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证明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罚款。25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其他政策文件】《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轻微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亩以下或一般林地2亩以下,并能够主动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亩以上3亩以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下或一般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二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3亩以上或一般林地5亩以上。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下的罚款。261.【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271.【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包含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对伪造、变造、涂改林登记证明)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罚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行政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情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节较重的。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严重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情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处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节严重的。下罚款。28【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 2002年7月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对擅自进入国有林场第二十八条:“未经国有林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林场进行养蜂、狩猎、(苗圃)进行养蜂、狩采集、放牧等活动。”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的处罚牧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一般未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 1-3 倍的树木。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29【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对非法采挖树木的处罚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般【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30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的处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砍树名木的处罚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31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541号修改)第五十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林木、林地的经营单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宣传标志的处罚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3【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541号修改)第五十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处罚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541号修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险区活动的处罚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35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68号)第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围内用火的处罚(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3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政处罚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给予警告,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2百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37【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母树上采种的处罚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般较重严重经责令停止采种行为。经责令不停止采种行为,情节较重的。经责令不停止采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整改,情节较轻的。38【部门规章】《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5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2017年12月国家林业局令第49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对违反规定开展林木转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整改,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通报。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9【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对应当送审地图样本而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未送审的处罚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一般【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定的处罚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40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轻微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的处罚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41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30号,2008年11月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在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的。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2较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但未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在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的。有关责任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防火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并未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不予行政处罚。果。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行政法规】《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设施的处罚2000元以下的罚款。”43一般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处罚裁量标准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4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处罚【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45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建设单位未对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处罚【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6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7【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省政府令第106号,2004年10月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一)放牧、割、割草、砍柴、狩猎的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处罚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未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情节较重的。严重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放牧、割草、砍柴、狩猎致使森林、林木受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到严重毁坏,情节严重的。款。情节较轻,未引起火灾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48【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省政府令第106号,2004年10月省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携带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火种、烧荒、烧纸、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二)携带火种炊的处罚、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般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49对在封山育林区内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省政府令第106号,2004年10月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移动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微情节较轻,未造成森林林木损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0【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省政府令第106号,2004年10月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对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采石、采沙、取土、开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矿的处罚款。”一般情节较重,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情节严重,造成森林、林木严重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或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五、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般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或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或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或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52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国务院令第213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653号修改)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罚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一般【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推广、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下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3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严重推广、销售的林木种子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上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54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一般【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30号,2008年11月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主动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较重经责令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般【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30号,2008年11月国务院令第542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原防火责任制的草原上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的生产经营等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罚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5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56【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对违反种子进出口相关第六十一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规定的处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一般1.【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研究成果副本的。”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二)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7较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采集标本、化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从事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万元采矿、取土、爆破活动;修建与地质遗迹保以下罚款;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修建与地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情节较重的。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采集标本、化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从事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采矿、取土、爆破活动;修建与地质遗迹保下罚款;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修建与地质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情节严重的。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8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对伪造、涂改、买卖、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章、标志、封识的处罚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责令纠正,并处5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涂改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较重责令纠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罚款;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识的。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严重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责令纠正,可以处1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调运持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证书载明数量低于实物数量30%以下,未发现疫情的。按要求在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试种期满,未经认可而分散种植,未发现疫情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检疫用于生产,未发现疫情的。调运持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证书载明数量在实物数量的30%以上,未发现疫情的。不在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擅自改变确认的隔离试种地的条件,达不到隔离要求,或者隔离试种时间未达到要求,尚未发现疫情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检疫用于生产,发现疫情,经及时处理,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在未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擅自生产植物、植物产品,且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经处理达到检疫要求的。无植物检疫证书,检疫检查发现疫情,能及时处理,未造疫情扩散的。不在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擅自改变确认的隔离试种地的条件,达不到隔离要求,或者隔离试种时间未达到要求,发现疫情,经处理达到检疫要求的。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在未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擅自生产植物、植物产品,且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经处理达到检疫要求的。处罚裁量标准一般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对未调运、隔离试种或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产品的处罚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50元1000元的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59较重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至1500元的罚款;责令改变用途;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严重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变用途;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60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未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变用途;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发现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经及时处理,达责令纠正,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责到检疫要求的。令改变用途;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经及时控制处理,达到检疫要求的。责令纠正,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变用途;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61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疫情面积20亩以下。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较重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疫情面积20—50亩。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严重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疫情面积50亩以上。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62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擅自围垦、填埋、占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途的处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较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排放湿地蓄系的处罚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3较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放牧、烧荒违法行为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林木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对违法放牧、烧荒、砍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法放牧、烧荒伐林木的处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较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放牧、烧荒违法行为者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林木处砍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放牧、烧荒违法行为者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林木处砍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6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对违规捡拾、破坏鸟卵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规捡拾、破坏的处罚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对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破坏鱼类等水生处罚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67【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对擅自移动、破坏湿地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移动、破坏施的处罚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一般【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六条:“违对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施的处罚严重经责令采取补救、恢复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68经责令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69【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的处罚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0【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令第30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注销手续的处罚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7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目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进行备案的处罚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2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从事选(洗)矿生产的处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罚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补办相关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标准73对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7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对收购、销售无合法采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的矿产品的处罚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不予行政处罚。75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治理达不到要求,情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节较重的。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严重经责令未在限期内治理,情节严重的。76【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10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亩以下的。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10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亩以上的。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77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78【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七条:“违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内施放药物的处罚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一般【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罚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79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非法狩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予以吊销,处二千没有猎获物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狩猎、猎捕国家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的处罚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非法狩猎、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有猎获物的。的予以吊销,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0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非法狩猎、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的予以吊销,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猎获物的,情节较重的。罚款。较重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非法狩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予以吊销,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有猎获物的,情节较重的。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非法狩猎、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的予以吊销,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猎获物的,情节严重的。罚款。严重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非法狩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予以吊销,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有猎获物的,情节严重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涉案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裁量标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1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发布,2018年1月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处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人工繁育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3.【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涉案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人工繁育动物和违法所得。涉案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严重涉案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人工繁育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82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对非法出售、收购、运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处罚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83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出售、利用、运输非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处罚(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84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85对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发布,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函[1992]13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86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轻微对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停止破坏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87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千元至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两千元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88较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严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89较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严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90严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1【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原植被的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事项名称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处罚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92【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植被,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破坏草原植被,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3【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拆除,恢复草原植被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草原植被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94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95【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对伪造、变造、买卖、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般【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来源的林木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不足五立方米或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下的者幼树不足三百株;珍贵树木不足零点五立罚款。方米或者一株。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百株以上不足七百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二株;珍贵树木零点五立方米以上一点五立方倍以下的罚款。米以下或者二到三株。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十五立方米以上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二倍以上三或者幼树七百株以上;珍贵树木一点五立方倍以下的罚款。米以上或者四株以上。造成林木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96较重严重97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69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活动,造成林木、林地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毁坏的处罚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林木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对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处罚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98【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理。”一般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理。药物的。99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发布,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0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发布,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围海)造田的处罚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般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01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发布,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不得侵占、毁坏。”、设施的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对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毁坏轻微,可以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复的。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对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毁坏较重,无法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3000元以复的。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的处罚(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02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03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68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的处罚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04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处罚裁量标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105【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改)第四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106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一般【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改)第五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野外用火的处罚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7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108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9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0【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的处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汇交。不予行政处罚。111【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的处罚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严重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交的。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般【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对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信息数据的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2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13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微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4【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理信息,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露国家秘密的。销测绘资质证书。严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理信息,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115116【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一般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117【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施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8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119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轻微【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20对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11月通过)第十二条:“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以及参考点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禁止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或者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国家水准原点的有关宣传、保护工作。”第五十二条:“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以及参考点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的;(二)实施采掘、爆破的;(三)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或者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给予警告。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7号)第对新建测量标志不符合十八条:“对新建测量标志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位重新按照规定改建;拒不执行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罚设单位承担。”轻微经责令重新按照规定改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拒不执行的。测绘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序号事项名称对无测绘工作证件或者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明,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接受负责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人员查验,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擅自拆迁部门专用测量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测量标志和设有测量标志建筑物迁建费的行政处罚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测绘工作证件或者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明,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接受负责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人员查验的,由县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3【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未备案的处罚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轻微一般严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相关设备。124【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罚究刑事责任。”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行勘查工作的处罚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25一般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或者试采的处罚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6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严重一般127【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重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逾期不恢复的。处罚裁量标准128【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志的处罚下的罚款。”一般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恢复,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29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30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13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理的处罚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一般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的。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责令逾期不治理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予行政处罚。严重轻微【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对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者地质灾害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132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3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轻微【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对侵占、损毁、损坏地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者采取补救措施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34一般严重轻微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9的处罚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首次被发现;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行政不予行政处罚。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一般经责令限期不改正;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化石集中产地外的其他区域违法发掘的。135经责令限期不改正;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严重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节严重的。准发掘的决定。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微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石的。一般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石,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保护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下罚款。136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严重137【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的处罚轻微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138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追回,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追回,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追回,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39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对非法采集、收购和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物的处罚倍以下的罚款。”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非法采集、收购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予以吊销,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予以吊销,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40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2019年3对伪造、倒卖、转让采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集证、有关批准文件、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标签的处罚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涉及省重点保护动植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41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42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延成灾的。”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者造林的处罚的单位决定。”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轻微经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除治、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除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43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延成灾的。”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的单位决定。”处罚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轻微经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除治、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除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经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的。处罚裁量标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144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延成灾的。”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的单位决定。”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经责令逾期不除治、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除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45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2011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作假的处罚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146【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9年7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47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9对古生物化石采掘活动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2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的相关处罚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一般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外的其石,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他区域违法发掘的。严重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石,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轻微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148一般经责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予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不予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的。轻微【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基金)的处罚”经责令在限期内计提。一般经责令逾期不计提的,情节较重的。149严重经责令逾期不计提的,情节严重的。150对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一般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51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者采取补救措施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限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罚。一般严重轻微一般严重152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153【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而没有包装的处罚有包装的……”一般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54【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合规定的或涂改标签的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处罚一般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55一般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的。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156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轻微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的。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一般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侵占、破坏种质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资源的处罚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2016年5月省政府令第300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资源籽粒、果实1公斤以下,或者根、茎、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苗、芽、叶50个以下,并交出全部所采种子担赔偿责任。的。157较重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籽粒、果实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或者根、茎、苗、芽、叶50个以上200个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下,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担赔偿责任。林的。严重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资源籽粒、果实5公斤以上或根、茎、苗、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芽、叶200个以上的;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担赔偿责任。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林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处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种子3公斤以下的。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58较重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三倍种子3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的。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四倍种子10公斤以上的。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59【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种造林的处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验的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一般严重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经责令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停止试验。不予行政处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60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试验,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试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6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督检查的处罚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轻微【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对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62一般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一般【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对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基地的处罚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3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16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一般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责令在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期内改正。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责令在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期内拒不改正。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工作。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一般较重没有猎获物。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165【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函[1992]13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捕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严重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占用土地的处罚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一般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较重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166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严重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67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3.【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轻微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一般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严重非法转让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68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破坏优质耕地的。169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满拒不归还的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修订)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第十九条:“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70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一般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上30%以下罚款。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171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筑物的处罚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其他土地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的。较重占用耕地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严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的10倍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72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务的处罚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责令缴纳复垦费,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罚款。。173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用国有土地的处罚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74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地开发活动的处罚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第二十条:“土地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和期限进行。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一般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地开发2亩以下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严重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地开发2亩以上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75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责令限期拆除。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176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田的处罚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3.【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严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177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鱼的处罚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较重破坏种植条件的。处以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严重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处以耕地开垦费的10倍罚款。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但不满一年的。予以纠正。178一般超过约定动工日期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严重超过约定动工日期超过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79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志的处罚。”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三)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80【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一般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81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令第51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的。 ”2.【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轻微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经责令及时改正,能够配合开不予行政处罚。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一般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配合和提供。有提供虚假资料,有转移、隐匿、篡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为的。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土地调查无法开展或调查结果出现错误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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