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18 19:20:00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万迪中)

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县城、镇规划区或一定地域内设立的用于向社会供应土地的特定土地。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提前储备、适时供应、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储备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土地储备和公益性土地储备。

第二章 经营性土地储备

第六条 经营性土地储备是指由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定有规划的地块,择期将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供应市场,通过土地出让等方式推动城市发展。

第七条 经营性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各类工业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旅游用地等。

第八条 经营性土地储备的供应方式包括土地出让、企业予以无偿出让等方式。

第九条 拟进行经营性土地储备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条 经营性土地储备的供应应当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第三章 公益性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公益性土地储备是指由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定有规划的地块,用于公共设施、绿地、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公益性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公园绿地、道路交通、教育卫生、环保设施等。

第十三条 公益性土地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四条 拟进行公益性土地储备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土地储备的使用应当与所涉及的公益性项目相适应,不得变更使用用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土地储备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的监督主体为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的规划实施、供应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 监督部门对土地储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章 附件

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

⒈ 昆明市土地利用规划图。

⒉ 昆明市城市规划图。

⒊ 经营性土地储备项目申请表格。

⒋ 公益性土地储备项目申请表格。

附件可以通过市网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

第六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该法规定了土地的管理、使用和保护等相关事项。

⒉ 土地利用规划:指明土地利用方式、用地强度和用途的规划。

⒊ 城市规划:指明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和开发利用方向的计划。

⒋ 土地出让:将储备土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售给有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⒌ 职权滥用: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背职务,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⒍ 徇私舞弊: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结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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