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发(作者:毛如柏)
2011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支付结算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重点)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正确写法: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本节重点把握:
1.支付结算的特征和原则;
2.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现金管理(了解)
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简单了解)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重点)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八不准: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5)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6)保留账外公款; (小金库);
(7)发行变相货币;
(8)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围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特殊情况,确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按月盘点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部审计。
具体要求:《部会计控制规──货币资金》的具体规定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围。不属于现金开支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4.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5.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6.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7.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票据及有关印鉴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监督检查
1.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本节重点把握:
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围;
2.现金使用的限额;
3.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4.八不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补充】(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填写开户申请书 ,将证明材料和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管理协议 → 开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 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备案(核准)
预留印鉴卡片图样
开户地点:
一般:在注册地、注册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可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实行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适用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企业法人、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其使用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开户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四)开立程序
同前述开户程序。
注意:基本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及唯一性进行审核。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 使用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无数量限制。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户要求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开立程序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
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备案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围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3.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4.注册验资。
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三)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四)开立程序
1.核准程序同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须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五)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止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二)适用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开户要求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出具的证明文件——、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四)开立程序——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开立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其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总结2】
基本存款账
户
一般存款账
户
专用存款账
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算需要,在基本存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临时存款账
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
户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开立
算等需要而凭个人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使用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因投资、消费、结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本节重点把握:
1.重点掌握第一节和第二节;
2.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及其标准;
3.重点关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外(跨省、市、县)(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支票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出票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出票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可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并提交合法的明;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资金;
3.申请人应预留其本名的签章式样和印鉴。
(三)付款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期间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支票主要在城市票据交换围使用和流通(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若需异地使用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四)办理要求
支付结算特点:简便、灵活、迅速、可靠
【补充关于空头支票问题】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
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丧失:现金支票丧失可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不可挂失止付。
【补充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三、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3.汇票当事人: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收款人)。
4.付款期限:最长6个月。
5.提示付款期限: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四)付款
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
(五)背书
1.背书应当连续。
【补充】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保证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二)申领与销户
1.凡是在中国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
2.单位卡可申领若干;
3.单位卡注销时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三)资金来源
单位卡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2.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办理进账。
3.信用卡透支:金卡最高1万元,普通卡最高5000元。
透支期限:60天
利息计算: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五、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本节重点把握:
1.票据分类;
2.支票;
3.商业汇票。
本文发布于:2024-01-08 12:09: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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