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发(作者:邹承鲁)
公务员休产假规定(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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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产假规定(一)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 1
天。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公务员休产假规定(二)
公务员退休年龄规定_公务员退休制度
公务员退休有哪些规定呢?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就和大家一起看看公务员退休年龄规定,公务员退休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退休年龄规定,公务员退休制度
所谓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指的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实行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待遇、安置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总称。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党 3
和国家干部退休工作的优良传统,既总结和吸收了干部退休制度改革方面的经验,也借鉴了国外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有益做法。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国家公务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国家公务员退休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突出了国家公务员的特点,符合分类管理的原则;三是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四是重视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退休待遇国家保障性原则;基本制度的统一性原则;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法律保障原则。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退休条件。其中《国家公务员暂行例》中规定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自愿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
二是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三是退休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
四是退休公务员的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做好退 4
休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负责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发放支付;适当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反映退休公务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退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对生活困难的国家公务员提供帮助,及时解决其实际生活问题。
公务员退休年龄规定_公务员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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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产假规定(三)
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公室各科室、各单位要在高效完成工作的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休假天数。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 5
天。
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三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我省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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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后,其出现上述情况的,翌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五)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保证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健全考勤制度,准确掌握每位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情况,于次年1月反馈老干科汇总。
二、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假。
(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时间为30天的探亲
假。
(三)与父母亲都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都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资源两年探亲 7
一次的,可享受两年一次45天的探亲假;已婚滞洪享受四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
三、婚假
(一)正常婚假为3天。
(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为18天
四、产假
(一)正常产假为90天。
(二)难产产假另加15天。
(三)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者(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
(五)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女方 8
增加产假15天。
五、计划生育假
(一)未生育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42天。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因避孕措施实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女职工,休假40天。
六、丧家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岳父母和公婆去世后,给予3天丧家。
七、休假时间计算
按照有关规定,上述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家等5种休假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均包括在假期内连续计算。
八、休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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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职工休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审批后,方可开始休假。
(二)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秘书长批准。
(三)其他科技干部休假,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人事老干科配合行政科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由行政科负责。
(二)每年统一组织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体检一次,当年调入人员不参加统一的体检。
(三)体检结果由行政科及时反馈给本人,并由行政科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如需作进一步检查的,应及时安排
公务员休产假规定(四)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10
由何处改办?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
改办离休后,对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83]侨政会字第054号)文件下达之月即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1983年10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对已获准出国及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的退休费如何发给?由哪里支付?外汇 11
如何解决?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同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 12
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
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其国内外途程所需的车、船、宿费如何发给?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出国定居及出境期间的退休干部死亡后,是否发给丧葬费、抚恤费?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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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又回国居住的,其退休费如何发给?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五年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年之后方能享受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同等的各项待遇。
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是否可以?应向哪些申请?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港澳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要求在国外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假期和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去港澳地区的假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 14
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其差旅费如何发给?
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离退休干部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其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等是否发给?
在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多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少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已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其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 15
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如何保存?
改办离休后发给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其生存证明如何办理?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已领取了一年退休金的,在此期间,可以免予提供生存的证明;以后如由于年老多病和路途遥远等原因,本人前去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生存证明有困难时,可委托本人居住地的华侨、华人团体或者亲友,携带其身份证或居住证件到我驻外使、领馆代为办理。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经批准出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有何规定?
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可以比照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 16
待遇办理。
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1)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2)因私出境无时间限制。如果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退休费和退职费及各种补贴。(3)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
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单位 17
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哪些规定?
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内地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因工(公)残废补助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内地亲友代领,直到本人去世为止。
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支付应得的款项。
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各项待遇,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的现行规定执行。已在台湾地区定居的直系亲属须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证明和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生存证明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书,方 18
可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去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内地居住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发放?
去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内地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继续兑现应得的各种待遇。
公务员休产假规定(五)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30814
【实施日期】 199310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
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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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章名】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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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名】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
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
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21
员、助理调研员
、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
、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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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章名】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
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
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
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 23
区的市以上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
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
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
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
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章名】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 24
的德、能、勤
、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
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
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
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
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
者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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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
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
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章名】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
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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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
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
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
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章名】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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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
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
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 28
以免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
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
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 29
开除以外的行政
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
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
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
【章名】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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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
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
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
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
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
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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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
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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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
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
家另行规定。
【章名】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
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
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
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
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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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
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章名】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
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
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
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
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 34
格的,应当到行
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
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
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
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
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 35
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章名】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
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
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
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
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
【章名】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 36
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
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
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
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
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 37
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
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
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章名】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
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
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
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
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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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
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
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
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
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
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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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
的身份。
【章名】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
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
项待遇。
【章名】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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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
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
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章名】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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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
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
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
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
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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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
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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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1-16 06:33: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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