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原文指南说明)_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22

更新时间:2024-01-09 10:53:30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9日发(作者:江浩然)

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原文指南说明)_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22

范文一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 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

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

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 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汇总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汇总列报,汇总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比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汇总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本准则规定,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 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否则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例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但是,如果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例如,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

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报。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列报比较信息的这一要求适用于财务报表的所有组成部分,即既适用于四张报表,也适用于附注。

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其中,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需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可比期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比如,企业在以前期间可能没有按照可以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是不切实可行的,则企业应当在附注

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进行的调整的性质。关于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更正差错时要求的对比较信息的调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年度报告等)一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与一起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通常是表首部分)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应当披露资产负债表日; 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应当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九)报告期间

本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3月1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四、关于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即反映了某一特定日期关于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1.分类别列报资产负债表列报应当如实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拥有的资源、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所有者

所拥有的权益。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

2.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先列报流动性强的资产或负债,再列报流动性弱的资产或负债。对于一般企业(比如工商企业)而言,通常在明显可识别的营业周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将资产和负债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有助于反映本营业周期内预期能实现的资产和应偿还的负债。但是,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而言,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在经营内容上也不同于一般企业,导致其资产和负债的构成项目也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具有特殊性,金融企业的有些资产或负债无法严格区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流动性列示往往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

因此,本准则规定,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等可以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本准则规定,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基础进行列报,即对一部分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报,同时对其他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但前提是能够提供可靠且更加相关的信息。

3.列报相关的合计、总计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负债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项目; 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但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列报“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等项目不切实可行的,则无需列报这些项目。比如,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的情况。资产负债表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把企业在特定时日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及偿债以后属于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反映出来。因此,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分别列示资产总计项目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总计项目,并且这二者的金额应当相等。

(二)资产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1.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本准则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这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变现一般针对应收账款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 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 耗用一般指将存货(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比如一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划分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并非所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流动资产,比如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12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12个月的衍生工具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本准则规定,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本准则还要求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比如,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中同时包含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和一年之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针对这些项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营业周期通常长于一年,其已经开发完工和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列示,企业对于该存货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后预期收回的金额。

2.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在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指的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

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企业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列报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列报,本准则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本准则同时还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处置组,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因此,无论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非流动资产还是处置组中的资产,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单独列报; 类似地,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

(三)负债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

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在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类别下再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1.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与流动资产的判断标准相类似。本准则规定,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关于可转换工具负债成分的分类,本准则还规定,负债在其对于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

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例1】2某14年12月1日,甲公司发行面值为5000000元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1000元,期限5年,到期前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按每张面值1000元的债券转换50股的转股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甲公司的普通股。根据这一转换条款,甲公司有可能在该批债券到期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内)予以清偿,但甲公司在2某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该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为流动负债还是非流动负债时,不应考虑转股导致的清偿情况,因此,该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在2某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仍应当分类为非流动负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和情况)。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应用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2)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对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判断。企

业在判断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时,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需要特别加以考虑。总的判断原则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债务流动和非流动的划分,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效的合同安排,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企业是否必须无条件清偿,而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即使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的再融资、展期或提供宽限期等行为,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负债的流动性状况无关。

(1)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本准则规定,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例2】甲企业于2某14年7月1日向A银行举借五年期的长期借款,则在2某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该长期借款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①假定甲企业在2某18年12月1日与A银行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某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②假定甲企业在2某19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某19年3月31日)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某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

③假定甲企业与A银行的贷款协议上规定,甲企业在长期借款到期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展期,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并且甲企业打算要展期,则该借款在2某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2)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企业违反长期借款协议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清偿的主动权并不在企业,企业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归还贷款,而且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即己存在,所以该负债应当作为流动负债列报。但是,如果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此项负债并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企业的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应当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所有者权益的列报

(五)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的格式,即左侧列报资产方,右侧列报负债方和所有者权益方,且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各项目的合计等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合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比较资产负债表,以便报表使用者通过

比较不同时点资产负债表的数据,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资产负债表还就各项目再分为“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分别填列。

范文二

一、跨期摊提类账户的利弊分析

跨期摊提类账户也叫跨期摊配账户,是用来反映和监督应由几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在各个会计期间进行分摊和预提的账户。

会计计量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反之,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相对收付实现制设置的,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专门设置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这些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设置的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也就是“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待摊费用应在一年期内均匀摊销,每期摊销数应基本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动每期摊销数额; 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事前清楚具体的金额或标准,不能任意多提或少提。

虽然权责发生制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有较大的优越性,但其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由于权责发生制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相矛盾,跨期摊提类账户有时会使企业虚列资产和利润。例如:待摊费用是已经发生了的费用,不可能收回,更不可能在未来带来收益,只不过支付的款项包括了未来一个年度内的费用,没有在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未体现发生当期的利润减少。如果企业存在数额

较大,既无法变现,又无法收回,更无法实现利润的待摊费用,只能够在未来期间按照费用所属期间计入当期费用,从整个意义上讲,存在虚列当期资产和拖延费用列入损益表的问题。

在实际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的企业往往滥用跨期摊提类账户,以达到多计提效益工资或实现承包利润的目的。例1,某公司2007年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某固定资产,按约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租金120万元,原计划在2007年9月—2022年2月分6次摊销,2007年9月—11月每月摊销20万元,但该公司2007年年底考虑到调节当年利润的需要,将剩余未摊销的租金60万元全部计入了2007年12月的损益。

二、新会计准则下原会计制度规定的跨期摊提类费用的会计核算变化

由于会计处理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准则或制度没有规定应该怎样处理的交易或者事项,会计人员可以参考类似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笔者在参考类似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上,对原会计制度中具有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核算分析如下:

(一)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在新会计准则下核算的变化

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但对上述内容如何核算没有一一作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新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对于金额小、对当期损益影响不大的可以在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 对于

金额大、对当期损益影响大的,为避免利润不均衡,可以先计入预付账款等科目,具体在每一受益期时分摊计入成本或损益。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

1.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

旧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新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周转材料。“周转材料”科目可按其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采用一次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 摊销时按当期应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 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

2.预付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报刊订阅费。

由于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如何核算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重要性原

则区别处理。如果预付金额小,不足以影响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则在预付上述款项时一次性计入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预付金额大,对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影响大,则在预付上述款项时先通过借记“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具体在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新会计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4.一次购买印花税票、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

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的处理,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均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也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对于一次购买金额较小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对于一次购买金额较大的可以在付款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具体在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预付账款”。

(二)原“预提费用”核算内容在新会计准则下核算的变化

原预提费用包括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笔者认为,“预提费用”里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应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首次执行日的

“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如果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则只能核销,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1.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应用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

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笔者认为,由于其性质是应付的款项,但为了与购买商品和外购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区别,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比较恰当,即每期根据本期应承担的义务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原“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在新会计准则下核算的变化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原会计制度规定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

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开办费、股票发行费用。新会计准则仅保留了经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笔者认为,除经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仍按待摊方式处理外,其他几种会计事项处理如下:

1.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通常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采用待摊方式处理。

2.开办费。

原会计制度下,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新会计准则下,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时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

3.股票发行费用。

原会计制度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新会计准则下,该费用减去利息收入后不够抵销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三、新会计准则缩减跨期摊提类账户核算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会计确认原则发生了变化,原准则关注利润表,主要体现利润观; 新准则更关注资产负债表,主要体现资产观。原准则规定,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必须符合配比原则,即收入必须与实现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互配合,强调因果关系的配比、空间上的配比和期间上的配比。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规定原先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核算的一些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会计科目的附录中虽然完全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但保留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只是核算内容减少,仅核算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准则制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衡量会计准则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新准则对跨期摊提费用的变化是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一大进步,是以提高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最终目标和归宿的。笔者认为,新准则缩小可跨期摊提费用的范围,正如取缔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之间划转的禁止等,都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当局利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的漏洞随意调节利润和进行盈余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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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5]杜淑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探讨[J].会计之友,

范文三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 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 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 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 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

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 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

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 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

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规定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对此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三)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购买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一)取消了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直线摊销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取消了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明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其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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