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邵荣棠)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为科学考核、评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创新委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结合市政协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大力推进委员履职考核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旨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旨在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三项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实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考核中注重定量考核,依据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以得分多少、履职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来评定委员履职情况。 2、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政协组织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各委(室)按责任分工每季度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并随时对委员履职考核档案材料进行补充更新。 3、组织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考核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委员工作委牵头,会同各委(室)共同实施。同时,要求每位委员向所在的委员活动小组作年度履职报告和如实填写《委员履行职责纪实手册》。 4、奖励与诫勉相结合的原则。重视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履职优秀的政协委员进行综合表彰和分项表彰。同时,对在量化考核中有多次记负分记录或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分别采取通报、约谈、劝辞等手段进行提醒、诫勉,直至警告、撤销参会资格。 第二章 履职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肩负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光荣使命。全体委员务必认真履行委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委员的权利、主动承担委员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和重要形式。委员、常委无特殊情况须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本人须提前向大会秘书处(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大会秘书处(市政协办公室)报请市政协主席批准。因故不能参加大会(指开幕会、闭幕会)的,本人须提前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大会秘书长批准;因故不能参加小组讨论的,本人须提前向所在小组召集人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小组第一召集人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市政协根据委员本人提供的会议或活动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准假。 1、参加国家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直机关各厅局召开的全省性的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
2、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3、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公务活动和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委员、常委要积极提交大会发言材料,在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上书面发言或进行大会发言。 第九条 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 第十条 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一条 委员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专题协商、民主评议、座谈会、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参加民主监督小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承办委(室)主任或主办方负责人请假。 第十二条
委员要认真填写《委员履行职责纪实手册》,在政协全会期间递交给大会秘书处或所在讨论小组秘书。未递交《委员履行职责纪实手册》或记录不清、统计失真,将视其未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每年年底前要向所在的活动小组作履行职责报告,主要报告一年来履职情况,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驻县(市)区的委员在本县(市)区活动小组作履职报告。委员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抄写在《委员履行职责纪实手册》中的“委员年度履职报告”栏内。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市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
行。主席会议对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委员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委员工作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调研室、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对委员履职情况如实记录建档,委员工作委负责建立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责任分工: 1、委员参加市政协例会情况、常委参加常委会议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2、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 3、委员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调研室负责。 4、委员参加民主监督小组活动情况由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负责。 5、委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由学习文史资料委负责。 6、委员参加专委会活动情况由各专委会负责。 7、委员参加小组活动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 8、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民主评议等活动,由承办专委会负责。 9、委员、常委在全体会议上提交发言材料和进行发言情况由调研室负责;在专题常委会议上提交发言材料和进行发言情况,由承办专委会负责。 第十七条 委员履职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各委(室)分管的委员履职档案材料,在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次季度10日前报送委员工作委办公室。委员工作委负责综合统计。 第十八条 建立政协机关委员考核部门的监督机制。分管委员工作的副主席、副秘书长将不定期对各委(室)负责的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材料真实有效,确保委员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履职量化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市政协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记分考核管理。委员履职量化得分是衡量、评价委员履职情况的主要依据。在计分上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记分方法。委员、常委在年度量化考核排名上采取分开综合排名的方法。在市政协机关工作的委员只参加量化考核不参加综合排名。 第二十条 市政协根据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结果,每年评定一次优秀政协委员,名额为委员总数的30%。具体评定主要依据委员、常委综合排名(其中,具有常委身份的优秀政协委员的数量不超过评定总数的25%)。 第二十一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具体内容: 1、出席会议方面 (1)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出席、请假获准缺席、无故缺席大会和小组讨论均得相应的分数。不能全程出席大会、小组讨论的减半记分。 (2)常委出席、请假获准缺席、无故缺席常委会议均得相应的分数。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议的减半记分。 2、提交提案方面 委员个人提交提案被立案得提案量化分数,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主席包案提案、“一号提案”均得相应的加分。每件提案只加记一次最高得分。 联名提出的提案,提案人记提案量化分数,附议者均按提案人得分的10%记分。 委员个人提交提案未被立案,给基本分数。 联名提交提案未被立案,只给提案人基本分数。 并案提案实行独立记分。在具体记分时,主提案按提案量化分数记分,其他并入提案均按提案量化分数的80%记分。 市政协鼓励支持以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在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时,均将集体提交的提案转为委员个人提交的提案记分。 委员年内未提交提案记负分。 3、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方面 委员个人报送社情民意信息被市政协采用得信息量化分数,被市委采用、得到市领导批示,被省政协采用、被省委采用、得到省领导批示,被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被中共中央办公厅采用、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均得相应的加分。每条社情民意信息只加记一次最高得分。 联名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第一撰写人记信息量化分数,其余撰写人均按第一撰写人得分的10%记分。 委员个人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未被采用,给基本分数。 联名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未被采用,只给第一撰写人记基本分数。 市政协鼓励支持以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组名义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在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时,均将集体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转为委员个人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记分。 4、参加履职活动和学习培训方面 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专题协商、民主评议、座谈会、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参加民主监督小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活动均得相应的分数。 5、报送大会发言材料方面 委员提交大会发言材料,给大会发言材料量化分数。在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上书面发言或进行大会发言均得相应加分。每篇大会发言材料只加记一次最高得分。 第二十二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具体记分标准: 详见附件《市政协委
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记分标准一览表》。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重视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并将其作为对委员表彰、诫勉以及换届时是否向有关组织部门建议连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通报 主要采取综合通报、单项通报两种形式。 1、综合通报。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以“市政协办公室”和“市委统战部”联合发文的形式,分别对委员、常委一年来履职量化考核情况,向全体委员、常委和委员、常委本人所在的单位进行通报。 2、单项通报。为促进政协履职活动,增强实效性,对委员、常委参与政协组织的全局性重要活动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表彰 根据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结果,对履职优秀的政协委员,进行综合、分项表彰。 1、优秀政协委员表彰。在每届三次、五次全体会议上各表彰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表彰名额为委员总数的20%(其中,具有常委身份的优秀政协委员的数量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5%)。优秀政协委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显著的履职成果、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年度履职量化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委员。 2、提案工作表彰。按照市政协提案工作表彰办法,在每届三次、五次全体会议上对优秀提案和优秀提案者进行表彰。 3、民主监督工作表彰。按照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表彰办法,在每届三次、五次全体会议上对优秀民主监督员进行表彰。 4、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表彰。按照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表彰办法,每年对优秀信息工作者、优秀信息撰稿人进行表彰。 5、委员活动小组工作表彰。按照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工作表彰办法,在每届三次、五次全体会议上对优秀委员活动小组、优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进行表彰。 对在提案、民主监督、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活动小组工作中和在政协宣传报道工作中受到表彰的委员,给予奖励加分。每项表彰只加记一次分数,不分项重复计分。 同时,对在参加政协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活动中,态度积极、贡献突出的委员,给予奖励加分。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加分。 第二十六条 诫勉 根据委员履职考核情况,对不履行委员义务、不作为或违反《政协章程》、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进行诫勉。 1、约谈。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协领导找委员、常委本人进行约见谈话,口头告诫,促其转变。委员工作委做记录。 (1)无故缺席1次全体会议的; (2)年内有3次记负分记录的; (3)常委年内1次无故缺席、3次缺席常委会议的。 2、劝辞。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协按照组织程序劝其辞去常委、委员职务。 (1)一届累计考评有15次记负分记录的; (2)一届累计2次无故缺席、3次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 (3)常委一届累计3次无故缺席、7次缺席常委会议的。 被劝辞者应在市政协找其谈话劝辞之日起,在30天内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逾期不提出辞呈的,则视其本人自愿提出辞职。 3、警告。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情节较轻的,按照《政协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4、撤销参会资格。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情节较重的,按照《政协章程》相关条款规定,撤销委员参加政协葫芦岛市委员会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撤销参会资格的委员,如有异议,可以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请求复议。 第二十八条 受到警告处分、撤销参会资格的委员,须抄送相关机构备案,以资查询。是中共党员的抄送市委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抄送市委统战部。 第二十九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委员换届时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1、建议协商推荐连任。委员除具备政协委员继续提名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政协按组织程序,向市委有关部门建议协商推荐连任。 (1)届满累计各年度量化考核2次以上优秀的; (2)届满累计各年度量化考核没有记负分记录的。 2、建议协商不再连任。委员符合继续提名的基本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协按组织程序,向市委有关部门建议协商不再连任。 (1)届满累计1次受警告处分、2次约谈无效的; (2)届满累计3次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 (3)届满没有提交过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废止《政协葫芦岛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试行)》(葫政协发〔2009〕5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附:《市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记分标准一览表》 政协葫芦岛市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记分标准一览表
组成
主 要 内 容
具 体 量 化 内 容
记分标准
履
行
职
责
部
分
一、出席会议方面
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
1、请假获准缺席全体会议
0分
2、无故缺席全体会议
﹣35分
大会
3、出席大会1次
20分
4、请假获准缺席大会
0分
5、无故缺席大会1次
﹣10分
小组讨论
6、出席小组讨论1次
10分
7、请假获准缺席小组讨论
0分
8、无故缺席小组讨论1次
﹣5分
常委会议
1、常委出席常委会议1次
10分
2、常委请假获准缺席常委会议
0分
3、常委无故缺席常委会议1次
﹣5分
二、提交提案方面
1、委员个人(联名)提交提案且被立案1件
10分
2、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1件
﹢10分
3、被确定为主席包案提案1件
﹢20分
4、被确定为“一号提案”1件
﹢50分
5、委员个人(联名)提交提案未被立案1件
3分
6、委员年内未提交提案
﹣10分
三、报送社情民意
信息方面
市级采用
1、委员个人(联名)报送被市政协采用1条
5分
2、被市委采用1条
﹢5分
3、得到市领导批示1条
﹢10分
省级采用
4、被省政协采用1条
﹢30分
5、被省委采用1条
﹢40分
6、得到省领导批示1条
﹢50分
国家采用
7、被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1条
﹢70分
8、被中共中央办公厅采用1条
﹢80分
9、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1条
﹢100分
未被采用
10、委员个人(联名)报送未被采用1条
1分
四、参加履职活动
和学习培训方面
1、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和民主评议等活动1次
5分
2、参加民主监督小组活动1次
5分
3、参加专委会活动1次
5分
4、参加委员活动小组活动1次
5分
5、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1次
10分
五、提交大会发言材料方面
1、提交大会发言材料1篇
10分
2、成为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书面发言材料1篇
﹢20分
3、成为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发言材料1篇
﹢30分
奖
励
加
分
部
分
六、表彰和公益事业方面
1、在提案工作中受到表彰1次
20分
2、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受到表彰1次
20分
3、在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受到表彰1次
20分
4、在委员活动小组工作中受到表彰1次
20分
5、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受到表彰1次
20分
6、参加政协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态度积极、贡献突出1次
10分
说明:带“﹢”号的记分项目,为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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