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发(作者:申启贤)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通过结算工具进行的资金收付结算行为。
注:本办法适用的前提是各成员单位通过财务公司结算系统直接办理结算业务,目前财务公司采用联动帐户的结算模式,各成员单位仍在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适用的是各家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本办法只是各家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补充。
第三条 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的业务往来均须使用双方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账户。
第四条 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在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第五条 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存取自由,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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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公司不垫付资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套取财务公司信用。
第七条 财务公司不得挪用、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客户正常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 财务公司受理客户结算业务后,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不得延误、积压。凡需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第九条 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第十条 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成员单位、财务公司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结算凭证无效,财务公司不予受理。对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财务公司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2
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财务部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审查,未发现其有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的情况而办理支付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为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财务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财务公司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章 结算程序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利用北京九恒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九恒星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建立各成员单位的支付结算系统,各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中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由财务公司建立并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为达到有效控制结算风险与提高结算服务质 3
量的目的,由财务部负责办理集团成员单位的结算支付和资金集中,实行双人复核模式,严禁单人受理业务。
第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流程
支付结算业务指财务公司根据成员单位填写的支付凭证,在收、付款单位的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一)柜台结算:
1.结算业务
(1)凭证审查: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基本制度对会计凭证严格审查、鉴别、核对,确保会计凭证的合法、真实、有效、规范。财务公司接到收款人(或付款人)送交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审查:
A : 支票的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并折角核印;
B: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或远期支票;
C:进账单填写的收、付款人名称、金额是否与转账支票的内容一致;
D:经背书转让的,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和符合规定。
E:付款单位的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F:转账用途是否填写清楚。
(2)录入记账:结算会计凭审查无误的凭证输入有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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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数据录入,确保录入内容正确无误,并签章证明。将已处理的凭证保持原对应关系全部交复核岗复核。
B:以支票作借方传票,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2.全面复核:复核岗对结算会计岗传来的凭证和所记载的账务复核。对审查凭证有疑问的或账务处理中的差错,交原经办人员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更正,对复核无误的支票和进账单各联上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进账单退交收款人。
3.事后监督:财务部经理事后对凭证及账务处理进行审核,对有疑问或账务处理中的差错,交由经办人员更正。
4.日终处理:日终结账,打印科目日结单和日计表,整理的会计凭证交由事后监督人员核查。
(二)网银结算:
1.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的业务需要在财务公司网银系统的成员单位端填制电子化的凭证,经有关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生成付款指令发送到财务公司网银结算平台。
2.经财务公司结算会计岗确认该指令的合法性、有效性后予以核准。
3.网银复岗对结算会计岗的所有操作予以复核、授权后即予付款。付款及账务处理完成后由财务公司结算会计岗打印出记账凭证、成员单位回单加盖财务公司结算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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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员单位异地收款业务只需将成员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告知付款单位即可通过财务公司网银系统实时收到该笔款项。
5.财务公司结算会计岗接受到该收款指令后,根据指令中的收款人账号予以入账,并将该指令传送至复核岗复核后完成收款。收款及账务处理完成后由财务公司结算会计岗打印记账凭证、成员单位回单加盖财务公司结算专用章。
第三章 结算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为强化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控制,结算业务操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前台业务与后台业务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2.实行双人复核式的柜员制操作模式,不允许单人受理和操作结算业务;
3.因各成员单位支付结算引起的资金流出业务,须经财复核岗检查后支付;
4.因财务公司结算资金头寸调节引起的资金流出业务,须经资金管理员、资金部经理、主管资金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并经复核岗检查后支付;
5.各项结算业务风险控制程度要与该项结算业务的风险程度相匹配,重要业务重点控制。
第二十条 财务部支付结算业务采用北京九恒星软件电算化后的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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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的使用和功能需求权、日常维护和修改分别归属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北京九恒星软件公司,实行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原则;
2.规定各结算岗位的使用权限,不允许越权操作。
3.实行双机(服务器)运行、双机备份,定期刻录光盘备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资金管理系统从四个层次进行安全系统设计:数据库层次、操作分工层次、记录加密层次、数据传输层次。
A: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员、主管员、操作员三级。
B:系统管理员设置为双人,一人授权需要另一人确认才能生效。
C:系统员只能增加主管员、主管员能增加操作员。系统员不能直接增加操作员,或给操作员授权。
D:任何人进入资金结算系统,系统会自动登记操作日志。
E:系统员、主管员有权查阅操作日志,操作员无权查阅操作日志。
第四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办理结算业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及截留企业结算资金;不得拒绝受理成员单位正常结算业务;当天16:30前受理的业务当天必须办完,结算退款须财务部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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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结算凭证,不得套取财务公司信用;成员单位如违反结算原则和纪律,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方式或结算凭证,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须按存、贷利率计付赔偿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了防范结算风险,加强大额票据风险控制,对大额票据需经部门经理审查、盖章。
第二十五条 营业时间不得善自离开营业场所,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需由财务部经理批准。结算人员临时离岗,须将印章、重要凭证入柜、屉并加锁保管;营业终了入保险柜存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合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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