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张惠春)
外资企业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是制定外资企业的重要目的之一。
只有充分和切实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的投资法制环境,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真正发挥外资企业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二个特点:一是,保护的权益范围广泛。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都受中国法律保护。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公司的股份、股票;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依照法律
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利润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产生的收益与费用差额。其他合法权益,是指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所获得的利润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外国投资者的人身安全、自由及其他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国投资者因在中国投资而产生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名称权、经营自主权、利润的汇出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等。二是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受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而且受到我国参加的有关投资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相关国家订立的双边或者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因此,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全面的,保护措施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二、本法有关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三、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
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虽然其资本全部为外国投资者投资,但是属于中国法人或者具有一定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仍受中国法律管辖,其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和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其他组织、个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外资企业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或者处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遵守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包括遵守我国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社会公众利益是我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同时法律也保护每一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利益与社会成员自身利益之间常常会产生冲突和矛盾,这时法律更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活动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众利益。强调外资企业的活动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众利益,并不是说法律不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要求外资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时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在我国法律、法规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未作禁止性规定时,不要因此从事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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