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发(作者:鞠婧祎)
大学生勤工助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家庭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以学校为中介,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向校内或校外开展的有偿科技开发、助教、助研、助管、劳务服务以及家教、营销、培训等。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性活动,更不能从事各种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服务性活动。
第三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日常具体工作由学工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XX大学学籍的普通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基金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学校专项拨给的勤工助学经费、启动经费及其它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属勤工助学基金。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目的在于使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
靠的经费来源,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此项基金要建立专门的帐户,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专门管理、使用,任何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动用。
第六条除国家、学校拨款外,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集资金,并努力使基金增值,逐年增加基金金额。
第七条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勤工助学基金的作用,使之不断增值,这笔资金可以抽一部分进行投资。投资资金要进行论证并报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每年学工处勤工助学办公室向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汇报本年度勤工助学预算、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三章活动方式与报酬
第十条勤工助学办公室应广开渠道,与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广泛联系,开辟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有较多机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的条件。
1.凡学校各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的且工作适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2.学校的教学、教辅、科研、产业以及生活服务、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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