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僧判葫芦案

更新时间:2024-01-14 18:50:13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14日发(作者:葛优)

浅析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摘要】“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出自于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故事讲述了初到应天府任职的贾雨村徇私枉法,胡乱判案的故事。贾雨村是红楼梦里面一个很俗的角色,是一个反面人物。从贾雨村胡乱判案来解读了封建社会的黑暗和官场的腐败,通过对“护官符”的解读,呈现了古代官场的潜规则,批判了古代官场的罪恶。从现代的法律角度来说,这就是一宗草菅人命,徇私枉法的案件。

【关键词】 贾雨村 护官符 葫芦案 潜规则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我想说,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种红楼梦。王蒙这样评价红楼梦:“我爱读《红楼梦》。《红楼梦》是一本最经得住读,经得住分析,经得住折腾的书。”作为一本小说,它的影响不可谓不深,红学盛行,多少学者投身到了红学的研究当中,关于红学的著作已经泛滥成灾。读《红楼梦》时,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既然是小说,那么它就是虚构的,没有那一本小说给人的感觉有《红楼梦》这样的真实感。这本书给了我们太多的东西,人生经验、社会经验、感情经验、政治经验、艺术经验、无所不备。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就能够解读到不同的东西。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则是《红楼梦》开头的一个案件,这里我们看到了封建社会官场的黑暗,看到了法律的软弱,看到了穷人的无奈等等,几乎一个章节就体现了一个小社会。

说起“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还得从贾雨村的身世说起。贾雨村作为一个反面人物,他的出现在第一回“甄士隐梦幻识通灵,贾雨村风尘怀闺秀”中。曹雪芹通过甄士隐的视角这样描写:“忽见隔壁葫芦庙内寄居的一个穷儒——姓贾名化,表字时飞,别号雨村者走了出来。这贾雨村原系胡州人氏,也是诗书仕宦

之族,因他生于末世,父母祖宗根基已尽,人口衰丧,只剩得他一身一口,在家乡无益,因进京求取功名,再整基业。自前岁来此,又淹蹇住了,暂寄庙中安身,每日卖字作文为生⋯⋯”,“一个穷儒”,即标出贾雨村的身份、地位。此时的贾雨村虽贫窘、落魄,却豁达、爽快;当甄士隐于中秋节邀他“到敝斋一饮”时,“雨村听了,并不推辞,便笑道:‘既蒙厚爱,何敢拂此盛情。’”当甄士隐得知贾雨

村“行囊路费一概无措”而难以入京参加科举考试时,“当下即命小童进去,速封五十两白银,并两套冬衣”,馈赠雨村;“雨村收了银衣,不过略谢一语,并不介意,仍是吃酒谈笑”。可见贾雨村不拘小节,确与流俗不同;脂砚斋于此评道:“写雨村真是个英雄。”而当甄士隐告诉他“十九日乃黄道之期,兄可即买舟西上”时,雨村留下这样的话:“读书人不在黄道黑道,总以事理为要。”脂砚斋评:“写雨村真令人爽快。”“以事理为要”,反映出此时的贾雨村虽身处贫贱,却没有忘记自己是个读书人,没有忘记凡事要讲事理。

这时的贾雨村很俗但却豁达,这就为后文贾雨村性格的变化奠定了基础。当贾雨村考取了功名,来到应天府任职时,恰好有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乃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至殴伤人命。当贾雨村听了原告的话后,随即大怒,准备发签差人立刻将凶犯家属拿来拷问,可是案旁一门子却使眼色不让他发签。退堂后贾雨村问门子原因,门子说:“老爷荣任到此,难道就没抄一张本省的‘护官符’来不成?”贾雨村忙问何为“护官符”?门子说:“如今凡作地方官者皆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势极富贵的大乡绅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连性命也难保呢!所以叫做“护官符”。”一面说一面从顺袋中取出一张抄的“护官符”来,上边全是本地大族名宦之家的谚语口碑,云:“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阿房宫,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个史;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而此案中的被告正是“丰年好大雪”的薛家。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护官符”,“护官符”作为当官者自保的的手段,在这里用到了贾雨村的身上,就预示着贾雨村的变化即将来临。我们单说这“护官符”,说白了就是要懂得官场的潜规则,懂得做官的道理。一个没有什么背景的官员要想在官场厮混,就得找到做官的技巧。这表明在封建社会法律是被操纵在有权势的富贵人家的手中,法律的执行者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当地的豪门望族,也可以说法律只是权贵来对待下层人民的手段,而对于自身则没有什么约束能力。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明末清初法律体系的混乱,当官的一张“护官符”运用的得当,就可以平步青云,在官场上如鱼得水,如果运用不当则就像门子说的“不但官爵,只怕连性命也难保呢!”历史是如此的相似,历史正在一幕幕重演,“护官符”在现代也常见,一些当官的为了能够升官发财,就会依附一些有权势的人,为其保

驾护航。“护官符”是小,但是这一社会毒瘤却危害太大。凭一张“护官符”,官官相护,草菅人命,造成了多少冤假错案,多少家庭悲剧由此而发。“护官符”一日不除,法律就会沦丧成那些黑心的执法者害人的工具,社会就不得洁净。

贾雨村在听了门子的话后,就开始犹豫不决了。贾雨村是一个有野心的人,栖身葫芦庙时,贾雨村就发出“玉在椟中求善价,钗于奁内待时飞”的慨叹,渴望得到统治者的赏识。现在一边是公正司法,为死者讨回公道,但面临丢官甚至生命危险,一边是豪门权贵,依附就有飞黄腾达的机会,贾雨村拿不定主意了,便问门子道:“如你这样说来,却怎么了结此案?”门子就向贾雨村详细的介绍了案情,并说杀人者薛蟠已经远去京都,而被杀者冯渊乃是一个小乡宦之子,父母具亡,而被拐卖之女乃是甄士隐之女英莲。听了门子的话,贾雨村就说:“且不要议论他人,只目今这官司如何剖断才好?”门子笑道:“老爷当年何其明决,今日何反成了个没注意的人了!小的闻得老爷补升此任,系贾府王府之力;次薛蟠即贾府之亲,老爷何不顺水行舟,做个人情,将此案了解,日后也好去见贾王二公。”贾雨村道:“你说的何尝不是。但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正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枉法,是实不忍为的。”

看到这里,我们就看到了一个久混官场的“老油条”和一个初入官场的新人之间的区别了。贾雨村受甄士隐的恩惠,听到其女儿被拐卖,本应全力营救,而且就案件本身来说这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是门子已经久混官场,熟悉官场一切潜规则,一切以个人利益为重,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思想严重。但是初入官场的贾雨村还没有完全蜕变,还以皇恩为重,不想因私枉法,但是“实不可为”并不代表他就不会去做,在封建权贵的面前,他最终放下了自己的良知,放弃了法律的依据,做了豪门望族的走狗。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问题,而是封建社会本身的悲哀。

贾雨村拿不定主意,便继续询问门子:“依你怎么样?”,门子便帮他出主意,让他草草结案,说冯家人丁稀少,没什么势力,只要让薛家给些烧埋之费便可。贾雨村第二天升了堂,详细询问了情况,果见冯家人丁稀少,就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也就无甚话说了。贾雨村便疾忙休书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不过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之言寄去。此事皆由门子操办,贾雨村怕事后泄密,就找了个借口将其发配了。

首先看“原告之人”,冯渊身亡,官司就成了人命官司。按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分类,杀人系传统型犯罪,一般人不必借助法律即可认识其社会危害性,所以系自然犯。连贾雨村也对门子说:“你说得何尝不是。但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正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枉法,是实不忍为的。”由此见得杀人案之为大案,彼时与今日略同。但哪怕没有受过正规法律训练之人也知晓,现代法制下,杀人案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更准确地说,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而在红楼世界,对薛蟠杀人之控告却是由冯渊的一名奴仆提起的。这里涉及到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问题。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在秦律中规定的,大体沿用至清。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或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官府只受理公室告,不受理非公室告。告者若坚持提起非公室告,则告者有罪。冯渊之仆非薛蟠之仆,控告薛蟠杀人,是公室告,官府当按律受理。所以贾雨村审理此案也是按照法律程序的。但是,却没有按照法律依据来审案,徇情枉法,就像门子说的:“那冯家也无甚要紧之人。”封建社会权贵面前,生命也就不那么重要了,法律对于普通人家是没有话语权的。这样的审判违背了法律制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另外,贾雨村在审理了此案后,忙修书与贾王,联络感情,为自己换取仕途中的庇护,即“护官符”的作用,可见封建社会豪门对官场的影响。最后,因为门子知道的太多了,贾雨村就找借口将其发配了,这也是官场的潜规则,你一个下人怎么可以比老爷知道的更多,并且毫不隐晦的表达,这就足以使你的主人将你置之于死地,门子的下场就是违背了官场潜规则的下场。

一件人命关天的案件就这样草草的审结了,冯家得到了许多烧埋费,薛蟠逃脱于法律之外仍然逍遥自在着,贾雨村获取了仕途的稳定,也获取了贾王二家的人情,门子却因为知道的太多被发配充边,而被拐卖之女英莲却不知下落。在这个案件中,薛蟠和英莲的结局按照正常的法律制度不会是这样的。杀人者偿命这是古今通用的原则。虽然薛蟠不是亲手打死冯渊的,但是却是其指使下人干的,这在法律上起码有个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其是贾家的亲戚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英莲也应该被救出,只要审理了薛蟠,英莲就能重新回到父母身边。但是封建社会,豪门望族是法律的制定者,他们同时也是超然于法律之外的存在,法律对他们来说只是他们用来对付下层劳动人们的武器。而下层人民在法律面前是没

有话语权的,只能任凭统治阶级的宰割。这就不难明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出现。这本来就是一件必然会发生的事情。曹雪芹在这里揭示了封建社会统治的黑暗和法律的软弱,批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残酷性。

时至今日,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同了,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健全。但是就像那句话说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一样,有人的地方就有人情交易。现代社会官场的“潜规则”、“护官符”等依然存在,我们的司法系统草菅人命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现代版的“葫芦僧”还是不少,希望我们的法律制度能够不断地完善,使这种“葫芦案”少发生,不要让历史重复的上演。

【参考文献】 《王蒙的红楼梦》 王蒙点评 中华书局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有关谜题探究 李岩鹏 黑河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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