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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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5日发(作者:毛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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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文件编号:XNY-

AS-04-2015

安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22015-3-31发布 22015-03-31实施

江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目 录

1 总则 ............................................................. 1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 1

3 事故报告 ......................................................... 3

4 事故责任划分 ..................................................... 4

5 事故调查 ......................................................... 4

6 统计报告与安全周期 ............................................... 8

7 附则 ............................................................. 8

8 其他 ............................................................ 10

附件一: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 12

附件二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 21

附件三: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 23

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 25

附件五: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 27

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1 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对人身、火灾、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全资、控股新能源发电企业。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2.2 事故

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2.2.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下同)。

2.2.1.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2.2.2.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2.2.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2.2.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3.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3.3因一次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2.2.3.4 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2.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2.2.4.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2.4.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4.3因一次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2.2.4.4供热电厂因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

2.3 统计事故

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

2.3.1 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2.3.2 供热电厂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2.3.3 因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4 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5 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2.3.6 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2.3.7 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

运行。

2.3.8 生物质电厂因火灾造成机组停运,风电场因火灾造成集电线路停运。

2.3.9 机组故障停运后,检修时间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时间未恢复运行。

2.3.10 新能源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2.4 设备障碍标准详见附件一,异常和未遂标准由各新能源发电企业自行规定。

2.5 对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6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 事故报告

3.1即时报告

3.1.1 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同时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汇报至新能源公司,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1.2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汇报至新能源公司,且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其中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企业立即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要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1.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相关单位。

3.1.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1.3.3 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对电网停电(用户供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3.1.3.4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3.1.3.5 事故发生后已经(正在)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

3.2事故发生企业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向新能

源公司报告。

4 事故责任划分

4.1 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含障碍,下同)统计为该企业的事故。

4.2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外部承包企业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4.3 发电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造成本企业人身事故,统计为该企业事故;造成其他单位人身事故,按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4.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4.5 电网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本单位定为一次事故。

4.6 由于本单位原因,一条线路在4小时内因同一原因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定为一次事故。

4.7 同一发电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次设备事故时,定为一次事故。

5 事故调查

5.1事故调查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事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5.1.1 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新能源公司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政府部门委托企业自行调查的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发生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2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3 一般(统计)事故由事故发生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物资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新能源公司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企业指定。

5.1.4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调查。事故发生

企业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5.2 事故调查程序

5.2.1保护事故现场

5.2.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5.2.1.2 有关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5.2.1.3 因事故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2.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2.2 收集原始资料

5.2.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5.2.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5.2.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5.2.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企业、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2.3 调查事故情况

5.2.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查明事

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5.2.3.2 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查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供热管网运行方式,燃料供应和质量情况,影响供热程度,供热参数变化过程等;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损失电量、减供负荷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

5.2.3.3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中暴露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5.2.4 分析原因和责任

5.2.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5.2.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5.2.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5.2.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程制度不健全;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违章指挥。

5.2.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2.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5.2.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5.2.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5.2.6.2.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

5.2.6.2.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5.2.6.2.3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2.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5.2.7 事故调查报告书

5.2.7.1 由发生事故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含统计事故,下同),调查工作结束后,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含影像资料)》(格式见附件)和《事故处理报告请示》以文件形式报新能源公司批复。

5.2.7.2 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自收到政府部门结案通知(或《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7天内,将有关情况报新能源公司备案。

5.2.7.3 由发生事故企业组织调查的一类障碍,调查工作结束后,在障碍发生后15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含影像资料)》(格式见附件)报新能源公司备案。

5.2.7.4 根据新能源公司批复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对发生事故的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

5.2.7.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企业(或部门),应在30天内向本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5.2.7.5.1 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领导批示。

5.2.7.5.2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5.2.7.5.3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5.2.7.5.4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资料,物证、人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等。

5.2.7.5.5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等。

5.2.7.5.6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材料,包括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5.2.7.5.7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2.7.5.8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2.7.5.9 伤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或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5.2.7.5.10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5.2.7.5.11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5.2.7.5.12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包括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

5.2.7.5.13 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应附事故调查报告)。

5.2.7.5.14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5.2.7.5.15 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6 统计报告与安全周期

6.1 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

6.2 各发电企业的安全月报表,应及时、准确。有关报表在每月5日前报到新能源公司。

6.3 月报内容为事故统计、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误操作和人员违章。有关事故及障碍发生情况应在月报表备注栏中说明。

6.4 事故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中断安全周期,打破安全生产天数记录,重新累计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天数。

7 附则

7.1本规定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7.2 本规定所用术语释义:

7.2.1 “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电力生产及供热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生产准备等生产性工作以及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等均属生产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

7.2.2 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及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

7.2.3 如员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7.2.4 “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定统计范围。

7.2.5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设备设施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IA185-1998)。

7.2.6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及供热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7.2.7 “本企业负有特定责任”是指: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在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7.2.7.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资质要求。

7.2.7.2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没有完整的记录。

7.2.7.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而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未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7.2.7.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注:“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7.2.8“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7.2.9 “全厂(站)对外停电”是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虽电网经发电企业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企业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全厂停电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

运/2台及以上主变跳闸,包括1台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主变也相继被迫停远,并全厂对外停电。

7.2.10 “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

7.2.10.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7.2.10.2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7.2.10.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由于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7.2.10.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2.10.5 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7.2.10.6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7.2.11 “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7.2.12 “员工”是指:企业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7.3 支持文件

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3.3 国信集团《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8 其他

8.1本规定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附件二: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件三: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件五: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附件一: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1 风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1.1 风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1.1 风力发电设备:

(1)单台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0小时。

(2)风电场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1.1.2 电气设备:

(1)风机箱式变压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0小时。

(2)110千伏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3)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4)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塔杆倒塌。

(5)35~22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6)风电场同一期工程所有风机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1.1.3 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4)设备故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

(5)计划检修中更换远低于使用寿命的设备,单个设备更换费用达50万元及以上。

1.2 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2.1 风力发电设备:

(1)运行中单台风机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时间超过72小时。

(2)运行中单台风机设备异常,被迫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

(3)运行中单台风机的自动调节系统异常,时间超过72小时。

(4)运行中单台风机的刹车系统失灵。

1.2.2 电气一次设备:

(1)运行中风机箱式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

(2)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运;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3)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4)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5)35千伏及以上断路器发生拒动或误动。

(6)站用电系统工作电源跳闸。

(7)风电场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不足24小时。

(8)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未造成后果。

(9)主变、箱变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的限值。

1.2.3 电气二次设备:

(1)风机主要保护装置拒动、误动;误退、误投。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风机主要保护装置。

(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35千伏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5)110千伏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电抗器保护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6)35千伏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35千伏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8)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等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影响事故分析者。

(9)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10)主要仪表(包括电气、热工)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11)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2)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遥控、遥测或遥调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

1.2.4 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4)设备故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5)计划检修中更换远低于使用寿命的设备,单个设备更换费用达20万元及以上。

2 火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2.1 火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2.1.1 锅炉、汽轮发电机组、35~220 千伏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2.1.2 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供汽参数(如流量、压力、温度等)低于最低规定值,时间超过72小时。

2.1.3 35~11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1.4 主要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 110千伏及以上线路瞬间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1.6 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主要辅机被迫停止运行。

2.1.7 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48小时。

2.1.8 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已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2.1.9 燃料输送皮带因撕裂、着火等,造成皮带报废。

2.1.10 主设备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72小时。

2.1.11 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4)设备故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

(5)计划检修中更换远低于使用寿命的设备,单个设备更换费用达50万元及以上。

2.2 火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2.2.1 由于主设备故障,造成机组降负荷20%及以上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2.2 由于主要辅助设备故障,造成机组降负荷20%及以上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2.3 主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72小时。

2.2.4 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2.5 机组主要参数处于报警值以上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2.6 锅炉设备:

(1)锅炉尾部、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

(2)锅炉排烟温度超过规程规定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

2.2.7 汽轮发电机设备:

(1)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30%。

(2)汽轮机启停过程中,上、下缸温差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3)汽封漏汽造成汽轮机油中含水超标。

(4)汽轮机停运中汽缸进水、进汽未造成严重后果。

(5)机组停役后,盘车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

(6)汽机高压加热器泄漏或全部停用超过168小时。

(7)凝汽器铜管泄漏造成凝结水质严重污染。

(8)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低于规定的最低值,时间超过2小时。

(9)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于最低油位允许值;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油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超过最大允许值±5℃。

(10)发电机静子温度或转子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轴瓦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

2.2.8 电气一次设备:

(1)发电机、调相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

(2)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用;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3)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4)40kW及以上电动机损坏,时间超过72小时未能修复。

(5)6~10千伏小区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公用配变的变压器烧毁。

(6)6千伏及以上消弧线圈、电抗器、避雷器、电容器组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

(7)6~1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8)误(漏)拉合断路器(如误解、合环;误停、送电等),误拉合400V及以下刀闸。

(9)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10)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11)6千伏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中失灵,影响了正常操作。

(12)6千伏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13)开关液压(气动)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气),造成机构闭锁,时间超过8小时。

(14)6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15)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时间超过4小时。

(16)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单相接地。

(17)不停电电源(UPS)故障停运,影响机组出力。

(18)6~10千伏架空线路倒(断)杆塔。

(19)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

(20)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由于试验错误,导致绝缘击穿。

(21)6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2.2.9 电气二次设备:

(1)发电机、调相机瞬间失磁,影响机组出力。

(2)雷击造成通讯中断。

(3)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4)一台励磁整流柜故障,影响机组强励功能,时间超过12小时。

(5)励磁调节装置一台故障,影响励磁调节功能,时间超过24小时。

(6)主要电气保护和自动装置拒动、误动(含由于人员误动、误碰造成);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漏)停(包括压板)。

(7)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8)110千伏及以下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9)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6小时。

(10)10千伏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11)主要电气仪表(含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影响运行人员监视、调整,时间超过24小时。

(12)运行中厂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快切)装置失灵。

(13)直流系统任一母线失压,时间超过30分钟。

(14)直流系统永久性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5)直流控制、保护回路总熔断器熔件越级熔断或其备用电源(UPS)退出运行,失去备用。

(16)通讯、自动化或远动设备故障,影响了发电设备的运行操作、电力系统正常调度或事故处理。

(17)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8)调度通讯电源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失灵,时间超过10分钟;生产系统电话故障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19)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30小时。

(20)远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1)由于计算机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系统时间超过2小时。

(22)由于通讯电(线)路(通讯)和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

2.2.10 热工设备:

(1)主要热机保护和自动装置拒动、误动(含由于人员误动、误碰造成);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漏)停(包括压板)。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热机保护及自动装置。

(2)主要热工自动调节装置故障停用;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操作或调整。

(3)热工FSSS、DEH保护系统显示器CRT死机,时间超过4小时。

(4)热工DCS系统机柜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

(5)热工DCS系统单台CRT死机,时间超过24小时。

(6)炉膛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任一火焰监视没有显示,时间超过24小时。

(7)主要热工仪表(含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8)热工的过程报警、事故记录或操作记录等不全,影响了事故分析。

(9)锅炉汽包工业水位电视单侧失灵,时间超过6小时。

2.2.11 化学设备:

(1)水处理设备故障停运,影响机组降出力运行。

(2)酸、碱、氨水泄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者。

(3)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漏。

(4)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a) 电导率表、PH表、氧表、钠表的任一块表投入率低于80%或准确率低于90%。

b) 化学除盐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不合格,时间超过24小时。

c) 循环水达不到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时间超过24小时。

d) 蒸汽的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e) 凝结水、给水、炉水质量劣化到二级处理值,时间超过24小时。

2.2.12 燃料贮运设备:

(1)燃料输送系统中燃料自燃,时间超过0.5小时。

(2)输送皮带损坏纵向撕裂超过20米或横向断裂,处理时间超过4小时。

2.2.13 燃油贮运设备:

(1)卸油、储油、供油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戒浓度时。

(3)燃油泄漏,超过1吨,不足5吨。

2.2.14 环保设施:

(1)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24小时。

(2)运行中锅炉布袋除尘器烟气旁通阀打开,时间超过12小时。

(3)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环评”规定值。

2.2.15 其它:

(1)消防水系统故障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

(2)氧气瓶、乙炔瓶、压油槽、储气罐等各种压力容器发生爆裂。

(3)油、水、风阀门或管路等破裂损坏,造成机组降负荷20%及以上运行。

(4)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5)冬季由于人员过失发生设备管道冻结或损坏者。

(6)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7)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8)设备故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9)计划检修中更换远低于使用寿命的设备,单个设备更换费用达20万元及以上。

3光伏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3.1 光伏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3.1.1 光伏发电设备

(1) 单个子系统停运,时间超过240小时。

(2)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单个子系统被迫停止运行。

3.1.2 电气设备:

(1)10千伏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3)10~2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4)6~2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造成机组停运。

(5)光伏电站所有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3.1.3 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4)设备故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

(5)计划检修中更换远低于使用寿命的设备,单个设备更换费用达50万元及以上。

3.2 光伏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3.2.1 单个子系统(电池组件、单台直流柜、逆变器、变压器、高压开关或隔离刀闸及其附属电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个子系统被迫停止运行(阳光资源不足除外),时间超过72小时。

(2)单个子系统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单个子系统发生故障后,需申请限载或停运,在168小时内未恢复运行或备用。

3.2.2 电气设备:

(1) 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运;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2) 6千伏、10千伏、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发生拒动或误动。

(3) 太阳能架空线路导线断线。

(4) 6千伏、10千伏、20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5) 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

(6) 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7) 6千伏、10千伏、20千伏 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造成设备损坏。

(8) 6千伏、10千伏、20千伏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9) 6千伏、10千伏、20千伏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10) 6千伏、10千伏、20千伏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未造成故障者。

(11) 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12) 主要仪表(包括电气参数及温度测量)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4) 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24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15) 遥控、遥测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

3.2.3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4)设备故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

(5)计划检修中更换远低于使用寿命的设备,单个设备更换费用达20万元及以上。

附件二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 ℃ 其他(晴、阴……)

11、事故归属:

12、安全记录是否中断:是( ) 否( )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

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

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直接 (万元),间接 (万元)

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触电类别:

时 分

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提出的建议):

26、调查组成员情况.

姓名

序号

姓名

性别

性别

职务

职称

所在工 事故调查中联系电话

作单位 担任职务

工种2

受过何种伤害安全教育 情况

伤害程度

签名

伤残等级

附注

27、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

年本工种主管工龄 年龄 工作 种1

28、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试验或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29、附件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 ℃ 其他(晴……)

10、事故归属:

11、安全记录是否中断:是( ) 否( )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3、事故类别:

14、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5、事故前工况:

16、事故主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

17、事故经过(包括事帮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和处理情况等):

18、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19、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0、事故暴露问题:

21、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事故后果、少发电量、减供负荷、损坏设备、对重要用户影响等):

22、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提出的建议):

24、调查组成员情况:

姓名

25、附件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试验或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入的检查材料等)。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职务

职称

所在工

作单位

联系电话

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

签名

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 ℃ 其他(晴……)

10、事故归属:

11、安全记录是否中断:是( ) 否( )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3、事故类别:

14、本次事故直接、间接财产损失情况:

15、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影响和处理情况等):

16、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18、事故暴露问题:

19、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

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0、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提出的建议):

21、调查组成员情况:

姓名

22、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试验或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23、附件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职务

职称

所在工 事故调查中联系电话

作单位 担任职务

签名

附件五: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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