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发(作者:俞小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必须有哪些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必须要哪些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
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
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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