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薛宣)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和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原则上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
第七条 员工试用期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最多不应超过员工月基本工资的30%。
第八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XXXX-HRM-1-2017
1. 内容和范围
1.1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及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2. 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订立
3.1员工与公司确定录用关系后,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单位和本人各持一份。
3.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3.2.1非管理类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3.2.2管理类员工、技术类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3.3.3如经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则签订其他固定期限的合同。
3.3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若为一至三年,试用期则为一至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若为三及以上年,试用期则不超过六个月。
4.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理续订手续。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则需约定试用期。
5. 劳动合同的变更
发生以下情形的,经员工、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内容将依法变更:
5.1订立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更。
5.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5.3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6.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6.1 经员工、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劳动合同解除意见书》,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6.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6.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2.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2.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
6.3.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3.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4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工作移交结束后办理离职手续。
7. 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7.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 相关文件和记录
8.1相关文件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8.2修改记录
无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日期:
制定:人力资源部
编号: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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