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21 21:46:45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卢端)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员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 “公司”),所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共同遵循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全体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新员工自用工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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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格式由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前,新入职员工应提交未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与原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者签署保证书。应届毕业生需按要求提交毕业相关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经员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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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公司 所执合同由公司综合部保管,员工所执合同由本人保管。公司综合部做好劳动合同的签收记录和保管工作,并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一般情况下为三至六个月。

因工作需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期限及试用期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一般情况下为2500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用期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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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由员工本人提出,并经公司按程序审核后,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订后,当事人双方应予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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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力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和员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公司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正常组织调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和员工应当通过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出现变化而须作相应调整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公司依据员工绩效及能力表现对其岗位进行相应调整变更的;

(五)员工因身体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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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不真实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公司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

(五)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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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转产、技术及经营方式调整、歇业、解散、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裁减员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超过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并将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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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第(一)项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外,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擅自离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三)员工对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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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员工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菏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菏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9

资三倍的数额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员工,其相关补偿问题,按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约定下列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假期及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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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及其他有必要作为合同附件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已作规定而本制度未予明确的,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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