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德政发

更新时间:2024-01-12 13:54:27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12日发(作者:廉女贞)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6.08

2017.06.08

德政发〔2017〕4号

户籍、身份证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实施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举措,更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贯彻实施《办法》,对于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时期落实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强化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范围

全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市辖区城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县(市)范围内跨乡(镇)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下列情形除外: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以及在居住地探亲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为流动人口享受有关权益和公共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务关系的流动人口可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 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 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 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 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 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9. 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二)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3. 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4. 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享受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符合入学(入园)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

2.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后,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困难自助、教育收费等方面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3. 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符合高中阶段学校入学或考试报名条件的,公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同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权利。

4. 流动人口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以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五)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且符合居住地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六)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随迁子女享受居住地卫生院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可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七)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模等先进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八)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其他权益、服务和待遇。

四、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职责,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于松岩任组长,市综治办、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委、司法局、民政局、团委、妇联、总工会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同时,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保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市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实有人口专项组工作职责,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完善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协助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队伍,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协调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等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提高流动人口的满意度。负责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健康教育,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等服务。

市教育局: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商务签注、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等工作;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协调组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核查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维护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秩序;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要把解决拖欠流动人口工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积极给予援助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对在流出地已办理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依法按规定在流入地办理转移承接手续;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和部署,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保障到位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对流动人口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租赁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工作。

市总工会、团委、妇联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法吸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参加有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出台本地区可操作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县级、乡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积极推进《办法》贯彻实施。对工作力度不大、进展不明显以及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率、准确率明显偏低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加大扣分力度,对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等,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人及其他社会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从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掌握和领会《办法》具体内容。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

各县(市、区)要以《办法》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理念和手段,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要落实好社会化管理,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相关单位和业主主动履行登记申报义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应用水平,实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

(一)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实施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内容:

1.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2.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3.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4.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加强居住信息管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

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1. 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

2. 居住地址变更。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在跨县(市、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3. 居住证换领和补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4. 居住登记信息注销。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要切实履行相关义务,自觉申报,主动督促。违反《办法》的,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4-01-12 13:5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11718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流动人口   服务   登记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