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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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作者:展庐云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0年第07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具有其及时性、适用性,对我们在审计工作中曾经面临的局限性打开了通道,对曾经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的处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解读新条例之后,是振奋、是对肩负的审计责任的那份庄重,是拥有对今后审计工作的那份自信。
首先,新的条例在审计监督权限方面,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权利,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为畅通。
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落实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增加了可以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
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增加了封存资料、资产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新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四、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规定。
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4-01-19 05:34: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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