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发(作者:林子祥)
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丽委办发[2014]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是对在我区就业、经商和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照专业技能、社会贡献和遵守法律等情况进行积分评估,积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特定公共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流动人口随行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旅游服务等特定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体项目指标,择高享受优质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遵循供需有度、动态完善、可控有序、公开透明、素质优先和流动人口按需自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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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六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和统筹认定工作,公共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积分申请的受理、录入、统计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积分申请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积分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积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地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请积分时应提供: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申请的积分证明材料。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的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申请,并一次性提供计分材料。具体计分指标和计分标准按照《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在接到流动人口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积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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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各计分指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受理机构提出计分意见。
便民服务中心对审核通过的积分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流动人口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便民服务中心分别在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1月各审定一次(受理申请截止期为当月15日),并分别于当年7月和12月向社会公布。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便民服务中心发给积分卡。积分卡当年度有效,过期的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依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发改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区有关部门确定流动人口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的年度指标。
(二)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积分制资料审核、信息整理、积分录入和公示,受理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等工作。
(三)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引进人才证明、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等的核查计分。
(四)住建局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指标,办理积分享受保障性住房手续。
(五)教育局负责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指标,办理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手续,申请人学历情况的核查计分。
(六)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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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人才等相关资料的核查计分。
(七)卫生健康局负责婚育情况以及义务献血等证明材料的核查计分。
(八)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积分落户指标,办理积分落户相关手续,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认定,核查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居住证的核查计分。
(九)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凭证并核查计分。
(十)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核查计分。
(十一)人民法院负责是否有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的情况的核查计分。
(十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违法用地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计分。
(十三)经济商务局负责提供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以及对申请人担任规模企业职务、获得专利创新证书的核查计分。
(十四)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核查计分。
(十五)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申请人违法搭建、乱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计分。
(十六)环保局负责对申请人违反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计分。
(十七)个人提供的获奖、荣誉证书由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计分。
第四章 积分运用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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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发布流动人口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通知(公告),告知服务的具体内容、指标名额、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其中指标名额可另行通知(公告),但须在公示拟享受对象名单之前发布。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对计分标准中的某一积分项目设置最低分数值,流动人口满足最低分数值要求的,可以提出该项公共服务的积分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凭积分卡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享受公共服务的申请,并根据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申请享受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在指标名额范围内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享受的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积分管理的受理、审核、计分、查阅、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功能。逐步建立积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部门联动网上资料审核及计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各公共服务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六条 各积分指标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流转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积分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计分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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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发改、公安、人力社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不予积分,且3年内不受理其积分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切实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获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评分,并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市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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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构成,并设立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基础分由居住登记、个人素质、工作情况、居住情况等四项内容组成,附加分由人才引进、专利创新、奖励荣誉、慈善公益、近期纳税和参政议政等六项内容组成,扣减分由违法犯罪行为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等内容组成。申请人所得积分为累计得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基础分(100分)
(一)登记居住(15分)
得分标准:每登记居住满1年为3分,最高分限15分(即连续在我区登记居住满5年及以上者均为15分,无特殊情况间隔超过2个月的不视为连续居住)。
(二)个人素质(40分)=学历水平(20分)+技能水平(20分)
1.学历水平(20分)。得分标准:按新居民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职高、中技、中专)为5分;大专为10分;本科为15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20分。
2.技能水平(20分)。得分标准:取得助理级职称或三级职业资格计5分;取得中级职称或二级职业资格计10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一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计20分。
(三)工作情况(33分)=社会保险(20分)+劳动合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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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任职务(3分)
1.社会保险(20分)。得分标准:参加我区社会保险,每缴费满1年加4分,最高分限20分(即累计缴费满5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
2.劳动合同(10分)。得分标准:在我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间隔超过2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或自行创办企业的,依照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最高分限10分。
3.担任职务(3分)。得分标准:担任本区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分限3分(即连续3年及以上的均加3分)。
(四)居住情况(12分)
得分标准:居住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合法的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加10分;居住在自有产权住所加12分;居住在严管类租赁住房的不得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
得分标准:属于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加30分;属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加2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除发明专利者)加5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加分,最高限20分。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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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20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的可累计加分,最高限40分。在我区工作期间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同一奖项按最高获奖加分,不同奖项可累计加分,最高限60分。
(三)奖励荣誉
得分标准:在我区工作期间,获得区级、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5分、10分,最高限30分;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最高限60分;同一行为获多项表彰奖励的,按最高获奖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慈善公益
得分标准:
1.个人在我区慈善组织(政府认定的)捐赠每满1万元加1分,最高限20分。
2.无偿献血满200CC起加分,每100CC加1分,一年限加8分,不限最高分。
3.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加50分。
4.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加60分。
5.在我区参加志愿者、爱心公益等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官方主流媒体表扬宣传,产生良好社会反响的,酌情加1-5分。
6.在我区参与或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社会治理活动的,酌情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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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期纳税
得分标准:在我区近2年(指申请当月往前推24个月)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限50分;在我区近2年(指申请当月往前推24个月)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共同出资的出资人按其个人出资比例分割计算)每满5万元加1分,最高限50分。
(六)参政议政
得分标准:当选我区乡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加5分;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市级的加15分;省级的加20分;国家级的加30分;同时取得多级党代表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的,按最高级计分。
三、扣减分
减分标准:
1.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或有法院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每次扣20分。
2.居住在违法建筑或不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规定的禁租类房屋扣20分。
3.近5年内在我区因乱排污、乱搭建、乱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0分。
4.近5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的每次扣20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5.近5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每次扣30分。
6.近5年内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的,每次扣80分。
四、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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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罚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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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居住证编号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照片
积 分 管 理 申 请 情 况
个人申请积分内容
1、基本分
2、个人素质
登记居住
学历水平
技能水平
社会保险
3、工作情况 劳动合同
担任职务
4、居住情况 固定住所
1、人才引进
2、专利创新
分
12
核定分
备注
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3、奖励荣誉
4、慈善公益
5、投资纳税
6、参政议政
7、其他
1、不良记录或案件未执行情况
2、居住出租房屋情况
3、行政处罚情况
4、刑事处罚情况
总 分
受理单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各乡镇街道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积分享受
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
意 见
流动人口
管理服务
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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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莲都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内
容
序
号
1
积分
项目
登记居住
(15分)
学历水平
具体指标
申请人持有居住地为我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时间连续每满1年得3分
硕士及以上
本科
大专(高职)
2
基础分
个人高中(中技、中职)
素质
技能高级技师(一级)、副高级职称及以
水平 上
技师(二级)、中级职称
高级工(三级)、助理级职称
社会截止申请材料递交日在莲都区范围保险 内缴纳不足一年得2分,满1年得4分,满2年得8分,之后每满1年工作相应加4分
情况
劳动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合同 满1年得2分
担任担任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以上职务 领导职务的,每满1年加1分
居住 居住在自有产权住所的加12分,居居住情况 住在符合消防或建筑安全规定的租情况
赁住所或单位宿舍的加10分
标准分值
3分/年
20
15
10
5
20
10
5
4分/年 20
人力
社保局
2分/年
1分/年
10
3
12
经济和商务局
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
20
人力
社保局
最高
分值
15
20
教育局
责任
单位
公安分局
备 注
无特殊情况间隔超过2个月的不视为连续居住
1.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或专业技术职称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2.除中级及以上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3.除技师(二级)及以上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是在我区工作期间取得的能通须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须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工原件和复印件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共有产权房的,父母或申请人产权的份额必须达到51%及以上)。
3
4
14
1 人才引进
属于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加30分;属于莲都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加20分
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除发明专利者)加5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加分,最高限20分
30
人力社保局
20
2
附加分
专利创新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20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的可累计加分,最高限40分。
在我区工作期间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同一奖项按最高获奖加分,不同奖项可累计加分,最高限60分。
获区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
40
科技局
经济和商务局
60
在我区获得的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3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转让专利不得分。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
5-10分/次
30
3
奖励荣誉
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我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
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最高限60分;
60
15
附加分
4
慈善公益
个人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每满1万元得1分,最高限20分
在我区范围内无偿献血累计每满100cc得1分,一年限加5分,最高限20分
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加50分。
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加60分
在我区参加志愿者、爱心公益等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官方主流媒体表扬宣传,产生良好社会反响的,酌情加1-5分
在我区参与或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社会治理活动的,酌情加1-5分
20
20
10
接受捐赠单位或主管部门
卫生和健康局
红十字会
党群工作部门
50
50
30
近2年向我区缴纳税费每满5万元5万元/分
加1分,最高限50分
5 近期纳税
在我区工作且近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5000元得1分
5000元/分
税务局
共同出资的出资人按其个人出资比例分割计算
6 参政议政
当选我区乡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
的加5分;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市级的加15分;省级的加20分;国家级的加30分;同时取得多级党代表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的,按最高级计分。
16
1
2
扣减分
3
4
5
6
一票否决项
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每次扣20分
居住在违法建筑或不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规定的禁租类房屋扣20分
近5年内在我区因乱排污、乱搭建、乱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0分
近5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的每次扣20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近5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每次扣30分
近5年内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的,每次扣80分
中国人
民银行、法院
公安分局
环保局
执法局
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
法院
公安局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罚的
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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