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8日发(作者:瞿志高)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停车位等机动车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管理,遵守规定,建立良好的信息化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对机动车停放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共资源优先使用原则:优先保障公共资源的使用,避免将公共资源用于非法占用。
(二)现场灵便掌控原则:在现场运用灵便管理模式,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优先留存原则:在守法行为和非法停放行为之间,优先留存守法行为所占用的停车资源。
第二章 停车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必须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或者区域内停放,不得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标明停车位数量和号码,明确停车顺序,并保证机动车停车顺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停车费用应当按照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停放、非法占用、不按规定使用停车场所者的打击,保障停车场正常秩序。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停车规定,保障停车秩序。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建立并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做到制度规范、权责分明。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管理人员,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机动车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停车、非法占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对停车场所进行巡查、维修、保养等工作,并及时处理停车场所设施浮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宣传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驾驶员依法停车的意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或者管理部门及停车场所管理方承担。
第二十条 因停车场所管理方过错导致机动车伤害的,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规定。
2、机动车停车场所使用安全规定。
3、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实施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
2、停车场所:指已经配备停车位或者其他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场所。
3、机动车:指具有行驶能力和载人载物功能的车辆。
4、停车费用:指机动车在停车场所使用停车位的费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停车场所的秩序维护难度较大,建议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管理并增加执法力度。
2、停车场所的设施维护和保养成本较高,建议采取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承担停车设施维护和更新的费用。
3、机动车停车场所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建议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技能水平并引入新技术,提高管理效率。
本文发布于:2024-02-18 10:1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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